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學章程

南京大學章程

《南京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7號公布。

《南京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學校管理體制、教職工、學生、校友、經費資產與財務管理、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學校標識、附則等9章,總計92條。章程全文990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布文號: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7號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字數:9900餘字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7月29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10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學校管理體制,第二節 學院(系),第三章 教職工,第四章 學生,第五章 校友,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財務管理,第七章 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第八章 學校標識,第九章 附則,章程修正,

制定過程

2014年3月12日上午,南京大學在鼓樓校區召開《南京大學章程》草案修訂工作推進會。
2014年4月3日,南京大學黨委常委會審議《南京大學章程》(草案)第二稿。
2014年5月27日,南京大學第五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團團長會議在仙林校區行政南樓舉行,審議《南京大學章程(草案)》第三稿。
2014年7月29日,《南京大學章程》在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通過。
2014年10月11日,教育部簽發第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正式核准《南京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7號(南京大學)
南京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南京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南京大學創始於1902年的三江師範學堂,此後歷經兩江師範學堂南京高等師範學校國立東南大學國立第四中山大學江蘇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南京大學等歷史時期,1950年更名為南京大學。1952年,南京大學調整出工學、農學、師範等部分院系後,與創辦於1888年的原金陵大學文、理學院等合併,仍名南京大學。2001年,南京大學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
南京大學及其前身在辦學歷程中始終堅持與時代同呼吸,與民族共命運,謀國家之強盛,求科學之進步,為國家的富強和民族的振興做出了重要貢獻,獲得了公認的社會影響和學術聲譽。面向未來,南京大學以培育英才、追求真理、服務社會、傳承創新文化為使命,積極致力於建設綜合性、研究型、國際化的世界一流大學,努力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與人類文明進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南京大學,簡稱南大;英文校名為NANJING UNIVERSITY,英文校名縮寫為NJU。
第三條 學校設有仙林鼓樓浦口三個校區。仙林校區為學校主校區,地址為江蘇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號,是學校法定註冊地址;鼓樓校區地址為江蘇省南京市漢口路22號;浦口校區地址為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學府路8號。
學校網址為(略)。
第四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江蘇省人民政府共建。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需報舉辦者及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為己任,堅定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依法自主辦學。
第七條 學校校訓為“誠樸雄偉,勵學敦行”,校風為“嚴謹求實,勤奮創新”。
第八條 學校為綜合性大學,學科設定和研究涵蓋人文與藝術、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醫學、工程科學和技術等領域。學校統籌規劃學科建設,促進文理工醫多學科協調發展,根據人才培養、知識創新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學科布局,最佳化學科結構。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根本任務,致力於培養適應時代特徵,具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國際視野的各行各業未來領軍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
第十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學校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和留學生教育,根據社會需求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學位分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並經相關程式,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卓越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等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學校以國際學術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為導向,組織開展科學研究,積極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產學研協調發展,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充分發揮智囊團和思想庫作用,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撐。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推動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國際化辦學戰略,以全面實現學科國際化、學生國際化和管理國際化為目標,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和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審定學校發展戰略和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辦學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三)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維護校園政治穩定和安全,團結和動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
(六)法律和黨內法規、相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在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黨委常務委員會由黨委書記主持,依照其議事規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在特殊情況下,黨委書記可委託常務副書記或副書記臨時主持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工作。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黨紀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監察部門與紀委合署辦公,在學校行政和上級監察機關領導下,對學校各院系、各單位及教職工、由學校任命或聘任的其他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履行監察職責。
第二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辦學活動和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落實黨委會決定的相關行政事項。常務副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按各自分工,協助校長開展工作。在特殊情況下,校長可委託常務副校長或副校長臨時行使校長職權。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學校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三)擬訂校內行政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校長助理人選,按照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校內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及學院(系)行政負責人;
(四)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
(五)主持學校黨政聯席會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政聯席會議是討論、研究和決定學校重要工作事項,加強黨政工作溝通的會議。學校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包括:黨委書記、常務副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常委,校長、常務副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等。黨委辦公室主任、校長辦公室主任、監察處長和特邀教師代表列席會議。
學校黨政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及院系的發展規劃和實施計畫;
(二)審定學校重大規章制度;
(三)審定學校各項重點建設項目方案;
(四)審定學校各項重要改革方案;
(五)審定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中的重要問題;
(六)審定學校年度經費的預算和決算報告以及不在預算內的大額度資金使用;
(七)討論和審定學校黨政聯席會議成員認為有必要討論和審定的其他行政事項;
(八)討論決定對違法違紀教職員工的行政處分;
(九)通報學校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根據需要,校長、經校長委託的常務副校長或副校長可不定期召開專題校長辦公會,研究和討論學校行政工作中專項工作和問題。
第二十三條 校務委員會為學校的重要諮詢機構,由學校黨委和行政主要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黨外人士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等組成。校務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對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與措施以及學校辦學活動中的重大事項進行諮詢,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除學校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外,其他學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原則上不參加校學術委員會。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或審定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以及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評定或授權評定學校教學與科研成果、項目、評獎以及有關人才人事崗位人選的學術水平;
