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煦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655年
- 逝世日期:1729年
- 職業:蘇州織造
- 字:旭東
- 又字:萊篙
- 號:竹村
人物介紹
抄家之後
相關奏摺
史料補遺
雍正元年正月初十日
內務府謹奏,為遵旨會議事。
雍正元年正月初五日,李煦為王修德①等人采參具奏一事,經我衙門議復:采參之事甚為繁亂,請寧古塔將軍宗室巴賽,盛京副都統來文、阿沙那,會同戶部,公同詳加議定。等因具奏。奉旨:王修德等六人,俱系大亂之人,實為六光棍②,現將此等人立即拿獲,交慎刑司③,將伊等先前所欠之銀,嚴加追還。伊等若全部交出,再奏聞;若不全交完,斷不得寬宥伊等,定嚴加治罪。李煦,伊不安分,仍然替此等六光棍如此具奏,甚屬不合。伊謊用、虧空④織造衙門之銀亦不少,理應將李煦立即拿獲,嚴加治罪,惟伊為皇父有稍盡力之處,且已年邁,將此交內務府總管大臣議罪可也,欽此。欽遵。
臣等議復,看得李煦因病纏身,甚為虛弱糊塗,妄聽人言,即替惡棍王修德等人采參事具奏,甚屬不合,將李煦革職,由織造衙門解任。伊所欠錢糧甚多,不可不償還。近年李煦疾病纏身,糊塗,凡事不能親辦,皆交其子、家人等辦理,方謊用、虧空如許錢糧。由此觀之,顯為其子、家人從中克取。既然如此,其所欠錢糧之處,即嚴加咨文該處巡撫、官員等,務將李煦之子及辦理家務、立業之現有及分檔出去之所有家人,由伊衙門使用之人,盡皆拿獲,將此等人房屋、產業、買賣、鋪子、貸出之銀等項查明後,由該巡撫、地方官等具保後,具奏可也。
為此,謹奏請旨。
署理內務府總管事務臣允祿、辦理內務府總管事務·領待衛內大臣馬武、內務府總管噶達渾、辦理內務府總管事務·佐領伊都立。
(選自《雍正朝滿文朱批奏摺全譯》)
注釋:
①王修德,正白旗包衣第四參領第一旗鼓佐領下人。王氏家族乃內府世仆,皇商世家,其家族成員王惠民、王濟民兄弟及其子侄王修德、王慎德、王至德、王榮德等,亦官亦商,世代承辦人參、引鹽、銅鉛等項貿易。
②光棍,清代文書中亦稱惡棍、地棍、痞棍,專指地痞、流氓一類的無賴之徙。
③慎刑司,內務府所屬七司之一,職掌內務府屬各項刑名事宜。凡鑲黃、正黃、正白三旗包衣之刑事訴訟及旗民交涉事件,定擬笞杖罪以下者自行審處,徒罪以上者送交刑部辦理;奉旨交審案件,其罪應處死者會同三法司審擬;三旗包衣文武官員之處罰,各按吏部、兵部則例審辦,其贓罰贖款交由廣儲司收;並管理內務府屬犯人的監禁、枷號、發遣等事宜。
④虧空,官員短缺公項錢糧之稱。清制,凡官員因侵欺、透支、挪移、拖欠公項錢糧,造成虧空庫帑者,均革職追賠,定限完補,直至抄沒家產以資抵償。其確係侵吞入己者,除本官嚴行治罪追賠外,如家產盡絕而未能完補之數,則由其該官上司各官按成分賠。
2、蘇州織造胡鳳奏查明李煦虧空銀數折(附歷年銀數細折)
雍正元年三月二十二日
蘇州織造奴才胡鳳翬①跪奏,為奏聞虧空事。
奴才蒙特恩簡用,感激惶悚,惟有盡心報效,一切關係國帑,必須徹底清查,仰副皇上委任聖意。今奴才到任後,凡李煦動用錢糧,逐細清查。茲查得李煦任內虧空各年余剩銀②兩,現今奉旨交總督臣查弼納查追外,尚有六十一年辦六十年分應存剩銀六萬三百五十五兩六錢九分九厘四毫,並無存貯庫,亦系李煦虧空,奴才據實奏聞。所有歷年動用銀兩數目,另開細折,並呈御覽。
再,查李煦於康熙三十二年二月內,奉內務府行文,著動備用銀二千兩,買米四千一百餘石。此項動用銀兩,已經報銷訖,所買米石並無存貯在倉,明系虧空,合併奏聞。但李煦歷任年久,動用錢糧甚多,此外有無虧空,尚容奴才查明續奏。
雍正元年三月二十二日具。
朱批:總清察莫隱,交與查弼納。
附歷年銀數細折
計開:
康熙五十四年辦五十三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並部派銀五萬八千二十一兩三錢三分,存剩銀③四萬六千九百七十八兩六錢七分;
