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元事件

李洪元事件

華為前員工李洪元在拿到離職補償九個月後被廣東省深圳市公安機關刑拘、逮捕,最終在251天后被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而重獲人身自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洪元事件
  • 外文名:Li Hongyuan incident
  • 發生地點:深圳
  • 發生時間:2018年12月16日
  • 結果:李洪元重獲人身自由
事件經過,社會影響,員工方面,華為回應,警方回應,媒體反映,

事件經過

2018年1月31日,李洪元簽署離職協定,並且拿到以’2N’的標準按月支付離職經濟補償
2018年3月8日李洪元回了深圳,到公司簽了那份確認書,確認先後收到了稅後離職經濟補償383651.24元和應補發的工資。
2018年12月16日,已經離職快一年的李洪元因涉嫌職務侵占被便衣警察帶走調查。公安機關對李洪元進行了三次訊問後,確認他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
2018年12月28日,華為公司補充報案材料,再次控告李洪元於2018年1月31日與部門領導何某東洽談離職補償過程中,採用敲詐的方式,迫使何某東同意私下給付額外補償金33萬元,以換取他不鬧事,不舉報,順利離職的承諾。何某東迫於壓力,不得不同意給他33萬元。李洪元的罪名又變成了敲詐勒索
2019年3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龍崗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9年4月19日,檢察院第一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2019年5月17日,警方提交了《補充偵查報告》。這次一同提交的還有廣東安證計算機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時間2019年1月9日,編號為粵安計司鑒2018計972號。
2019年5月28日,李洪元的律師向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遞交了《呈請對李洪元作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2019年6月14日,龍崗區檢察院第二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又在7月12日補查重報。
2019年8月22日,龍崗區檢察院就對李洪元做出了不起訴決定。深圳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決定不起訴。
2019年8月23日,李洪元被放出來了。
2019年10月24日李洪元申請國家賠償
2019年11月25日,龍崗區檢察院作出了《刑事賠償決定書》。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的規定,李洪元在經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因證據不足被依法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沒有國家免責事由,有權獲得國家賠償。最終,龍崗區檢察院賠償了107752.94元,包括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他們承諾向原工作單位(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和李洪元父親所在的單位發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社會影響

2019年11月28日,有自媒體曝光了一份《刑事賠償決定書》,將華為與一位前員工的陳年糾葛展現在了公眾面前。

員工方面

2019年11月30日,李洪元在華為心聲社區上發了一個帖子,名為《給任總的一封公開信》。其中寫道:“今天網路上的輿情洶洶並不是我本意,我的確會向公司討要說法,但絕不期望是以這種方式。”

華為回應

12月2日晚,華為針對前員工李洪元事件發布回應稱: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並基於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我們尊重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我們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這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警方回應

2019年12月2日中午,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表示正在了解處理此事。

媒體反映

對李洪元同情、支持的聲音是壓倒性的。公眾對李洪元的聲援更是因為,華為之“大”與單個離職員工之“小”,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擔心“小”被“大”欺凌,“小”在“大”面前有理講不出,這是人們的本能反應,也是社會公正得以維繫的人心之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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