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跨境電子商務促進條例

為了促進本市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跨境電子商務促進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3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6年10月26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三章發展規劃
第四章平台服務和體系建設
第五章促進措施
第六章環境營造和制度支持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
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覆蓋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進行的,或者交易標的跨越關境的電子商務活動。
第四條本市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應當堅持先行先試、循序漸進、創新發展、依法規範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主體、行業自律的機制。
第五條本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應當體現線上集成、跨境貿易、綜合服務的主要特徵,提高物流通關渠道、單一視窗信息系統、金融增值服務的水平,推動通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商務、物流、金融等一體化,促進線上單一視窗綜合服務平台和線下綜合園區平台聯動發展,建成投資貿易便利、監管服務高效、法治環境最佳化的全國跨境電子商務創業創新中心、服務中心和大數據中心。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建設領導協調機制,加強對跨境電子商務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依法制定與跨境電子商務建設、發展、管理有關的政策,定期研究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落實階段性目標,協調推進跨境電子商務建設工作和創新發展。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跨境電商綜試辦),負責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的建設和統籌管理工作,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研究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有關問題,與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配合協作,簡化最佳化監管流程,推動體制機制創新,探索構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管理制度和規則;
(二)編制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的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統籌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線下園區的功能布局,協調、督促線下園區的建設與管理,負責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招商網路建設工作,指導全市跨境電子商務招商引資工作;
(四)組織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領域交易、支付、物流、通關、退稅、結匯等環節的技術標準、業務流程、監管模式等方面的創新研究,推動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規則和標準的形成;
(五)負責跨境電子商務信息化工作,組織實施單一視窗綜合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建立信息交換共享機制,構建跨境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和統計監測體系,實施信用評價、分類分級監管,推動信息流、資金流、貨物流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
(六)負責跨境電子商務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全流程的專業風險分析,防控經濟風險、技術風險和交易風險;
(七)組織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金融服務和智慧型物流體系建設工作,推動跨境電子商務與倉儲、物流、金融等產業的融合發展;
(八)負責跨境電子商務人才體系建設;
(九)履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跨境電子商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推動本行政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
第八條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在本市設立的跨境電子商務工作機構(以下統稱駐區機構),依法履行有關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市跨境電商綜試辦應當與駐區機構、有關部門建立合作協調和聯動工作機制,為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提供必要的保障,研究解決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發展中的問題。
第十條鼓勵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等建立行業自律體系,發揮行業組織自治作用。
跨境電子商務行業自治組織應當研究跨境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方向,探索行業發展規律,推動制訂和實施行規行約、行業質量標準等,規範經營行為,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本行業的聲譽,引導跨境電子商務規範化發展,促進公平競爭。
第三章發展規劃
第十一條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由市跨境電商綜試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促進跨境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要求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應當明確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核心區、產業套用經濟圈和產業發展帶,形成全域覆蓋的總體布局。
第十二條編制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應當注重服務國家戰略、轉變外貿發展方式、發揮企業主體作用、體現改革綜合性。
第十三條區、縣(市)人民政府跨境電子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編制跨境電子商務園區發展專項規劃。跨境電子商務園區發展專項規劃經市跨境電商綜試辦審核,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編制本部門、本領域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規劃。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規劃經市跨境電商綜試辦審核同意後實施。
跨部門、跨領域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規劃由市跨境電商綜試辦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有關部門在編制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部門應當就規劃的內容向公眾提供諮詢服務。規劃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規劃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四章平台服務和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按照一點接入的原則,建設線上單一視窗綜合服務平台,與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等部門進行數據交換,推進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換、監管互認、執法協助。
第十六條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採取一區多園的布局方式,建設線下綜合園區平台,提供通關、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綜合服務,承接線上單一視窗綜合服務平台功能。
第十七條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信息合作機制和共享平台,逐步統一信息標準、信息管理服務等規範,推動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商務、物流、金融等領域之間的信息交換。
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市跨境電商綜試辦提供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實現監管部門、地方政府、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為跨境電子商務信息流、資金流、貨物流互聯互通提供數據技術支撐。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之間應當開展規範合作,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提供線上支付結算、線上融資、線上保險等一站式金融服務。
第十九條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運用雲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先進信息技術,構建互聯互通的物流智慧型信息系統、銜接順暢的物流倉儲網路系統和優質高效的物流運營服務系統。
第二十條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系統、信用監管系統和信用負面清單系統,運用跨境電子商務信用資料庫記錄和積累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物流企業及其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基礎數據,實施跨境電子商務信用分類監管。
第二十一條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建立健全跨境電子商務統計監測體系,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統計辦法,為行政監管和企業經營提供諮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風險信息採集、評估分析、預警處置和複查完善機制,以跨境電子商務流程節點風險防控為重點,開展全流程專業風險分析。