(三)為學校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與戰略、學校教學與科研經費預算決算方案、教學與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涉外辦學與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四)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具體負責統籌學校學位管理、學位授權和研究生培養體系建設。成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聘任。除學校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外,其他學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原則上不參加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決定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制定與修訂學校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及學位爭議處理;
(三)審定研究生培養方案;
(四)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和隊伍建設;
(五)處理學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宜。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學科門類或一級學科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所屬學位授權學科的建設並就學位授予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 校教學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具體負責審議決定學校本科教學重要事務。校教學委員會由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組成,除分管領導以外,其他學校領導及教學工作以外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原則上不參加校教學委員會。
校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審議學校本科教學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教學改革舉措和教學管理制度;
(二)研究、審議學校本科專業設定、建設規劃以及本科教學建設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三)評審學校教學崗位高級職稱聘任申請;
(四)評審學校各類教學獎項;
(五)審議教材出版規劃,推薦和評審優秀教材;
(六)審議學校本科教學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校專業職務聘任委員會負責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事務,由相關學校領導及校內各學科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在職專家組成。
校專業職務聘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評議決定各級各類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人選;
(二)審批校內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申請;
(三)對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專門委員會和專項工作領導小組,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對學校建設和發展提供諮詢和建議的機構,是學校與社會各界建立合作關係的橋樑和紐帶,依其章程組建和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是學校校務公開的重要載體,依照其章程行使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及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與措施、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與教職工權益相關的福利和收入分配方案、聘任與獎懲辦法;
(四)審議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五)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六)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情況;
(七)審議或審議通過法律法規規定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應提交教職員工代表大會的其他事項。
學校工會為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在學院(系)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十一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各民眾組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及社會團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後勤保障、文獻信息、檔案管理、網路信息、醫療衛生等服務,保障學校辦學活動的順利開展。
學校各公共服務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南京大學金陵學院作為學校全資舉辦的獨立學院,主要致力於培養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三十六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對外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依法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二節 學院(系)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學院(系),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學院和具有獨立建制的系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的組織和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院下設的系主要從事教學、科研和學生管理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院(系)基本職能是: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系)實際制定本院(系)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活動;
(三)負責本院(系)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對學生的獎懲提出建議;
(四)組織開展學術研究及國內外學術交流;
(五)制定本院(系)規章制度;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劃撥的經費和資產;
(七)提出本院(系)的專業設定及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八)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就本院(系)教師及其他人員的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議;
(九)負責本院(系)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推薦工作;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三十九條 學院(系)黨委負責本院(系)思想政治、黨建和安全穩定工作,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黨委的決議,參與討論決定本院(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支持本院(系)行政領導班子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條 院長(系主任)是學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系)辦學活動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系)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院(系)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系)的決策機構,由學院黨委書記、院長(系主任)、副書記、副院長(副系主任)等人員組成。
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本院(系)事項範圍包括:
(一)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與措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隊伍建設方面重要事項及相關規章制度;
(三)人事管理、年度經費預決算與大額資金使用、收入分配方案;
(四)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穩定工作與學生工作;
(五)離退休教職工工作;
(六)本院(系)其他重大工作事項。
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思想政治工作、幹部工作、安全穩定工作、學生工作等議題由學院(系)黨委書記主持,其他議題由院長(系主任)主持。
第四十二條 學院(系)設立的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專業職務聘任委員會等機構,分別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系)黨委領導和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學院(系)民主管理與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學院(系)可根據發展規劃和辦學需要,經學校審批後設定或撤併系、教研室、研究中心(院、所)等教學科研基層組織。
第四十五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文科重點基地、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研究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與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科學研究及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等職能。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榮譽稱號,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與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四)參與學校和院(系)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和院(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職級、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及學校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學計畫,履行聘任契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接受學校對其教育教學質量的評估和監督;
(二)愛崗敬業,掌握本崗位工作技能,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三)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規範,尊重和愛護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及學校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人事考核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工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培訓制度,促進教職工個人發展。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制度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離、退休(退職),離、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二級管理和服務。
第五十六條 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專職科研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學術訪問、進修活動期間,依據相關規定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學生

