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湖北商會常務理事會議制度

杭州湖北商會常務理事會議制度是為進一步落實《杭州湖北商會章程》的規定和要求而制定的。

杭州湖北商會常務理事會議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杭州湖北商會章程》的規定和要求,使常務理事會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規定:

一、常務理事會參加成員: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監事長列席會議,必要時邀請商會名譽會長參加會議。

二、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其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重要負責人的聘任
8、規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三、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四、會議原則上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臨時決定召開。會議一般安排在雙休日時間。

五、秘書處在每次常務理事會議前五天,將會議具體時間、地點、議題等相關事項通知與會人員,以便做好準備,提高會議效率。

六、參加會議的人員,務必按時參加,不得遲到早退,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或不能按時到會,應辦理請假手續。

七、每次會議結束後,要以會議紀要或通訊等形式在本會《商會工作簡報》及商會網站上向會員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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