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洪元事件
- 外文名:Li Hongyuan incident
- 發生地點:深圳
- 發生時間:2018年12月16日
- 結果:李洪元重獲人身自由
事件經過,社會影響,員工方面,華為回應,警方回應,媒體反映,
事件經過
2018年1月31日,李洪元簽署離職協定,並且拿到以’2N’的標準按月支付離職經濟補償。
2018年3月8日李洪元回了深圳,到公司簽了那份確認書,確認先後收到了稅後離職經濟補償383651.24元和應補發的工資。
2018年12月16日,已經離職快一年的李洪元因涉嫌職務侵占被便衣警察帶走調查。公安機關對李洪元進行了三次訊問後,確認他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
2018年12月28日,華為公司補充報案材料,再次控告李洪元於2018年1月31日與部門領導何某東洽談離職補償過程中,採用敲詐的方式,迫使何某東同意私下給付額外補償金33萬元,以換取他不鬧事,不舉報,順利離職的承諾。何某東迫於壓力,不得不同意給他33萬元。李洪元的罪名又變成了敲詐勒索。
2019年3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龍崗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9年4月19日,檢察院第一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2019年5月17日,警方提交了《補充偵查報告》。這次一同提交的還有廣東安證計算機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時間2019年1月9日,編號為粵安計司鑒2018計972號。
2019年5月28日,李洪元的律師向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遞交了《呈請對李洪元作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2019年6月14日,龍崗區檢察院第二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又在7月12日補查重報。
2019年8月22日,龍崗區檢察院就對李洪元做出了不起訴決定。深圳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決定不起訴。
2019年8月23日,李洪元被放出來了。
2019年10月24日李洪元申請國家賠償。
2019年11月25日,龍崗區檢察院作出了《刑事賠償決定書》。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的規定,李洪元在經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因證據不足被依法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沒有國家免責事由,有權獲得國家賠償。最終,龍崗區檢察院賠償了107752.94元,包括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他們承諾向原工作單位(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和李洪元父親所在的單位發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社會影響
2019年11月28日,有自媒體曝光了一份《刑事賠償決定書》,將華為與一位前員工的陳年糾葛展現在了公眾面前。
員工方面
2019年11月30日,李洪元在華為心聲社區上發了一個帖子,名為《給任總的一封公開信》。其中寫道:“今天網路上的輿情洶洶並不是我本意,我的確會向公司討要說法,但絕不期望是以這種方式。”
華為回應
12月2日晚,華為針對前員工李洪元事件發布回應稱: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並基於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我們尊重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我們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這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警方回應
2019年12月2日中午,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表示正在了解處理此事。
媒體反映
對李洪元同情、支持的聲音是壓倒性的。公眾對李洪元的聲援更是因為,華為之“大”與單個離職員工之“小”,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擔心“小”被“大”欺凌,“小”在“大”面前有理講不出,這是人們的本能反應,也是社會公正得以維繫的人心之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