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暫行辦法

為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暫行辦法
  • 施行日期:自2006年2月1日起
  • 目的: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工作
  • 相關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制定目的,具體內容,

制定目的

為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工作。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工作,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施工項目,招標人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資格預審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正常的資格預審工作。
第四條 資格預審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除技術特別複雜或者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以外,提倡實行資格後審。評標方法適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可對投標申請人實行資格預審。
第六條 招標人對投標申請人實行資格預審,當合格申請人數量過多時,招標人可採用隨機抽籤或評分排名的方式,從中選擇不少於9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如果投標申請人數量在15家以內,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均可以參加投標。
招標人應在資格預審檔案中明確當合格申請人數量過多時將採用的選擇方法和擬邀請參加投標的合格申請人數量。
第二章 資格預審程式和要求
第七條 資格預審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檔案;
(二)發布招標(資格預審)公告;
(三)出售資格預審檔案;
(四)投標申請人編制並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五)對資格預審申請書及資料進行評審;
(六)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檔案的方法。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出資格預審檔案的同時,將資格預審檔案向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招標人不得在資格預審檔案中設定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的投標人,不得限制符合報名條件的投標申請人參加資格預審。
第十一條 資格預審檔案一般採用杭州市建設委員會編制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預審檔案》示範文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資格預審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財務狀況、在建工程情況、業績、擬投入的技術裝備和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資料。
投標申請人有不良行為公示的,招標人可以拒絕其投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檔案。自資格預審檔案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資格預審檔案的售價應符合有關規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編制時間,自資格預審檔案停止出售之日起至投標申請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檔案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或部分修正的,應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日期7日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已獲取資格預審檔案的潛在投標人,該補充說明、勘誤或部分修正的內容為資格預審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資格預審申請
第十四條 潛在投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檔案的要求,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書,對資格預審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回響。
資格預審申請書應當由潛在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應當密封,並按照資格預審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送達招標人。
第十六條 具有投資控股關係的關聯企業,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關係的母子公司,參加同一標段的資格預審時,招標人只能擇優選擇一家單位通過資格預審。
第十七條 潛在投標人在規定的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截止時間前,可以書面形式補充、修改已遞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書,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達時間,應符合資格預審申請書的要求,該補充、修改的內容為資格預審申請書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對於按時送達並符合密封要求的資格預審申請書,招標人應當向潛在投標人出具簽收證明,並妥善保管,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不得開啟。
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資格預審申請書為無效的資格預審申請書。
第四章 資格評審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預審委員會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是熟悉相關業務的專業人員。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和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資格預審委員會一般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政府設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條 資格預審評審活動應當在有形建築市場內進行。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審工作結束前應當保密。
資格預審委員會的評審成員也應遵守評標專家迴避制度。
第二十一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投標申請人的資格評審,應當嚴格按照資格預審檔案載明的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委員會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三條 資格預審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中不明確之處,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申請人澄清,投標申請人如不按照資格預審委員會的要求進行書面澄清,其資格審查可不予通過。
第二十四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在審查投標申請人的主要人員資歷和施工業績、信譽時,可通過市建設信用網進行查詢;若投標申請人所提供信息與信用網上企業信息的相關內容不符,經核實存在虛假、誇大的內容,其資格審查不予通過。
第二十五條 資格預審工作結束後,資格預審委員會應編制資格評審報告。資格評審報告一般應當包括工程項目概述、資格審查工作簡介、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主要理由及相關附屬檔案證明、資格審查結果和資格評審表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在資格預審工作結束後5日內,將資格評審報告報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在收到資格評審報告後3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向所有投標申請人書面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和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暫行辦法》由杭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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