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乾區九堡鎮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江乾區九堡鎮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地點:杭州市
  • 性質:規則
  • 發布單位:九堡鎮人民政府
杭州市江乾區九堡鎮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推進依法行政,促進各項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思想,嚴格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維護鎮黨委的領導,堅決落實鎮黨委的決定,及時向鎮黨委匯報重大事項;自覺接受鎮人大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加強對各村、社區及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工作的領導,保證政令暢通。
三、按照“廉潔、高效、務實”的要求,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努力開創各項工作新局面。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管理方式,推行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進機關作風,注重調查研究,密切聯繫民眾,深化政務公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二章 鎮政府組成人員的職責
四、鎮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鎮長,副鎮長,鎮長助理,鎮
政府機關各辦、部門的主任(負責人)。
五、鎮政府實行鎮長負責制,鎮長主持鎮政府的全面工作,副鎮長、鎮長助理協助鎮長工作。鎮長離杭出差(出訪)期間或因其他事宜不在崗,由指定的副鎮長主持鎮政府工作。
六、鎮長召集和主持鎮長辦公(擴大)會議、鎮政府專題會議等。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鎮長辦公(擴大)會議或鎮政府專題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由分管副鎮長協商處理後,向鎮長報告。
七、副鎮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鎮長委託,負責其
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鎮政府進行對外活動。
八、鎮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辦、單位的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項決策
九、鎮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民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堅持民主集中、依法行政、實事求是的原則,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十、重大決策事項範圍包括:
(一)關於貫徹落實上級和鎮黨委重要指示、決定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戰略、財政收支預決算的擬訂,財政安排資金超過2萬元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批;
(三)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關全鎮經濟社會發展和穩定的
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政策;
(四)政府組織的重大活動和決定的重要獎懲事項;
(五)鎮級重要機構的設立、撤併和職能調整,村、社區
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併和調整,重要地名的命名;
(六)各村、社區和鎮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向鎮政府報送的重要請示事項;
(七)需要提交鎮黨委及鎮人大審議決定和需報告上級政府的事項;
(八)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鎮政府召開的全
鎮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需形成鎮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後下發執行。鎮政府辦公室要抓好鎮政府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的分解和督查工作。
(九)其他需由鎮政府決策的重要事項。
十一、鎮政府重大事項決策主要通過鎮長辦公(擴大)會議等進行。在作出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二、各村、社區、鎮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鎮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鎮政府辦公室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明確決策實施的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明確實施決策的總體要求、階段性目標等,認真督辦,及時反饋。
第四章 依法行政及行政監督
十三、依法行政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鎮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行使行政權,強化政府職責,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
到依法辦事、嚴格執法。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
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推
進依法行政。
十五、加強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提高行政效能,
促進廉政建設,確保政令暢通。
十六、鎮政府要自覺接受鎮人大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鎮人大代表、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七、鎮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鎮政府報告。
十八、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及時發現並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鎮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要虛心接受各村、社區對工作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十九、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堅持信訪工作領導接待日制度,鎮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對民眾來信,來訪要及時調處。
二十、鎮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要接受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重視政務信息公開及效能督查工作,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鎮政府報告。
二十一、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
情、參與和監督。
第五章 會議制度
二十二、鎮政府會議分為鎮長辦公(擴大)會議和鎮政府專題會議。
二十三、鎮長辦公會議由鎮長、副鎮長、鎮長助理組成,鎮長辦公擴大會議由鎮長、副鎮長、鎮長助理、鎮機關各辦主任組成,必要時可擴大參加會議人員的範圍。會議由鎮長召集。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
政府、區委、區政府和鎮黨委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
(二)部署鎮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有關全鎮工作的重要情況;
(四)討論需要提交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鎮長辦公擴大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邀請鎮黨委委員、鎮人大領導等同志以及與議題有關的村、社區負責人列席。鎮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集。
