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杜運志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譙城
- 出生日期:1964年10月
- 職務:安徽省亳州市衛計(健)委原正處級幹部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7年07月至1997年05月,任原亳州市人民醫院醫師、主治醫師;
1997年05月至2000年04月,任原亳州市人民醫院消化科主任;
2000年04月至2005年04月,任亳州市人民醫院副院長;
2005年04月至2010年05月,任亳州市衛生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10年05月至2014年05月,任亳州市衛生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市人民醫院院長;
2014年05月至2017年12月,任亳州市人民醫院院長(正處級);
2017年12月至2019年05月,任亳州市衛計委(衛健委)正處級幹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2月14日,安徽省亳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正處級幹部杜運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5月21日,經安徽省紀委監委和亳州市委批准,亳州市紀委監委對亳州市衛健委原正處級幹部杜運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杜運志在擔任市衛生局副局長、市人民醫院院長期間,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金、購物卡;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工作紀律,對其在擔任市人民醫院院長、黨委書記期間,該院多名幹部、醫生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刑事追究問題負主要領導責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個人決定使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藥品、醫療設備和醫用耗材採購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杜運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員意識淡薄,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亳州市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市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杜運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開庭
2019年11月8日,亳州市衛計(健)委原正處級幹部杜運志受賄一案,由蒙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杜運志在擔任亳州市原衛生局副局長、亳州市人民醫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藥品、醫療設備和醫用耗材採購、人事調整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676萬餘元。應以受賄罪追究杜運志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杜運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杜運志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將擇期宣判。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家屬及社會各界人士近百人旁聽了庭審。
一審宣判
據“亳州發布”微信公眾號1月4日訊息:近日,蒙城縣人民法院對亳州市衛計(健)委原正處級幹部杜運志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對被告人杜運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運志在擔任亳州市人民醫院副院長、院長及亳州市衛生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藥品、醫療器械銷售或職務晉升、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共收受財物價值642.8769萬元,其中458.1056萬元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
蒙城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運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具有索賄情節,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對部分受賄,被告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在提起公訴前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主動履行財產刑,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蒙城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