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設的;(二)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及其他項目建設的;(四)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位置、建設高度、層次、面積、立面和使用功能以及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他規定要求的;(五)未取得《雜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新建改建大門、圍牆、畫廊、售貨亭、廣告牌、崗亭、霓虹燈、路燈以及街道兩旁裝修店面、改變建築立面、搭建棚蓋等雜項工程建設的;(六)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及其他臨時工程建設的;(七)經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建設的臨時性建築物,使用期限已滿,未辦理延期使用審批手續或未經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違法建設處理辦法違法建設處理辦法
- 地區:杭州
- 日期:1997年12月5日
- 頒布機構:杭州市人民政府
(1995年6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設的;(二)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及其他項目建設的;(四)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位置、建設高度、層次、面積、立面和使用功能以及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他規定要求的;(五)未取得《雜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新建改建大門、圍牆、畫廊、售貨亭、廣告牌、崗亭、霓虹燈、路燈以及街道兩旁裝修店面、改變建築立面、搭建棚蓋等雜項工程建設的;(六)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及其他臨時工程建設的;(七)經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建設的臨時性建築物,使用期限已滿,未辦理延期使用審批手續或未經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章行為,是指:
(一)設計單位承接沒有取得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要求等圖件的建設項目進行設計的;
(二)施工單位承接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進行施工的;
(三)建設工程項目雖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但開工前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檢驗灰線的(不含加層及裝修門面);
(四)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
(五)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違反城市規劃實施違法建設的,應責令建設單位和個人立即停止建設,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並通知供電部門停止供電,供水部門停止供水。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接受處理。繼續違法建設或施工的,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可採取強制措施予以制止,並拆除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設項目,不論是在建的還是已經建成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限期拆除:
(一)建在規劃道路、規劃河道、規劃公共綠地上的;
(二)占壓地下公用自來水管、雨污管、電力、電訊、煤氣等管線的;
(三)直接影響防洪、泄洪的;
(四)明顯影響市容、交通、消防安全的;
(五)與居住建築間距達不到最低規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六)在規劃已確定並將在近期實施的建設範圍內的;
(七)建在高壓走廊範圍內,影響安全的;
(八)與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不符,影響風景資源保護的;
(九)嚴重違反文保、環保、鐵路、航空、交通、無線電、地下工程、河港等專業部門的保護規定的。
第七條 對嚴重違反城市總體規劃應予拆除,但尚不影響城市規劃近期實施的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並徵得市園林文物部門的同意),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補辦臨時使用手續後,予以暫時保留使用,今後規劃實施時一律無條件拆除。屬於法建設的住宅用房,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交市人民政府統一處理,影響城市規劃實施時亦應無條件拆除。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限期補辦規劃審批手續,補交規費後予以保留:
(一)工程項目基本符合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村鎮規劃和西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要求的;
(二)建在工廠、倉庫區等單位內部的生產、生活、辦公等配套用房,且基本符合規劃要求的;
(三)新建項目經規劃管理部門定點,總圖方案審批,基本上按規劃要求實施,僅違反規劃審批程式的;
(四)原地改建(含翻建)、擴建(含加層)項目,基本符合規劃和技術規範要求的;
(五)採取改正措施後(包括部分拆除),基本符合規劃和技術規範要求的;(六)超過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進行建設,但與當前規劃要求無矛盾的;(七)臨時建築期滿未拆除,但與當前規劃要求無矛盾的。
第九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決定予以保留的違法建設項目,不論是暫時保留還是長期保留使用的,對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一般地段的公益性用房、辦公用房、臨時性用房、特種用房、生產生活配套用房,按建成面積工程造價的10%處以罰款;
(二)在主要道路兩側、西湖風景名勝區內,按建成面積工程造價的30%處以罰款;
(三)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的,按建成面積工程造價的50%處以罰款;
(四)臨時建築期滿未補辦延期手續又不拆除的,每年度按建成面積工程造價的15%處以罰款。
除(一)、(二)、(三)、(四)項規定外,其他違法建設項目,按建成面積工程造價的20%處以罰款。
第十條 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按本辦法的規定接受處理完畢之前,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其一切新的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事宜。
第十一條 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違章行為,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設計單位承接未取得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要求等圖件的建設項目進行設計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由設計主管部門暫停其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設計資格。
(二)施工單位承接未取得規劃建設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進行施工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通知規劃管理部門放(驗)灰線的,或未掛施工牌照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違法建設的,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據土地管理法規進行處罰。在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進行違法建設的,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可依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法規進行處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已經依據本辦法作了處罰並已執行完畢的,土地管理部門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可不再處罰。
第十三條 罰款必須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款全額上交市級財政。
第十四條 違法建設項目經處理後予以保留或暫時保留使用的,必須經消防、環保、防疫、建管等部門對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對進行違法建設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同級行政監察部門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法建設項目未按本規定處理批准保留使用的,房產管理部門不得發給房屋所有權證,工商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已經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無效,予以收回。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一律無條件拆除,亦不作為安置補償的依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杭州市規劃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杭州市規劃管理局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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