二十四、鎮政府專題會議由鎮長、副鎮長、鎮長助理主持召開。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和處理鎮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鎮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二十五、鎮長辦公(擴大)會議的議題由鎮長確定,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分管副鎮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鎮政府辦公室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鎮政府領導同志。鎮長辦公(擴大)會議、鎮政府專題會議均作會議記錄。鎮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若不能出席鎮長辦公(擴大)會議、鎮政府專題會議的,要向鎮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二十六、鎮長辦公(擴大)會議、鎮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辦公室審核後,經分管領導審閱,送鎮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公開。
二十七、鎮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各村、社區和鎮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並及時準確地反饋落實情況。鎮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由鎮政府辦公室負責催辦、督查,並及時向鎮政府匯報。
二十八、鎮政府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必需的原則,壓縮會議時間,控制會議規模。同時,要嚴肅會議紀律。
第六章 財政性資金支出審批
二十九、預算內外年度財政支出預算經鎮人代會審查通過,年度調整預算報鎮人大主席團討論通過,由鎮財政統計辦執行。
三十、納入財政性資金支出審批的範圍包括:預算內年初預算中分類切塊但未確定具體項目的資金,預算內總預備費,預算內財政支出預算調整部分,各類專項資金中年初預算未確定具體項目的資金。經鎮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由鎮財政統計辦組織執行。
三十一、財政性資金支出實行一枝筆審批制度,2萬元(含)以下的支出追加項目由鎮長審批;2萬元以上的由鎮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按規定程式審批使用。
三十二、各類支出追加項目除由用款部門(單位)向鎮政府
提出書面申請外,均須填寫《財政性資金支出審批表》,按規定
程式進行。鎮財政統計辦將《審批表》中的審批意見作為財政性資金撥付與否的依據。
第七章 公文審批
三十三、鎮政府發文,向區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進公文處理工作若干意見》,以及江政辦[2001]6號《關於江乾區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細則及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三十四、各村、社區和鎮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報送鎮政府的請示、報告,鎮人大的審議意見、建議,上級政府來文,兄弟鎮街來函等,均由鎮政府辦公室統一收文,由鎮政府辦公室按照鎮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送鎮長閱批。
三十五、簽批公文,主簽批人應寫明意見,並簽署姓名和審批時間;其他簽批人也應簽署“擬同意”、“同意”或其他具體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簽批公文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工作日。
三十六、鎮政府發布的決定和行政措施、人事任免,由鎮長簽署。
三十七、以鎮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副鎮長審核後,由鎮長
簽發;如有需要,可由鎮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再核報鎮長簽發。
其中,上行文應由鎮長簽發。
三十八、要切實精簡公文。以鎮政府名義制發的檔案,應當少而精,注重實效,其內容應當是涉及全鎮全局性的重要決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三十九、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緊
急公文要限時辦理,確保公文傳遞及時、準確。
四十、鎮政府檔案經辦公室審核宜於公布的,均可上江乾
區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作風紀律
四十一、嚴格落實政務督查工作,包括區委、區政府、鎮黨委、鎮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鎮重要會議、重要檔案精神的貫徹落實;鎮長辦公(擴大)會議、鎮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辦理落實;區、鎮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辦理落實;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和鎮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目標責任制的實施和落實;鎮政府及所屬單位承擔的區“兩會”代表、委員和鎮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和提案的辦理。鎮政府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重要會議和負責同志批示的辦理落實。
四十二、鎮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
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
豐富新經驗。鎮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
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四十三、要把調查研究作為決策的必經程式,作為指導工作
的重要依據。鎮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調研工作計畫,圍繞鎮政府的重點、難點工作確定調研課題,調研任務具體落實到人,確保調研計畫的完成,同時將調研報告報送鎮政府。
四十四、鎮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有關廉政建設的規
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
謀私利。
四十五、鎮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鎮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鎮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鎮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鎮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鎮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鎮政府同意。
四十六、鎮政府領導同志因公出國(境)訪問,按照外事管
理的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副鎮長離杭考察(出訪),
應當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鎮長報告,並由有關工作人員把領導同
志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鎮政府辦公
室,由辦公室報告鎮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四十七、各村、社區、鎮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離杭外出,須事先書面或口頭向鎮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成行。其中,村、社區行政主要負責人離杭外出須經鎮長批准。離杭外出時間在3天以上的,應在外出前將外出時間、地點等有關情況報鎮政府辦公室。
四十八、鎮機關各辦、鎮屬企事業單位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度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拉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四十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鎮政府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本規則由鎮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