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於1994年1月13日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長:王永明。曾任浙江省人大黨組書記、人大常務副主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105
- 【發布文號】: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
- 【發布日期】:1994-01-13
【生效日期】1994-01-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王永明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三日
杭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一)法定代表人必須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並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有固定的職業場所和資金。
(三)有相應的醫療器械、藥品、消毒、隔離、搶救等基本設施。
(四)有與職業範圍相適應的醫、藥、護、技人員:
醫院、專科醫院、療養院必須擁有二十張以上的固定床位,並設定門診(療養院可不設)、住院和相應的醫療技術科室。工作人員與床位的比例不低於零點六比一,衛生技術人員應占工作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獨立門診部必須有三十平方米以上的醫療業務用房,應有六名以上衛生技術人員,其中主治醫師不得少於一名;配發藥品的,必須配備藥劑衛生技術人員。
診所、專科、門診及諮詢門診必須有十平方米以上的固定醫療用房,配備二名以上衛生技術人員。
衛生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士”級以上技術職稱。
(五)開業地點應符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區域衛生規定的醫療網點布局要求。
(六)有健全的並符合科學管理的規章制度。
(一)中醫、西醫、助產、護理和醫護技術人員中取得“士”級以上衛生技術職稱者;
(二)台灣、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持有當局或外國政府頒發的“士”級以上證書,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經省衛生行政部門驗證,考核合格者;
(三)定居在中國的外籍醫師、護士、口腔技士,持有外國公立或私立醫學院校文憑和外國政府頒發的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者,其中醫師級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驗證,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士級”需經省衛生行政部門驗證,考試合格;
(四)通過家傳、師授、自學掌握某一專長,經縣(市)、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試合格或經臨床驗證療效確切,並取得有關證書者;
(五)從國家、集體、部隊醫療機構離休、退休、退職,經原單位同意,並且取得“士級”以上技術職稱者;
(六)大專醫學院校畢業滿五年以上,並有一定從醫經歷的非在職人員。
(一)被判處徒刑正在服刑的;
(二)國家、集體醫療衛生機構的在職人員和擅自離職人員或被開除不滿五年的;
(三)大專醫學院校畢業生從事醫療工作時間不滿五年的;
(四)被撤銷行醫資格不滿五年的;
(五)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健康原因不宜行醫的;
(六)醫療衛生機構的病退人員;
(七)其他不適合行醫的。
(一)申請書;
(二)醫務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三)機構人員登記表及身份證複印件;
(四)組織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
(五)醫療業務用房產權證書(證明)或房屋租賃契約文本;
(六)流動資金及醫療器械設備情況材料;
(七)機構人員體格檢查表;
(八)聘任的離退休醫務人員證件及原單位同意其行醫的證明;
(九)聘任的停薪留職、退職、離職醫務人員的證件;
(十)醫療業務用房布局平面圖;
(十一)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十二)有新醫療技術成果的,應有技術鑑定書。
(一)按批准的科別、業務範圍和地點開業,不得擅自改變和擴大業務範圍。
(二)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行醫執照。
(三)按規定的標準收費,不得亂立名目增加收費,主要收費項目應明碼標價,張榜公布。
(四)建立病人門診日誌、門診住院病歷、傳染病登記表,做到看病有登記,開藥有處方,診治有病歷,收支有帳目,並按月向縣(市)、區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和帳目收支情況。
(五)使用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監製的病歷、處方、登記冊、報告書、證明書、報表和稅務部門監製的專用收費收據等。
(六)發布業務公告或在報刊、電台、電視台做廣告,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七)發生醫療差錯事故,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處理醫療事故的規定辦理。
(八)必須依法納稅,繳納有關規定的費用。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業行醫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及醫療器械,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塗改、轉借行醫執照,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行醫執照。
(三)不按規定進行變更登記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內不改的,予以停業整頓,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行醫執照。
(四)不遵守有關病人、病情登記、報告制度,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批准擅自製作、設定、刊播、張貼醫療業務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醫療服務質量低劣,管理不善,內部秩序混亂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整頓無效的,吊銷其行醫執照。
(七)對發生醫療差錯事故,隱瞞不報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行醫執照。
(八)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從事計畫生育手術、性病治療和胎兒性別鑑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行醫執照。
以上處罰,處以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行醫執照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