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5年7月至1987年9月,任江陵縣朱場鄉黨委委員、副鄉長;
1987年9月至1997年10月,先後在武漢市洪山區糧食局、飲料公司、中心糧店、區委辦公室、洪山區建設鄉工作;
1997年10月—2000年12月,任洪山區副區長;
2000年12月—2006年8月,任漢南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理區長、區長;
2006年8月—2007年1月,任蔡甸區委副書記、代理區長、區長;
2007年1月—2011年9月,任蔡甸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年9月—2012年9月,任武昌區委書記;
2012年9月—2016年12月,任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6年12月—2017年2月,任武漢市政府黨組成員;
2017年2月—2018年4月,任武漢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人物事件
予以誡勉
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湖北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7年4月14日將督察發現的18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湖北省,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其中,武漢市違反《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放寬湖泊保護標準,在編制及批准實施湖泊“三線一路”規劃時未嚴格落實藍線保護範圍,造成湯遜湖、官蓮湖、朱山湖等應予保護的部分水域被劃出保護範圍,造成填湖占湖合法化。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武漢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忠(時任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予以誡勉。
違紀被查
2018年2月,湖北省紀委監委訊息:武漢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李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4月27日上午,武漢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人事任免事項: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免去李忠的武漢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8年8月22日,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監委對武漢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忠違反政治紀律,串供堵口,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親屬收受對方財物。違反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李忠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觀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忘卻初心,私慾膨脹,紀律和法律底線全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對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決定逮捕
2018年9月,湖北省武漢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忠(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湖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鹹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鹹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李忠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湖北省武漢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忠(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鹹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忠,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鹹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庭審
2018年12月18日武漢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忠等3人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在該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鹹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忠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忠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勇與李忠共謀,利用李勇職務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要求,執行李忠等人的錯誤決定,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李忠等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按照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辯護人在場見證下,被告人李忠等3人在庭前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該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