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蔬菜農藥殘留監督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武漢市蔬菜農藥殘留監督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在2003.09.19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蔬菜農藥殘留監督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9.19
  • 實施時間:2003.09.20
經2003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20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條 根據《武漢市蔬菜農藥殘留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違反《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業行政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原則及程式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農藥經營者違反《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違禁農藥的,由農業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所售違禁農藥價值在100元以下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所售違禁農藥價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所售違禁農藥價值在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所售違禁農藥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五)兩次以上銷售違禁農藥的,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罰款。
第五條 農藥經營單位違反《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聘用未取得上崗證的人員從事農藥銷售的,由農業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聘用1人2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累計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元。
第六條 農藥銷售人員違反《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農業行政部門對農藥經營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未履行義務致使蔬菜生產者使用農藥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蔬菜生產者違反《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在蔬菜生產中使用違禁農藥的,由農業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第一次使用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第二次使用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三次以上使用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蔬菜生產者違反《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危害人體健康或者污染環境的,由農業行政部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蔬菜生產者違反《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銷售未經檢測或者經抽檢確認為農藥殘留超標蔬菜的,由農業行政部門責令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農藥殘留超標蔬菜,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所售農藥殘留輕度超標蔬菜數量在500公斤以下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所售農藥殘留輕度超標蔬菜數量在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所售農藥殘留輕度超標蔬菜數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四)所售蔬菜農藥殘留嚴重超標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經抽檢確認為農藥殘留超標的在園蔬菜,由農業行政部門根據其農藥殘留超標程度處理。輕度超標的,責令其延期採收;嚴重超標的,禁止上市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第十一條 蔬菜批發市場、蔬菜加工單位違反《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批發或者加工未經檢測或者經抽檢確認為農藥殘留超標蔬菜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農藥殘留超標蔬菜,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批發或者加工的農藥殘留超標蔬菜價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數量在2000公斤以下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批發或者加工的農藥殘留超標蔬菜價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數量在20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批發或者加工的農藥殘留超標蔬菜價值在5000元以上或者數量在5000公斤以上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1年內兩次以上批發或者加工農藥殘留超標蔬菜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十二條 集貿市場舉辦單位、超市等蔬菜經營單位違反《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銷售未經檢測或者經抽檢確認為農藥殘留超標蔬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條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責令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農藥殘留超標蔬菜,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所售農藥殘留超標蔬菜價值在1000元以下或者數量在1000公斤以下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所售農藥殘留超標蔬菜價值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者數量在 1000公斤以上3000公斤以下的,處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三)所售農藥殘留超標蔬菜價值在3000元以上或者數量在3000公斤以上的,處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銷售未經檢測或者經抽檢確認為農藥殘留超標蔬菜,嚴重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前款規定的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十三條 蔬菜農藥殘留檢測機構違反《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出具虛假檢測證明的,由農業行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條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取消直接責任人員從事檢測工作的資格,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蔬菜價值在5000元以下或者數量在5000公斤以下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蔬菜價值在5000元以上或者數量在5000公斤以上的,或者兩次以上出具虛假檢測證明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從事蔬菜農藥殘留檢測工作的人員未經培訓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對所在單位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每使用1人2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累計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元。
蔬菜農藥殘留檢測人員不依法履行檢測職責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從事檢測工作的資格。
第十五條 蔬菜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舉辦單位和超市等蔬菜經營單位未按《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市場或者本單位公示蔬菜農藥殘留自檢結果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並將處罰結果向社會公告:
(一)自檢結果不在當日公示,或者蔬菜品種自檢結果公示不全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將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公示為不超標的,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三)兩次以上不公示自檢結果或者公示不實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拒絕或者阻礙農業行政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反蔬菜農藥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農業行政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蔬菜生產者或者蔬菜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農業行政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所作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以農藥或者蔬菜價值為標準處以罰款的,其價值按下列方式確認:
(一)當事人能夠提供當日有效銷售價格憑證的,按銷售價格憑證確認;
(二)當事人不能夠提供當日有效銷售價格憑證的,按市農藥監督管理機構和市蔬菜信息機構提供的本市當日銷售均價確認。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超過"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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