康熙五十五年辦五十四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並部派銀五萬八千二十一兩三錢三分,存剩銀四萬六千九百七十八兩六錢七分;
康熙五十六年辦五十五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並部派銀五萬七千七百三十三兩三錢三分,存剩銀四萬七千二百六十六兩六錢七分;
康熙五十七年辦五十六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並部派銀六萬一千四百七十九兩七錢九分六厘,存剩銀四萬三千五百二十兩二錢四厘;
康熙五十八年辦五十七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並部派銀五萬七千七百五十二兩三錢三分,存剩銀四萬七千二百四十七兩六錢七分;
康熙五十九年辦五十八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並部派銀五萬七千七百五十二兩三錢三分,存剩銀四萬七千二百四十七兩六錢七分;
康熙六十年辦五十九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並部派銀五萬七千七百五十三兩三錢三分,存剩銀四萬七千二百四十六兩六錢七分;
康熙六十一年辦六十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銀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兩三錢三分,又辦喇嘛衣明黃緞挑到花匠工食共用銀一千三百一十兩九錢七分六毫,存剩銀六萬三百五十五兩六錢九分九厘四毫;
共存剩銀三十八萬六千八百四十一兩九錢二分三厘四毫。
朱批:知道了。總交與查弼納。
(選自《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摺彙編》)
注釋:
①胡鳳翬(?—1726),鑲白旗漢軍人,年羹堯妹夫。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由原任知縣特授蘇州織造兼管滸墅關稅務。雍正四年正月解任,命江蘇巡撫張楷、繼任蘇州織造高斌清查其織造關稅錢糧,並降旨詰責,隨於三月三十日與其妻年氏、妾三人自縊。
②余剩銀,即核銷各項費用後的剩餘銀兩。如織造衙門每年動支公項銀兩,織辦上用、官用、部派(即戶工二部派辦)緞匹等或其製品,事竣核銷料工等各項用款後仍有剩餘,其剩餘銀兩謂之餘剩銀。
③存剩銀,即例應存庫的余剩銀兩。清制,凡各項余剩銀兩,俱要存於庫,如私自挪移或侵用入己而未存庫,即以空虧庫項論,照例治罪追賠。
3、兩江總督查弼納奏報清查李煦虧空銀兩折
雍正元年十一月初一日
江南江西總督臣查弼納①謹奏,為遵旨事。
李煦虧空之銀兩,經臣逐一核查,除先前查奏之三十八萬餘兩外,又查出李煦預支雍正元年壬寅②銀五萬兩。又經夾訊沈毅士,供出李煦透支③康熙五十五年一宗錢款,共十萬七千五百兩。故派人前去鹽運使司核查原檔。臣竊思李煦身為織造,且兼理鹽課之事,將鹽庫之銀挪移④織造衙門,皆隨其所欲;且因其管理鹽課年久,項目龐雜,現雖查出如是款項,仍有不明錢款,亦未可料。臣將徹底清查,不使少有遺漏。又夾審李煦之子李鼎、家人錢仲璇、相公沈毅士,據供:李煦管理鹽課之際,將康熙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三等年,其應得之多餘銀兩,賠墊商人所欠達一百十六萬兩。李煦任內,自康熙四十五年所得各種商賈余銀,因俱以急用預支,故以七十兩為百兩,或以八十、九十兩為百兩不等彈兌⑤,秤子又小,百兩僅給九十四兩。李煦替商人賠墊,皆用足銀,如數彈兌。全計裝秤少秤共少給銀三十七萬八千八百兩,商人理應補償,還清國帑。等語。故將此責成按察司會同運司,傳取鹽商,問明真偽,將追賠之處呈報前來。商人中有否為李煦隱藏財產者,臣尚未訪查清楚,雖嚴行夾訊李熙家人,似未得實供。(行間朱批:這等之人二、三十年就防此一著。大概包衣有些能幹的人,都走此一路。近年不肖督撫,也作這勾當。巧妙彎轉甚多,若不十分用心,設法細訪,不能得真情。)俟臣巡查海疆返回後,將李煦虧空銀兩實數、商人短給銀兩查明,並將李煦之子、家人再予夾為此,謹具奏聞。
