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為“東南大學校友總會,其英文譯名為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University,英文名縮寫為GAASU。
第二條 本會屬於聯合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由東南大學及其前身中央大學和南京工學院、南京鐵道醫學院、南京交通高等專科學校、南京地質學校的海內外校友自願結成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繼承和發揚母校優良傳統與校風,加強同海內外校友之間的聯繫,增進情誼及合作,促進校友協助母校開展教學、科研、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協作,共同為繁榮東南大學、發展祖國高等教育事業以及振興中華貢獻力量。本會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得逾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四牌樓2號東南大學(郵編21009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弘揚母校優良傳統與學風,鼓勵校友在學術、事業上為祖國建設不斷取得成就,並以此激勵在校學生的成長;
(二) 通過與海外校友的聯誼等活動,以增進對祖國的了解,為統一大業,振興中華貢獻力量;
(三) 促進海內外校友協助母校在教學、科研、學術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建設與發展;
(四) 加強同海內外東南大學校友組織的聯繫,徵集校友資料,交流信息,增加凝聚力;
(五) 編輯出版《東南大學校友通訊》及校友通訊錄等。
(六) 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兩種: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都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自願參加本會;
(三) 是東南大學校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校友:
凡在東南大學及其前身各個時期的中央大學、南京工學院、南京鐵道醫學院、南京交通高等專科學校、南京地質學校等校學習過的,各種學歷層次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成人教育、留學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學習的學生;
凡在東南大學及其前身各個時期的中央大學、南京工學院、南京鐵道醫學院、南京交通高等專科學校、南京地質學校等校任職任教者,包括兼職教師、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的校友要求入會須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凡條件合格者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國內外各地校友組織,要求入會,須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即為本會單位會員;
(四)由本會理事會授權校友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產生各種機構及領導成員時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提出建議與意見,實行監督;
(三)優先獲得本會有關刊物、資料等服務;
(四)對母校各項工作提出建議與批評;
(五)校友入會自願、會員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加與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協助籌集本會經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與資料,積極向《東南大學校友通訊》投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本會理事,組成理事會,必要時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重大工作,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務情況,提出議案;
(五)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大事宜,商定下屆理事會換屆事宜;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並領導其開展工作;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 機 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可以連任,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校友會個人會員中產生,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 長最高任職年 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 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以連任但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校友會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請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保持與海內外校友會的聯繫;
(六)協助接待海內外校友的參觀、訪問、講學等事宜;
(七)組織編輯出版《東南大學校友通訊》等刊物資料;
(八)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可聘請若干業績突出的資深校友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理事,以指導工作。
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方可聘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的會費;
(二)母校提供的資助;
(三)校友及熱心人士捐贈;
(四)向政府申請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財務管理委託東南大學財務處代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 內,報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經在教育部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6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