第五章促進措施
第二十三條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按照嚴密監管與高效運作相統一的要求,落實海關監管方案,對跨境電子商務活動實行便利化通關監管模式。
第二十四條駐區機構應當創新跨境電子商務監管流程,針對企業對企業、企業對個人等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模式,設計相應的監管流程,推動建立標準化監管流程。
第二十五條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完善檢驗檢疫審批信息平台和監管系統,依託單一視窗綜合服務平台的數據信息,形成網上發現、源頭追溯、屬地查處的新型質量監管模式。
第二十六條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推進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擴大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範圍,鼓勵支付機構為中小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跨境外匯支付和結售匯業務。
第二十七條鼓勵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支持銀行與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業務合作,豐富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幣業務產品,為跨境電子商務業務提供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二十八條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依託第三方物流平台、單一視窗綜合服務平台等綜合信息服務平台,運用雲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為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實時、準確、完整的物流狀態查詢和跟蹤服務,推進數據共用、資源共享、信息互通。支持物流企業開展高端智慧型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支持傳統物流倉儲企業向配送運營中心和專業化、規模化的第三方跨境物流企業轉型升級。鼓勵倉儲、配送一體化,引導物流倉儲企業規範開展擔保存貨第三方管理,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向提供一體化解決方案和供應鏈集成服務的第四方物流發展。
第三十條鼓勵有條件的物流企業建立跨境物流分撥配送和行銷服務體系,開拓全球業務,發展共同配送、統一配送、集中配送等先進模式,建立國內保稅公共倉儲、海外重點國家物流專線、海外公共倉儲相結合的便利化物流體系,實現跨境貨物的集貨運輸、集中分送。
第三十一條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資料庫,依法提供跨境電子商務主體身份識別、信用記錄查詢、貨物運輸以及貿易信息查詢等信用服務。
第三十二條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建立監管部門信用認證和第三方信用服務評價相結合的綜合評價體系。
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作出的信用認證是分類分級信用監管的依據。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可以依法通過數據提取、採集和加工分析,為監管部門和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信用評價服務。
第三十三條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大數據中心,實現跨境電子商務數據的交換匯聚,對商品交易、物流通關、金融支付等數據進行分析、處理運用,逐步建立反映跨境電子商務運行狀況的綜合指數體系,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逐步建立以跨境電子商務申報清單、平台數據等為依據的統計管理新模式,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多方聯動的統計制度和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的統計分類規範。
第三十四條本市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加強監管部門、高等院校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建立創業型和實用技能型的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訓基地。
鼓勵社會培訓機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訓,引進國內外知名培訓機構,構建專業化、社會化、國際化的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養體系。
第三十五條本市探索建立知識、技術、管理等人力資本產權激勵機制,引進跨境電子商務創新人才,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商業模式創新和技術創新。
第三十六條本市健全和完善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吸引、培養、使用、流動和激勵機制,發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才的公共服務體系。
鼓勵建設開放共享的合作平台,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產業聯盟與人才發展聯盟,推進跨境電子商務人才與企業、項目、資本的對接。
第六章環境營造和制度支持
第三十七條國家規定的跨境電子商務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於促進本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杭州跨境電商綜試辦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的實際需要,研究提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改革創新措施,依法報請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產品售後服務和維權體系,強化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和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主體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市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糾紛專業仲裁機構,完善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仲裁規則,依法提高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提供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探索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糾紛司法網上處理機制。
第四十條本市應當加強與國際各類經濟組織的合作,探索建立適合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國際通用規則。
第四十一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並逐年有所增長,重點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及跨境物流、倉儲、金融支付、綜合服務等產業鏈相關產業的發展。
第四十二條市跨境電商綜試辦應當根據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需要制定工作計畫和進展安排,形成制度創新清單,推進創新舉措的實施。
第四十三條鼓勵企業或者個人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活動,推動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為企業或者個人上線經營提供便利便捷的服務。
鼓勵建立適合本市區域產業特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推動傳統外貿企業和製造類企業整體上線經營。
第四十四條本市應當以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為基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綜合服務配套。
鼓勵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融資、通關、物流、退稅、外匯等一體化服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近日,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了《杭州市跨境電子商務促進條例》,《條例》將於3月1日起正式實施。
作為“網際網路+外貿”的新業態,跨境電子商務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途徑,但是有關跨境電子商務的制度供給顯然遠遠滯後於跨境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良好勢頭,迅猛發展的跨境電子商務事業亟待立法引領與規範。
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杭州跨境電商在現有工作開展過程中,需要在職責分工、發展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經費保障等方面進一步完善體制與機制,政府的服務與規範均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而這些問題只有通過地方性法規,才可以在較高的位階上獲得穩定的解決。制定本《條例》可為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撐,有利於推動形成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可複製、可推廣經驗。
《條例》對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的行政管理體制、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平台服務和體系建設、促進措施、環境營造和制度支持等作了詳細規定。比如在《條例》第四章“平台服務和體系建設”規定:建設線上單一視窗綜合服務平台,與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外匯管理等監管部門進行數據交換,推進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協助;建設線下綜合園區平台,提供通關、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綜合服務,承接線上單一視窗綜合服務平台功能,促進線上平台和線下園區聯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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