臣衙門筆帖式劉希善書。
朱批:知道了。
(選自《雍正朝滿文朱批奏摺全譯》)
注釋:
①查弼納(1683—1731),完顏氏,正黃旗滿洲人。由佐領歷任至兵部右侍郎,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月升授兩江總督。雍正四年(1726年)以其為允禩黨羽,召京審查,因盡言蘇努、阿靈阿等結黨事,免罪,命署吏部尚書,五年授兵部尚書;八年十月任北路副將軍,往征準噶爾部策妄阿喇布坦,次年六月戰死於和通泊。
②壬寅,即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此處指李煦預先支用了兩淮鹽運使司雍正元年應解送蘇州織造衙門的壬寅綱鹽課銀五萬兩。
③透支,財政用語。清制,凡動支款項皆有額定,其開銷之數超過額定之數者,即謂之透支。
④挪移,財政用語。指官員私將此項庫款挪為它項之用。清制,凡官員因挪移而虧空庫款者,例將本官擬罪追賠。
⑤彈兌,即交接銀兩。清制,凡收支交接各項銀兩,均用天平稱銀,交兌之時必須將天平彈正,故稱之為彈兌。
4、兩江總督查弼納奏請將李煦家人押送內務府折
雍正二年閏四月初一日
江南江西總督臣查弼納謹奏,為請旨事。
臣為李煦一案,經嚴加查訊伊等於他處有無隱藏家產後,並明確責令補償其虧空銀米後,擬另具奏聞外,李煦家男女大小人中,除去年以來已經死去者外,現有人二百餘口。已在蘇州地方賣人有一年,雖對當地人再三曉諭,但皆言伊等為旗人,而無一人敢買。且將伊等之家產已入官,如今無人養育,又無衣食,天長日久之後,難免有所損失。以臣愚見,現將應審之人暫停質審,而其餘人俱行造冊,由臣資助盤費,坐船乘驛,押送內務府,以奏請聖主。如此辦理當否,臣未敢擅便,墾請聖主批示,以便遵行。
為此,謹奏請旨。
臣衙門筆帖式魏托保書。
朱批:知道了。著送。
(選自《雍正朝滿文朱批奏摺全譯》)
5、內務府奏請將少賣人參銀兩由孫文成等均賠並嚴催李煦交納虧欠之銀折
雍正二年六月三十日
內務府謹奏,為遵旨議查事。
據雍正二年閏四月二十六日,奏事雙全等為織造處郎中孫文成等條陳賣參一折傳旨:人參在南省售賣,為何如此價廉?先年售價如何?著問內務府總管等。欽此。欽遵。
是日經查具奏:康熙五十三年、五十四年、六十一年,崇文門監督尚志等賣參價,均較孫文成等賣價昂貴。等因具奏,奏旨:將此查明具奏。欽此。欽遵。查得,康熙六十年三處織造孫文成等攜賣參價,較五十三年於京城賣參價,少賣銀三萬六千八十二兩六錢三分。攜參至南省售賣,理應價貴,今未得售高價,反而不如京城之賣價者,顯然隱價。現將孫文成等賣參銀五萬一千八百十五兩九錢三分二厘五毫,交江南布政使將此銀咨行戶部,照數解送內庫。等因具奏外。少賣之三萬六千八十二兩六錢三分銀內,由孫文成、曹頫、李煦均分,將孫文成、曹頫償還之銀二萬四千五十五兩八分六厘,咨行戶部,交該布政使由每年伊等應領之錢糧內照數扣取,將扣取之銀數亦報戶部,由戶部解送內庫。
李煦現京城家產雖完,卻有按人供給之銀,限期一年交付該佐領,嚴催李煦收回給人之銀,將此虧欠一萬二千二十七兩五錢四分三厘銀償交廣儲司。若仍不催交完解,將李煦治以重罪。
為此,謹奏請旨。辦理內務府總管事務·和碩莊親王臣允祿,內務府總管兼散秩大臣臣常明,內務府總管臣來保、臣李延禧。
朱批:所議雖是,爾等先並未查出;朕下旨,雖補收此銀兩,亦無味。將已交付銀解送,免增收。爾等知無恥耶!