第五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自主選擇專業、選修課程;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減免學費和勤工助學的機會;
(五)公平獲得學校提供的創業、就業指導和服務;
(六)參加社會實踐與社會服務,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七)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與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八)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十)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以及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事項,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表達異議、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十一)法律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七)法律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幫困制度。
學校支持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申請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減免學費和勤工助學的機會。
第六十一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諮詢、測試、危機干預等服務,保障學生全面健康成長。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制度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或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 學員是指不具有學校學籍在學校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學員根據學校相關規定與協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校友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友包括曾在南京大學及前身就讀、進修、工作或兼職的學生、學員、教職工和專家,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學校積極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六十六條 校友總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改革與發展重大事項,匯聚校友力量,共同促進學校辦學事業發展。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或校友聯誼組織,在校友總會的指導幫助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並包括事業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多渠道依法籌集辦學資金。
第六十八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財政資金投入、依法取得、接受捐贈和學校資產收益形成的各類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資產分為非經營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兩大類。非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各單位為完成教學、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動等而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由學校投入到企業等經濟實體、授權經營的資產。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依法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自主管理,保證學校各類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條 學校加強對學校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管理,積極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積極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單獨設定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長和主管財務工作副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七十三條 學校實行預算管理,根據學校事業發展目標、計畫與財力可能,科學配置資源,合理編制預算,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財務監督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構建有效的財務監控體系,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五條 學校堅持依法科學理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 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

第七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以及國際組織、機構的交流與合作,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與幫助。
第七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境內外學術、教育交流與合作,根據辦學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境內外有關教育或科研的聯盟和合作組織。
第七十八條 學校支持校辦產業的發展和建設,對校辦產業實行產權明晰、責權明確、自主經營、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老少邊窮地區的對口支援與定點扶貧。
第八十條 學校發起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募捐及籌資活動,代表學校接受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運作和管理捐贈資金。
學校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八十一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標為由中英文校名、學校成立時間與辟邪、雪松、書本等圖案組合而成的盾形標誌。
南京大學校徽南京大學校徽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徽為題有毛體校名“南京大學”字樣的長方形證章, 教職工佩戴的校徽底色為紅色,研究生佩戴的校徽底色為黃色,本科生佩戴的校徽底色為白色,網路教育學生佩戴的校徽底色為淺藍色。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旗旗面為標準色紫色(C:50,M:100,Y:0,K:40),長寬比例為3︰2,旗面印白色校名,左上印白色校標。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江謙作詞、李叔同作曲的《南京大學校歌》。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5月20日。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由校長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如需修訂,應由校長提議,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八十九條 南京大學金陵學院另行制定與修訂其章程。
第九十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修正

