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政審批責任及其追究辦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審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違反行政審批規定的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行政審批責任及其追究辦法
  • 類型:辦法
  • 發布機構:杭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0年9月14日
(2000年9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減少審批事項,提高辦事效率,改善投資環境,促進依法行政,加快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的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杭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審批職能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及其責任追究。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審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違反行政審批規定的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條 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必須根據《杭州市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的要求,在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審批事項範圍內實施審批行為。未經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不得增加審批事項。
第五條 對每一審批事項的內容、對象、條件、時限等,都應通過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
第六條 凡具備進入杭州市投資項目審批集中辦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辦理條件的審批事項,均應進入"中心",實行集中式辦理;暫不具備進入"中心"條件的審批事項,各部門應實行視窗式集中辦理,做到"一門"受理,"一條龍"服務。
第七條 建立牽頭辦理制度。對聯合審批、前置審批事項,由主辦部門統一受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負責答覆。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協助主辦部門工作,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反饋意見。審批事項涉及部門內部有關處室的,應確定一個處室為主辦理,其他處室會辦。
第八條 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均應制定行政審批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監督、責任追究等事項,確保依法實施審批。對技術性較強的審批事項,應制定審批技術規範。
第九條 對審批事項,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已明確事後監管措施的,按其規定執行;沒有明確的,應制定嚴格的事後監管措施。
第十條 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行政審批行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具體審批行為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按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進行審批,提供優質、高效、文明服務:
(一)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當場受理,並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二)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將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辦理程式等一次性告知申辦對象;
(三)及時向申辦對象告知辦理結果,如申辦對象對辦理結果提出異議,應如實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應建立行政審批監督制度,明確監督工作責任負責人、責任處室,設立投訴電話和投訴信箱。
第十三條 實行審監分離,由行政審批監督機構及工作人員對審批工作人員的審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四條 市、區行政監察部門和審批部門內部監督機構管理社會公眾、申辦對象對審批部門或審批工作人員違反審批制度的投訴,應負責核實處理,按管理許可權實施責任追究,並及時予以答覆。
第十五條 違反審批制度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單位,由行政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給予政紀處分;擅自設定的審批事項,由政府法制部門報請同級政府予以撤銷:
(一)擅自設立審批事項或對已取消的審批事項仍繼續審批的;
(二)不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或申辦對象公開審批內容、對象、條件、時限的;
(三)具備條件而拒不進"中心"集中辦公或未實行視窗式集中辦理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會辦、前置審批事項的;
(五)未落實審批事項監管措施,或內部沒有明確責任處室和責任人的; (六)對社會公眾、申辦對象的投訴不及時查證處理的。
第十六條 行政審批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警告、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審批職責或違反規定程式進行審批的;
(二)在審批過程中,接受審批對象賄賂的;
(三)違法違規審批,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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