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杭州市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在2000.08.21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8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8月21日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減少審批事項,提高辦事效率,改善投資環境,促進依法行政,加快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的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根據杭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批,是指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以書面證照等方式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確認某種權利、授予某種資格的行為,包括審批、核准、許可、審定、認證、資質評定、登記、同意以及其他性質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審批必須依法設定。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直屬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審批。
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新增審批事項的,必須由市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社會聽證後,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准。
第四條 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必須公開審批內容、對象、條件、時限,簡化審批環節,規範操作程式。審批事項應當實行視窗式辦理。一個部門(單位)只設立一個視窗。
第五條 對聯合審批、前置審批事項,由主辦部門統一受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負責答覆。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協助主辦部門工作,在規定的時限內給主辦部門反饋意見。
第六條 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應當建立審批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監督、責任追究等事項,確保依法實施審批。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設定審批事項,或者對已經取消的審批事項仍實施審批行為的,其審批為無效,並由行政監察部門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擅自設定的審批事項,由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市政府予以撤銷。因無效審批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法所得,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