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科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1號公布施行。
該《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教職工,學生,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對外關係,經費、資產、公共服務,學校標識,附則8章81條,總計8300多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科技大學章程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布文號: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1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7月15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9月3日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全文,章程特色,
制定過程
在2013年4月成立了由書記、校長任組長,校領導、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專家代表、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的章程起草委員會,同時成立了由學校辦公室和研究生院有關同志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組,明確由黨委書記親自主抓起草工作。
工作組就章程起草工作進行了廣泛的學習和調研,於2013年11月完成了《電子科技大學章程(討論稿)》的起草工作,並將討論稿提交章程起草委員會徵求意見,幾易其稿,形成了《電子科技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2014年1月,《電子科技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提交黨委常委會初審通過。
2014年1月開始,工作組通過多種形式就《電子科技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面向校內外公開徵求意見,總計徵求到各類意見和建議400餘條,工作組對徵求到的意見和建議分類梳理,經過審慎研究,採納了近200條。認真修改後形成了《電子科技大學章程(草案)》。
2014年4月上旬,章程草案提交學校第七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十二屆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根據討論結果修改形成了《電子科技大學章程(核准稿)》。
2014年4月28日,《電子科技大學章程(核准稿)》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並經黨委常委會討論審定,並上報給教育部。
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1號公布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1號
電子科技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4年4月28日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電子科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 月15 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9月3日
章程全文
序言
電子科技大學堅持以人才培養為根本,大力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學科拓展戰略、國際化戰略,著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科技創新能力,努力建設以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為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電子科技大學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電子科技大學,英文譯名: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英文縮寫:UESTC。
第三條 學校的校訓:求實求真、大氣大為。
第四條 學校設有清水河校區、沙河校區、九里堤校區三個校區。學校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西區)西源大道2006號。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建。
學校的舉辦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支持學校按照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保證穩定的經費來源,對學校的辦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電子科技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養“基礎知識厚、專業能力強、綜合素質高、具有國際視野和社會責任感的拔尖創新人才”,充分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職能。
第九條 學校開展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的全日制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家政策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學校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第十條 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編制和調整招生方案,按照不同培養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的要求,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和條件。
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的原則開展招生活動,依法自主選拔學生,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一條 學校保障並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自身條件,以國家重大需求、科學技術前沿為導向,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鼓勵有組織的協同創新和自由探索。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以師生為本,發揚“崇尚學術、追求卓越”的精神,著力建設具有電子科技大學特色的校園文化。
第十四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定涵蓋主要的學科門類。學校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結合學校戰略規劃、發展定位,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人才成長規律、科學技術發展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定、調整學科專業,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可依法向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章 教職工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依據崗位要求開展教學、科研和管理服務工作,按照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從事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參加學術團體,充分表達學術意見。
(三)在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類獎勵和個人發展機會。
(四)獲取工資報酬,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重大事項,對學校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監督和管理。
(六)對職稱、待遇、紀律處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並請求處理。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立德樹人,為人師表。
(二)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和管理服務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制度,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自主聘任各類人員,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依據崗位職責及任職條件公開招聘,擇優聘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流動、獎懲的依據。
教職工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校責令其改正或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考核不符合任職要求的,學校可變更其崗位、解除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在站博士後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及與學校簽訂的協定等,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章 學 生
第二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培養的受教育者,包括中國學生和海外留學生。學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在學校接受短期培訓、課程進修等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依據學校或者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相關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科技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在品德、能力、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公平獲得各類獎勵和國內外學習、交流的機會。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重大事項,對學校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監督和管理。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學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三)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與救濟制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學校堅持德育為先,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學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就業創業指導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開展活動,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管理。
第四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領導體制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電子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中國共產黨電子科技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
第三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管理工作。
