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友好條約第二議定書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1998年07月2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馬尼拉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二修改議定書(中譯本)
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巴布亞紐幾內亞政府(以下簡稱締約方):
希望確保與東南亞內外一切熱愛和平的國家,特別是東南亞地區的鄰國適當加強合作;
考慮到1976年2月24日於巴厘簽定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以下稱《友好條約》)序言的第五段提出有必要與東南亞地區內外一切熱愛和平的國家進行合作來推動世界和平、穩定與和諧一致。
茲同意如下:
第一條《友好條約》第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
“經東南亞所有國家,即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同意,東南亞以外的國家也可加入。”
第二條本議定書將交付批准,並在最後一個締約方交存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訂於馬尼拉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