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友好條約第一議定書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1987年12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馬尼拉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修改議定書(中譯本)
汶萊達魯薩蘭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政府:
希望與東南亞地區內、外的一切熱愛和平的國家,尤其是東南亞地區的鄰國,進一步加強合作。
考慮到1976年2月24日在巴厘簽署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以下稱為《友好條約》)序言的第五段提出了有必要與東南亞地區內外的一切熱愛和平的國家進行合作來推進世界和平、穩定與和諧一致。
茲同意如下:
第一條《友好條約》第十八條修改為:
“該條約將由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和泰王國簽署。每一簽署國將根據本國憲法程式予以批准。
本條約允許東南亞其他國家加入。
東南亞以外的國家,經過東南亞所有締約國及汶萊達魯薩蘭國的同意,也可加入。”
第二條《友好條約》第十四條修改為:
“為通過地區性程式來解決爭端,締約各方將成立一個由部長級代表組成的作為常設機構的高級理事會關注和處理有可能破壞地區和平與和睦的爭端或局勢。
但是,加入本條約的東南亞以外任何國家,只有直接涉及需通過上述地區程式解決的爭端時,才適用此條款。”
第三條本議定書將交付批准,並在最後一個簽字方交存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訂於馬尼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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