學校設副校長、總會計師和校長助理等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電子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監察工作委員會是學校行政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節 學校決策機制
第三十四條 學校通過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的形式,對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決策。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如遇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黨委常委會堅持和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決策。
黨委常委會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校領導主持。校長辦公會的議題,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由校長或授權的校領導作出明確決定。如暫不能作出決定,也應有明確說明,並記錄在案。
校長辦公會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節 內部組織機構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設定、變更或者撤銷教學科研單位,包括學院和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部、實驗室、研究院(中心、所)。教學科研單位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
學校實行校、教學科研單位兩級管理體制。
第三十九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鼓勵並支持學院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階段,形成辦學特色。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部、實驗室、研究院(中心、所)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十條 教學科研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相關部門核准,可設立、變更或撤銷其下設學系和附屬機構。
第四十一條 教學科研單位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教學科研單位黨政聯席會議根據其議事規則,對本單位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
第四十二條 教學科研單位設院長(主任)一人,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可視需要設定副院長(副主任)若干人,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
院長(主任)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部署及授權,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教學、科研和其他學術活動。
(二)依法制定本單位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本單位人員。
(三)負責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經學校核准,設定本單位的內部機構。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教學科研單位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單位)的職能。各部門(單位)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設定非常設機構。校級非常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根據其職能,分別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四節 學術組織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定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推進教授治學,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學術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決策。
學術委員會委員以教授為主體,由民主選舉產生,經校長辦公會審定,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的學位管理機構,統籌規劃學校的學位工作,負責學位的授予、撤銷及爭議處理,審議增設、調整學位授予點,審批增列研究生指導教師等。
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決策。
學位評定委員會人員組成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等其他學術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負責教學和科學技術工作的指導、研究、諮詢、審議及其他相關學術事務。
第四十九條 學術組織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
第五十條 教學科研單位可成立教授委員會、教授會或其他學術組織。教授委員會、教授會或其他學術組織作為教授治學的重要組織形式,根據章程履行其處理有關學術事務的職責。
第五節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條 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
教代會閉會期間,教代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行使其職權。執委會委員由教代會選舉產生。
執委會根據需要設立教學科研、提案、人事財務和福利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執委會推舉產生。各專門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在執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十二條 電子科技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定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諮詢機構,按照相關工作規程對學校事業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等重大事項,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校務委員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及組織章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團委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五章 對外關係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七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與地方政府、社會力量合作舉辦的辦學實體,按照其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獨立運行。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六十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積極服務國家建設、國防建設和區域發展,以服務求支持,以貢獻求發展,推動協同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六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同境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際組織的合作與交流,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自主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提升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電子科技大學校友總會。
電子科技大學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按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廣泛聯繫和團結海內外校友,傳承和弘揚學校文化,增進友誼、加強合作、促進交流。
電子科技大學校友包括在電子科技大學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被學校授予各種名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人士。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立電子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電子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對國內外捐資給電子科技大學用於教育發展的資金進行管理的非營利性組織,屬於非公募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電子科技大學理事會。
電子科技大學理事會是由政府、學校、企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的諮詢議事機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章 經費、資產、公共服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全方位拓展辦學經費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獲取社會支持;充分發揮教育發展基金會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
學校實行預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身規定,加強對學校校名、學校聲譽、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的保護與管理。
第七十條 學校對占有或使用的全部資產實行校、教學科研單位分級監管。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二條 學校設立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圖書、檔案、網路信息、後勤保障、醫療衛生等服務,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徽由數字“1956”(代表建校時間)、字母“e”(代表學校電子類學科特色)、學校英文縮寫“UESTC”及中文全稱“電子科技大學”字樣、深藍和橘紅色互動的兩個橢圓(代表電子運動軌跡)等部分構成,整個畫面呈圓形。
圖示:
第七十四條 每年9月第四個星期六為校慶日。
第七十五條 學校網址是。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由舉辦者決定。學校終止,本章程自動失效;學校分立、合併,根據規定啟動章程修訂程式。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由學校黨委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由校長辦公會或者教代會提議修改,章程修訂案的審核程式依據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學校辦公室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特色
章程明確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理順內部治理結構,明確學院等教學科研單位的職責和決策機制,強化學術權力,突出師生的主體地位,明確和規範教職工、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監督和管理的渠道。
章程將“教職工”和“學生”放在靠前的兩個章節,明確了教職工和學生的權利、義務,明確了其權利保護和救濟制度,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突出了師生的主體地位。
章程凝聚了全體成電人的智慧,經過多方徵詢,數易其稿,在學校的辦學歷史、辦學定位、大學精神文化等方面都很好地體現了成電特色和氣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