第一條 章程式言第一款修改為:“1996年,南京大學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支持的大學;1999年,南京大學進入國家‘985工程’首批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行列;2017年,南京大學入選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名單。”
章程式言第二款修改為:“面向未來,南京大學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以立德樹人、服務國家為使命,以‘著力內涵發展,彰顯南大特色’為辦學思路,積極探索具有‘中國特色、南大風格’的世界一流大學建設模式,努力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與人類文明的傳承發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第二條 章程第三條修改為:“學校設有仙林、鼓樓、浦口和蘇州四個校區。仙林校區為學校主校區,地址為江蘇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號,是學校法定註冊地址;鼓樓校區地址為江蘇省南京市漢口路22號;浦口校區地址為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學府路8號;蘇州校區地址為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太湖大道1520號。”
第三條 章程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學校網址的更正”
第四條 章程第六條增加“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表述。
第五條 章程第八條修改為:“學校統籌規劃學科建設,促進文理工醫多學科特色發展、協調共生,通過學科生態的分層建設、高峰引領,在文理結合、理工結合的基礎上,最佳化學科結構,持續激發學科創新活力。”
第六條 章程第九條修改為:“學校以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根本任務,致力於培養肩負時代使命、具備全球視野、推動科技創新、引領社會發展的未來各行各業拔尖領軍人才和優秀創新創業人才。”
第七條 章程第十條修改為:“根據學習型社會建設需求,辦好繼續教育,穩步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積極開展非學歷教育。”
第八條 章程第十三條修改為:“學校圍繞國際學術前沿和國家重大需求,以問題為導向,積極組織科學研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第九條 章程第十四條修改為:“充分發揮中國特色新型高校智庫作用,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撐。”
第十條 章程第十五條修改為:“吸收借鑑人類優秀文明成果,推動中華文明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十一條 章程第十八條修改為:“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和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審定學校發展戰略和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辦學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三)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加強黨員理論學習,堅持用黨的科學理論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維護校園政治穩定和安全,團結和動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或審定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以及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評定或授權評定學校教學與科研成果、項目、評獎以及有關人才人事崗位人選的學術水平;
“(三)為學校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與戰略、學校教學與科研經費預算決算方案、教學與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涉外辦學與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四)受理或授權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舉報並進行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六)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教學委員會、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與院(系)學術委員會進行指導;
“(七)審定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章程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具體負責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相關的事務。成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聘任。除學校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外,其他學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原則上不參加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授予實施辦法;
“(二)審查學位申請人資格,作出授予相應學位的決定;
“(三)審議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名單;
“(四)審查並批准博士生導師基本資格、審查並批准各院系博士生導師崗位資格實施方案;
“(五)審議學位授權點的增列、調整、撤銷等事項;
“(六)研究處理學位授予爭議、研究生導師資格爭議;
“(七)做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八)根據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需要,依照程式增補和調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增設和調整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九)負責本單位與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相關的其他事項;
“(十)處理校學術委員會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章程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校教學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對學校本科教學重要事務進行審議、評議、指導和諮詢。校教學委員會由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組成,除分管領導以外,其他學校領導及教學工作以外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原則上不參加校教學委員會。
“校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把握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趨勢,就學校本科人才培養理念和目標、教學政策等重大議題提供諮詢、決策;
“(二)審議本科教學改革規劃、人才培養方案、專業設定與調整等;指導開展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以及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課堂教學改革等;
“(三)評議全校重要教學研究、教學改革項目和教學崗、教學科研崗高級職稱聘任;
“(四)推薦和評審重大教學獎項,對全校本科教學質量監控提供指導意見和建議,審議認定嚴重教學事故。”
第十九條 章程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負責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事務,委員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高學術造詣、公平公正的專家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
“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或修改我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工作的方針政策、評審辦法和聘任辦法等;
“(二)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條件提出建議,提交校學術委員會或其下屬的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審議專業技術職務學科組評審會議的評審結果,對學科組推薦和動議的專業技術職務候選人的任職建議進行表決;
“(四)調查和處理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中出現的爭議和糾紛;
“(五)辦理校學術委員會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組織實施學科建設、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活動並負責相關質量保障。”
第二十一條 章程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條 章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學計畫,履行聘任契約及崗位協定,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接受學校對其教育教學質量的評估和監督。”
章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規範,尊重和愛護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十三條 章程第五十條修改為:“學校建立人事考核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年度及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工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章程第五十五條修改為:“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離、退休(退職),離、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五條 章程第五十六條增加“研究系列人員”的表述。
第二十六條 章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章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第二十七條 章程第六十七條修改為:“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多渠道依法籌集辦學資金,建立完善學校辦學成本分擔機制。”
第二十八條 章程第七十二條增加“集中核算”的表述。
第二十九條 章程第七十三條修改為:“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規劃,科學配置資源,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的原則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實施績效管理,完善內部控制體系,編制綜合財務報告,不斷提升學校財務管理水平,促進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第三十條 章程第七十四條增加“提高經費使用效率與效益”的表述。
第三十一條 章程第七十五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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