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

杭州市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

杭州市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成立於2003年8月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
  • 時間:2003年8月5日
  • 地點:杭州市
  • 宗旨:扶持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2003年8月5日,經省民政廳批准,省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杭州執行部依法登記為獨立法人資格的“杭州市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蕭山、餘杭、富陽、桐廬、建德、淳安、臨安等7個執行部相繼成立,形成了市和區、縣(市)兩級基金會組織網路。

建設宗旨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推進農作制度創新發展,為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服務;扶持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調動農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多元化、多渠道發展農技推廣事業。

業務範圍

1)資助基層農技推廣服務組織、專業合作組織、農業龍頭企業、民辦農業科研機構和種養大戶,試驗、示範、推廣創新農作制度模式和新品種、新技術、新設施項目;
(2)表彰獎勵基層鄉鎮農技推廣服務組織、個人和優秀項目;
(3)舉辦基層農技員和種養大戶專題技術培訓、參觀考察和現場交流;
(4)盼厚為基層農技推廣服務組織牽頭申報和組織實施市級科技計畫項目;
(5)評選和刊出基層農技員的優秀論文和技術文章。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一、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杭州市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
二、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杭州市及所轄區、縣(市)。
三、本基金會的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推進農作制度創新發展,為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服務;扶持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調動農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多元化、多渠道發展農技推廣事業。
四、本基金會的性質: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精捆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五、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和政府支持。
六、本基金會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七、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農業廳
八、本基金會的住所在杭州市南山路262號421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茅備潤己一)資助基層農技推廣服務組織、專業合作組織農業龍頭企業、民辦農科所和種養大戶,試驗、示範、推廣創新農作制度模式和新品種、新技術、新設施項目;
(二)表彰獎勵基層鄉鎮農技推廣服務單位、個人和優秀項目;
(三)舉辦基層農技員和種養大戶專題技術培訓、參觀考察和現場交流;
(四)為基層農技推廣服務組織牽頭申報和組織實施市級科技計畫項目;
(五)定期評選和刊出基層農技員的優寒嘗多照秀論文和技術文章。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十、本基金會由17名理事組成理事。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雅旋放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捐資數額較大的單位代表或個人;
(二)熱心農技推廣事業、對我市農技推廣工作作出重大貢獻的中、高級農技專家;
(三)重視、關心、支持我市炒旋提農技推廣基金工作的各級領導和社會知名人士。
十一、事理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註:具有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十二、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退出理事會的權利;
(三)有參加理事會會議和各項工作的義務。
十三、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策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四、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事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贈乎講通過方為有效。
十五、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權,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十六、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十七、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限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十八、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十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協商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二十、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二十一、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二十二、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二十三、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有。
二十五、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二十六、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二十七、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八、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二十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三十、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三十一、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理事會決議;
(二)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辦事人員,交理事會決定;
(三)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四)擬訂資金籌集、管理、使用計畫;
(五)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代表秘書處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預決算情況;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二、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支持;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三十三、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三十四、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十五、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三十六、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三十七、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三十八、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三十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基層農技推廣服務組織實施創新農作制度模式和新品種、新技術、新設施的試驗示範推廣項目;
(二)表彰獎勵先進基層農技推廣服務組織、個人和優秀項目;
(三)舉辦基層農技員、種養大戶專題技術培訓和參觀考察;
(四)召開專題農技推廣現場會,研討會;
(五)開展其它農技推廣活動。
四十、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十一、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四十二、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四十三、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四十四、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的人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四十五、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四十六、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四十七、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四十八、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四十九、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五十、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和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五十一、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策;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五十二、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五十三、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五十四、本基金會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五十五、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的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五十六、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五十七、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五十八、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杭州市農學會;
(二)其他涉農民間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五十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六十、本章程經2009年10月29日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六十一、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六十二、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註:具有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十二、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退出理事會的權利;
(三)有參加理事會會議和各項工作的義務。
十三、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策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四、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事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十五、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權,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十六、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十七、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限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十八、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十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協商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二十、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二十一、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二十二、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二十三、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有。
二十五、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二十六、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二十七、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八、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二十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三十、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三十一、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理事會決議;
(二)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辦事人員,交理事會決定;
(三)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四)擬訂資金籌集、管理、使用計畫;
(五)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代表秘書處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預決算情況;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二、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支持;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三十三、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三十四、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十五、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三十六、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三十七、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三十八、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三十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基層農技推廣服務組織實施創新農作制度模式和新品種、新技術、新設施的試驗示範推廣項目;
(二)表彰獎勵先進基層農技推廣服務組織、個人和優秀項目;
(三)舉辦基層農技員、種養大戶專題技術培訓和參觀考察;
(四)召開專題農技推廣現場會,研討會;
(五)開展其它農技推廣活動。
四十、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十一、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四十二、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四十三、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四十四、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的人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四十五、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四十六、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四十七、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四十八、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四十九、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五十、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和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五十一、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策;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五十二、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五十三、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五十四、本基金會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五十五、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的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五十六、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五十七、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五十八、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杭州市農學會;
(二)其他涉農民間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五十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六十、本章程經2009年10月29日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六十一、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六十二、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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