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蔬菜農藥殘留量監督管理辦法》在1999.09.02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蔬菜農藥殘留量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9月02日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蔬菜農藥殘留量監督管理辦法》在1999.09.02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杭州市蔬菜農藥殘留量監督管理辦法》在1999.09.02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確保蔬菜生產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市區...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蔬菜農藥殘留量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9號)同時廢止。修改的決定 (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
杭州市蔬菜農藥殘留監督管理條例(修正) 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經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
第五條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市區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公安、稅務、財政、物價、城建、衛生、技術監督、規劃、市容環衛、土管和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和本條例的規定,對農貿市場實施管理。第二章 農貿市場建設...
第三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和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加工、銷售的畜禽、蔬菜、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中含有重金屬、農藥殘留等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者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由農業、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無害化...
蔬菜中有機磷及氨基甲酸酯農藥殘留量的簡易檢驗方法(酶抑制法)中文名稱StandardTitle in Chinese:蔬菜中有機磷及氨基甲酸酯農藥殘留量的簡易檢驗方法(酶抑制法) 英文標準名稱: Method for simple determination of organophosphorus and carb...
武漢市蔬菜農藥殘留監督管理條例 (2003年4月24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批准,根據2007年7月26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
如此惡性循環,蔬菜的農藥殘留就會大大增加。更嚴重的是有的農戶還違章在蔬菜上使用禁、限農藥,用藥後,農藥使用的安全間隔期還未到就忙於上市,這樣對人體產生的危害就更大了。結構錯誤 對使用無公害農藥的認識還不夠 影響蔬菜質量的...
根據2007年7月26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蔬菜農藥殘留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十六條 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蔬菜經營場所的農藥殘留量檢測網點建設,並負責對上市蔬菜農藥殘留量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第十七條 蔬菜經營者不得銷售農藥殘留量超標的蔬菜。蔬菜批發市場、各類集貿市場舉辦單位或者其經營服務...
《武漢市蔬菜農藥殘留監督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在2003.09.19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經2003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20日起施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條 根據《武漢市蔬菜農藥殘留監督...
第十八條 依照本規定對蔬菜農藥殘留量進行的抽樣檢測不得收取費用。第十九條 經批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蔬菜新藥劑田間試驗示範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蔬菜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其監督。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的,...
山東省農藥使用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農藥使用日常監督管理,規範農藥使用行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畜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七)施用過農藥的農作物在安全間隔期滿前不得採收、出售,不得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產品;(八)施用過劇毒、高毒農藥的田塊在農藥殘效期內不得用於種植蔬菜、水果等食用農產品;(九)除國家允許使用的殺鼠劑外,其他農藥...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蔬菜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蔬菜質量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蔬菜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蔬菜質量安全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