(選自《雍正朝滿文朱批奏摺全譯》)
6、兩江總督查弼納為繕送查抄李煦家產漢字折稿及清冊事致內務府咨文
雍正二年七月初七日
總督江南江西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操江·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世襲三等阿達哈哈番①查②為遵旨事:
照得本部院奉旨嚴查原任蘇州織造李煦虧空錢糧清查家產一案,除現在查明復奏外,查此案本部院上年系清字摺奏,業奉發回,恐貴府無憑查考,相應照繕漢字折稿,同李煦虧空銀兩數目及查出頂補虧空數目,一併造冊咨送。
計咨送原奏一件、冊一本③。
右咨內務府。
(內務府來文·雍正朝)
注釋:
①阿達哈哈番:爵位名。滿語。清代世爵之第六等,秩正三品。乾隆元年(1736年)定漢名為輕車都尉。有一、二、三等之別。
②即兩江總督查弼納。
③漢文折稿、清冊,未查到。
7、戶部左侍郎李周望等奏查明淮商認賠李煦欠項情由折
雍正二年九月十五日
戶部左侍郎臣李周望①等謹奏,為欽奉上諭事。
該臣等查審得,江南江西總督查弼納查出李煦虧空銀內商人等認賠折色②短平③銀三十七萬八千八百四十兩之處,經內務府等部議奏,查弼納既查明商總程澤公等情願認賠,則此項銀兩皆系兩淮商總等向眾商人派取交送李煦時,至有折色短平,自應於商總等追取,以補李煦虧空。等因。訊問沈儀士④、李鼎並管事家人錢中選⑤,據伊等供稱:自康熙四十五年起至五十三年止,這期間我父親做鹽院五年,商人們欠的折色短平銀共三十七萬八千八百四十兩,雖然是商總經手,其實是眾商折扣,並非是當年商總等由眾商攤派,不曾付給之項。因我父親虧空庫帑,無可抵補,所以將這宗銀子說出,追賠還項。通河眾商一有了情願今年代完之語,我就當堂叩謝過他們。這是實情。等語。
因傳集李鼎供出之當年商總汪仁立、鄭東邑之子鄭之舍、程公益、馬德隆、吳敦厚,一一訊問。據伊等同供:李煦前做鹽院五年,那時是十月到任,若候至次年五六月間繳送院費,就沒有折扣了。因李煦俱於年前預先支用,所以先將折扣講明,然後借貸墊付,這折色短平就算作利息的,並不是欠賬。如果是欠賬,就該說是欠銀若干萬兩,何須有折扣短平的名色呢?況若是欠賬,他豈肯給眾商叩頭呢?若是我們作商總的欠賬,眾商又豈肯連名公呈,情願代完呢?是皆眾商念庫帑關係緊要,所以情願分為十二年代他賠補。這是實情。等語。據通河眾商呈稱,兩淮院費一項,從前皆系鹽院到任之後,至次年五六月內開掣行鹽之時,按引完繳院費,及後來歷任鹽院或於初蒞任時節有需用,預向眾商支取,無人應付,因而準扣充墊月利。今李織造虧空錢糧,商等上感皇恩浩蕩,下恐公帑虛懸,李織造父子又貧無所措,情願如數公認,請自乙巳綱起,分為四年完納,則商力得舒,國帑無誤。等語。
據此,查得李煦虧空銀兩內,兩淮商人等認賠之折色短平銀三十七萬八千八百四十兩,實系李煦做鹽院時每年由眾商先期支用,眾商借貸應付,講明折色短平以作利息之項,並非當年商總由眾商攤派不行。當堂叩謝,其非實在欠項可知。但庫帑關係重大,今眾商等既連名呈稱感戴皇恩深重,情願於每年鹽課內代完等語,相應準照眾商所請,於伊等現行鹽引內帶完還項可也。至作何分年帶完之處,該臣等會同鹽臣噶爾泰查明兩淮鹽務之日,一併定議具奏。
為此謹奏請旨。雍正二年九月十五日奏,十月初二日奉旨:該部議奏。
(內閣·戶科史書)
注釋:
