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履歷
1979年9月至1981年8月在廊坊師範學校學習;
1981年8月任霸縣文教局少先隊總輔導員;
1983年12月任霸縣縣委宣傳部幹事;
1986年3月任霸縣團縣委副書記;
1987年2月任霸縣團縣委書記;
1990年4月任霸州市老堤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2年12月任霸州市東段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5年11月任霸州市東段鄉黨委書記;
1996年4月任霸州市岔河集鄉黨委書記,其間1994年3月至1997年3月在農業部企業管理學院行政管理專業學習;
1998年2月任永清縣副縣長;
1999年4月任永清縣委常委、副縣長,其間1997年8月至1999年12月在中央黨校黨政管理專業函授學習;
2002年5月任永清縣委副書記;
2003年5月任廊坊市安次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2003年9月任廊坊市安次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4年7月任三河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
2005年10月任三河市委書記;
2007年2月任三河市委書記(副廳級);
2011年7月任香河縣委書記(副廳級);
2011年10月任廊坊市副市長、香河縣委書記;
2012年2月任廊坊市副市長。
2013年7月任中共承德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4年8月,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河北省承德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李剛(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決定逮捕
2015年4月23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河北省承德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李剛(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進一步進行中。
法院判決
2017年11月,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李剛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二審刑事裁定書》。
裁定書顯示,2017年5月9日,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刑初2號刑事判決。
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剛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外,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中的差額部分總計折合人民幣1.25餘億元,並依法上繳國庫,其餘李剛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裁定書顯示,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李剛不服,提出抗訴。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李剛申請撤回抗訴。
2017年6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準許抗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剛撤回抗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1刑初2號刑事判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