東城區平房登記註冊及治理違法經營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平房區經營秩序,改善平房區整體風貌,促進平房區業態最佳化升級,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治理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的意見》(京政發〔2012〕3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工商局關於進一步支持產業最佳化升級加強業態調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2號),結合平房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對作為經營場所進行市場主體審批登記或從事經營活動的房屋是否為平房進行認定
(一)在《房屋所有權證》中北京市房屋登記表載明平房或結構標準為磚木結構的房屋,認定為平房。
(二)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未註明房屋性質或無法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的,在申請行政許可時,由房屋管理部門進行實地核查,確認是否為平房。
(三)如確認為平房,則按照本辦法第二、第三項要求進行辦理。
二、嚴格對以平房為經營場所申請市場主體登記註冊的房屋性質進行審查
對以平房為經營場所申請市場主體登記註冊的,進一步加強對平房房屋合法性和房屋用途的審查。
(一)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或前置、後置審批時,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且《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房屋用途”必須與“經營用途”相符,不相符者,不予批准。
(二)《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房屋用途”的,申請人應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用以對“房屋用途”的識別。不能提交以上兩證或兩證中未載明用途的,不予批准。
(三)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的,申請人應提交由區房管局、東城規劃分局、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區房地一中心、區房地二中心等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證明“房屋權屬”以及“房屋用途”。不能提供證明檔案或檔案中載明“房屋用途”與“經營用途”不相符者,不予批准。
三、嚴格對以平房為經營場所申請市場主體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進行審查
(一)按照東城區關於平房規劃建設的有關規定以及東城區平房區流通業發展指導目錄和特色商業街區業態發展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明確平房區(特色商業街區)需要發展的市場主體經營範圍。
(二)作為經營場所的平房,在滿足經營場所房屋性質審查的基礎上,需要新註冊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必須符合東城區關於平房規劃建設的有關規定以及東城區平房區流通業發展指導目錄和特色商業街區業態發展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不符合的不予辦理。
(三)作為經營場所的平房,在本辦法下發前已經取得主體經營資格或專項審批資格,如需要變更經營範圍,其申請變更的經營範圍必須符合東城區關於平房規劃建設的有關規定以及東城區平房區流通業發展指導目錄和特色商業街區業態發展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不符合的不予辦理。
四、按照“誰許可、誰負責,誰登記、誰規範”的原則,堅決查處取締以平房為經營場所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嚴格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治理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的意見》(京政發〔2012〕37號),對平房內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開展綜合治理。
(一)建立治理平房區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各項工作機制
1.充分發揮區治理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三級工作平台作用,確保對平房內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及時發現、及時上報、及時治理。
一級平台為區治理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領導小組,負責全區平房內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聯合執法、會同區綜治辦等部門對各街道辦事處和職能部門治理平房無證無照經營工作進行考核。
二級平台為各街道、地區,負責對本地區平房內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排查平房內無證無照行為,建立平房無證無照經營台賬;依託綜合執法組,加大綜合治理力度,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發揮職能部門作用,堅決取締平房內無證無照經營。
三級平台為各社區,依託東城區格線化社會服務管理系統,通過社區格線及時發現和上報平房內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線索。
2.完善區治理無證無照經營領導小組聯席會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各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就治理平房無證無照經營工作進行專題匯報。
3.建立治理無證無照經營“月曝光”制度。按月對各相關部門治理無證無照經營工作情況進行曝光。
(二)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聯合開展整治工作
1.各職能部門落實行業監管和專業監管職責,積極開展治理平房內無證無照經營工作。
2.各街道辦事處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充分發揮綜合執法組作用,積極組織各職能部門開展整治行動,加大綜合治理力度。
3.區查無辦要根據整治情況,對涉及部門多、範圍廣、情況複雜、查處取締難度大的,積極協調、組織各單位開展聯合執法,切實提高治理成效。
4.對利用直管公房開展無證無照經營或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經制止不改的,相關管理部門應提請公有住房房屋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三)加強督導考核
由區查無辦(東城工商分局)會同區綜治辦、區政府督查室等部門成立“區治理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督導小組”,對相關部門治理平房區無證無照經營工作進行督查。
督導小組根據《東城區治理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工作考核細則》,每月通過實地走訪調查、聽取工作匯報、查看相關執法影像資料等形式,對各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治理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對於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及時進行整改並向督導小組反饋整改情況。督導小組對整改情況在下月督導考核中進行檢查核實。
五、附則
(一)本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東城工商分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