①李周望(1669—1730),字渭湄,號南屏,山西蔚州人。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進士,選庶吉士,歷任翰林院檢討、國子監司業、翰林院侍講、國子監祭酒、詹事府詹事、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戶部左侍郎、禮部尚書。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奉命與內閣學塞楞額赴揚州清查兩淮鹽務及李煦、曹頫虧空錢糧各案。
②折色,清代徵收賦稅或發放糧餉、工食等,有本色、折色之別,凡以實物徵收或發放者稱為本色,以應徵收或發放之實物照價易銀徵收或發放者稱為折色。從李周望等奏摺中的具體內容看,所言“折色”當為“折扣”之誤(或因史書抄錄者筆誤所致)。
③短平,即短秤。指過秤時“因秤小,百兩僅得九十四兩”(見李鼎供詞)。
④沈儀士,即沈毅士。
⑤錢中選,即錢仲璇。
8、兩江總督查弼納奏報李煦案內郭臧書等人口供折
雍正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南江西總督臣查弼納謹奏,為奏聞事。
雍正二年九月三十日,準刑部咨稱:準內務府來咨內開,雍正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公·舅舅①會同本衙門奏稱,據李煦之子李鼎供稱,郭茂長子郭臧書②今在京城,可問小的父親李煦便知。等語。請總管內務府衙門向李煦查訊郭臧書住處,而後再行嚴審郭臧書有無隱匿財物。等因具奏。準此。現已拿獲郭臧書,擬將此人由總管內務府衙門嚴審具奏。等因奏請,奉旨:依議。欽此。欽遵。奉此,由總管內務府衙門夾訊郭臧書:“爾父郭茂曾為李煦家辦事,爾等必有隱匿李煦家財物;爾前來京城時,可曾帶有李煦家何等財物?李煦將何等財物隱匿於爾家之中?再,爾等家產均在何處?如實供來!”供稱:“小的父親郭茂,曾為李煦家人。康熙五十六年,李煦將小的們放出為民。五十七年,小的父親郭茂病故。後因家計貧寒,於六十年小的隨岳母前來京城。六十一年,小的岳母故去,小的即守岳母之墳,仍住於京城。小的並無隱藏李煦家財物,小的亦無家產。誠然有之,在蘇州審訊時,小的母親何不供出?”等語。據此,即行委員搜查郭臧書住家,共有房屋三十三間,其中郭臧書住三間,其餘房屋皆由他人租住。查此房屋,於康熙六十一年三月,聖祖仁皇帝欽賜內常在③之母居住,常在之母與姑爺郭臧書住在一起。常在之母故去後,郭臧書仍住於此屋。此房屋原為公房,擬仍充公。李煦之子李鼎,以及其家人,均在蘇州,故將郭臧書交與刑部,擬押解至查弼納處,於塞楞額、李周望審理案件內進行質訊等因。於雍正二年九月初七日,由莊親王面奏,奉旨:依議。欽此。欽遵。故將郭臧書由貴部轉解查弼納處一事,特咨文知照。等因前來。準此,今委派本部筆帖式那爾布押解郭臧書前去貴衙門。等因。由刑部筆帖式那爾布押解郭臧書前來江寧。欽派大臣塞楞額、李周望等詳訊李煦之子李鼎及其家人之後,俱已押解到江寧。
又訊郭臧書:“爾之母親舒氏,乃爾父後娶之妾室,生有一子,豈無留給財產?爾之弟郭小二何以賣身至四川?”供稱:“小的母親舒氏只生一小弟。小的父親故去後,生計無著落,僅靠手工度日。誠然留有財產,小的母親在審訊時何不供出?小的弟弟夫婦無以聊生,才賣身至四川。如今小的小主人李鼎尚健在,可以帶來對質,便知實情。”等語。又經夾訊,仍堅供不移。
又審訊李鼎,供稱:“郭茂之子郭臧書,乃一極年輕之人,豈可將財物交給於伊?伊父郭茂,原只管蓋房修船之事。因郭茂飲酒滋事,於康熙五十六年逐出其父子五口,並無交與財物。誠有交給財物,豈不墊補所有虧空錢糧,而允許其自用?伊已出旗為民之人,小的父親既在京城有財產,亦不會交與伊。實無隱藏財物之事。”等語。
又訊錢仲璇,亦與李鼎供同。舒氏供稱:“小的是郭茂妾室。康熙五十六年,小的主人將我一家五口俱行逐出。康熙五十七年,小的丈夫故去,小的與小的弟弟在一起租房居住。因無以為食,即靠手工度日。郭臧書亦無法生活,才隨其岳母赴京城。小的丈夫乃放出之人,小的主人豈能將財物交與伊?情有可恕。”等語。
據此看得,郭臧書確無可以隱匿之財產,亦未隱藏李煦財產。故將郭臧書暫行監禁,俟李鼎等案結,一併押送總管內務府衙門辦理。
為此具折,差臣標下把總劉世憲、兵潘文元齎捧,謹奏請旨。
朱批:為李煦一案,爾始終未盡心,且多負於聯。即便派來京城折價之人,均已替換,而重要人員亦不知派往何處。爾隨便辦理而已。因為都已經及時巧飾,朕亦無可奈何了。
(選自《雍正朝滿文朱批奏摺全譯》)
注釋:
①舅舅,即隆科多(?—1728)。佟佳氏,鑲黃旗滿洲人。一等公佟國維子,孝懿仁皇后弟。康熙間由頭等侍衛歷經至理藩院尚書兼步軍統領。雍正帝繼位後授總理事務大臣、吏部尚書,並命奉章書“舅舅”以寵異之。由是驕橫跋扈,招權納賄,所用官員有“佟選”、“佟半天”之稱。雍正五年(1727年)以私藏玉牒底本等41款大罪,處以永遠圈禁,次年死於暢春園禁所。
②郭臧書,又譯作郭蒼書。
③常在,清代皇帝的妾侍名號之一,位在貴人之下,答應之上,使役宮女三人。郭臧書的岳母有一女為內廷常在,未詳姓氏,惟郭臧書隨岳母於康熙六十年(1721年)冬進京,次年三月康熙帝欽賜官房一所給常在之母居住,可知此常在乃康熙帝晚年受龐的年輕妾侍之一。據史料記載,雍正帝繼位之初,曾將父皇的五位常在尊封為“皇考貴人”,其中有三位是“蘇杭籍”漢人女子,她們是:陳玉卿之女陳氏,康熙五十年正月生皇二十一子胤禧;石懷玉之女石氏,康熙五十二年十一月生皇二十三子胤祁;陳岐山之女陳氏,康熙五十五年五月生皇二十四子胤袐。此外,還有一陳秀之女陳氏,康熙五十七年二月生皇子胤褑(出生當日卒,未敘齒),當亦是常在名分。有鑒於此,郭臧書岳母之女既是康熙晚年受寵的年輕妾侍之一,且為蘇州漢人之女,或即為上述四人之一,而又以其為某陳的可能性最大。
雍正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臣查弼納謹奏,為叩謝天恩以祈睿鑒事。
竊臣跪讀為李煦家人郭臧書審訊折內批諭,不勝惶悚,無地自容。臣本一介庸愚奴才,皇上特諭臣審理李煦一案,而不能詳盡辦理,以致聖慮難紓,實臣之大過,懼悔莫及。
當押解李煦家人至京城時,臣恐逃逸頂替,即委員解至總管內務府衙門。今恭讀諭旨,再三思之,本案中必有頂替之情弊。此皆臣庸愚而不能查出,不能發覺所致。聖旨到日,臣即訪查,又傳李煦之子李鼎前來,嚴加研訊。據李鼎供稱:“我家家生子①肖興元,自幼跟隨我,已將我妻之侍女大兒婚配與伊。當蘇州之家人查送京城折價時,肖興元與我言稱:‘前次檢查時,已將我父母之名填入,又以我家人王三夫妻之名,頂替我夫妻二人,今可送去折價罷了。我仍可跟隨主人,我妻可以跟送女主人去京城。’等語。言告於我。當時我已聽從伊言。肖興元今在此處。伊妻有三女,皆隨我妻赴京城,住於岳父家中。我岳父名班第,業已亡故。我岳父之父,名陸伯赫②,曾為工部侍郎,在鑲白滿洲旗。此外,再無隱瞞頂替之人。日後倘若查出,甘願認罪。”等語。肖興元所供,與李鼎同。
查得,李鼎在其父任所內,肆意揮霍糜費,以致虧空錢兩。伊不念皇上寬恕不罪之恩,反而頂替折價之人,乾犯法紀。臣難脫未曾查出之罪。今將李鼎交與按察使徐琳,嚴審其共謀隱瞞頂替實情。此外,又有否頂替之處,亦令嚴審議罪。其原檢查官員,或知情,或有受賄情弊,一俟查出前來,即將臣之職名一併參奏查議。除咨行總管內務府衙門,從李鼎之妻處催取肖興元之妻及其三名女兒外,已奉命查出該頂替折價人一事,謹先行奏聞。
再,塞楞額③等所審一案,臣前不曾留心核實。聖旨到後,即欲具奏,又不詳知案情,故未具奏。後經核實,於十一月二十八日具奏。臣之庸愚無知,聖主早已明鑑。京城之信息,臣不敢問人,亦無人告知於臣。豈敢貽誤一世之業,臣謹圖奉旨效力。
臣不勝惶悚,叩頭奏聞。
朱批:知道了。多想言行一致。
(選自《雍正朝滿文朱批奏摺全譯》)
注釋:
①家生子,家奴所生子之稱。滿語為“Ujn”。清代旗人家庭中之家生子,祖孫父子世代為奴,禁止出旗為民,即便家主情願放出,也只準“旗下開戶”,與正身旗人不同。
②陸伯赫,即魯伯赫。鑲白旗滿洲人。據《清代職官年表》等書,其於康熙三十七年十二月至三十八年任戶部右侍郎,非工部侍郎。
③塞楞額(?—1748),瓜爾佳氏,正白旗滿洲人。康熙四十八年(1709)進士,授內閣中書;五十六年升刑部郎中。雍正元年(1723年)四月補詹事府少詹事,十月擢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二年七月奉命與戶部左侍郎李周望清查兩淮鹽務及李煦、曹頫虧空錢糧事宜,十一月遷刑部右侍郎;四年二月調兵部左侍郎,四月改禮部右侍郎,十月改戶部右侍郎,署理山東巡撫事務;五年四月授山東巡撫,十一月題報三織造差員在長清縣等處騷擾驛站,導致江寧織造曹頫被解任嚴審,並終以騷擾驛站、虧空帑項、轉移財物諸罪名,受到革職、抄家、枷號的懲處;六年六月召京授工部左侍郎,十月緣事革職。乾隆元年(1736年)賜副都統銜,尋授鑲藍旗漢軍副都統;六年九月補直隸提督;七年十月遷陝西巡撫;八年十月調江西巡撫;十一年九月移山東巡撫,同月擢升湖廣總督;十三年閏七月因在孝賢皇后大喪期間違制剃頭,召回京待罪,令自盡。
10、刑部尚書勵廷儀等題請將李煦照奸黨律斬監候本
雍正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刑部等衙門尚書臣勵廷儀等謹題,為題參事。
該臣等會同都察院、大理寺會看得,準內務府咨稱:“李煦買蘇州女孩子給與阿其那①一案,訊據李煦供稱:‘我在江南時,赫壽②屢屢向我說阿其那好處,說甚是與我相好,我做官虧阿其那的力量,著實肯提拔人的。後來又向我說:如今有太監閆進出來,要買幾個女孩子,我系地方官,不便出名買人,你該買女孩子交與閆進帶去。我沒有應承。赫壽又說:我們每年都有東西饋送他的,買幾個女孩子你就不肯,難道沒事情遇著他嗎?如今買了給他,於你亦有益處。我一時糊塗,被他引誘買了,交與閆進帶去,是實。’等語。李煦、赫壽荷國重恩,膺江南之顯任,乃逢迎極凶大逆之阿其那,私行給與女子、銀兩等物,情屬可惡。應將李煦拿交刑部,嚴加治罪。至赫壽雖已身死,其罪斷不可宥,亦令該部一併議奏。等因具奏。奉旨:‘爾等所奏赫壽兩次給過阿其那銀三千兩。從前赫壽曾有給過阿其那銀二萬兩,與允禵修造花園之處,朕所知者。即此便是二萬兩。此外,赫壽又有多少給過阿其那之處,爾等將赫壽之子叫來,盡行嚴加審出具奏。其李煦依議。’欽此。”將李煦拿到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