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李偉(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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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男,漢族, 1958年1月25日出生,雲南路南人,1977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文化。曾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8年3月29日,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8年12月,李偉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延邊林區分院依法向吉林省延邊林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雲南路南
  • 出生日期:1958年1月25日
  • 畢業院校:東北師範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77.08——1978.02長春市郊區幸福公社光明大隊知青;
1978.02——1982.01東北師範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生;
1982.01——1985.07吉林建工學院黨辦秘書;
1985.07——1989.01吉林省建研所黨辦主任;
1989.01——1989.12吉林省建設廳辦公室主任科員;
1989.12——1994.11吉林省建設廳辦公室副主任;
1994.11——1997.05吉林省建設廳人事教育處處長;
1997.05——1999.01吉林省建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1999.01——2001.08榆樹市委書記(副廳級);
2001.08——2002.06長春市委常委、榆樹市委書記;
2002.06——2002.08長春市委常委;
2002.08——2008.01長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8.01——2015.09白山市委書記;
2015.09——2017.08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8月8日,據吉林省紀委訊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白山市委原書記李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8年3月29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日前,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對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偉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片面追求地方經濟利益,破壞生態環境,弄虛作假;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配備和使用公務用車、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用公款購買禮品;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套取財政資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巨大財產損失、私設“小金庫”。其中,套取財政資金,涉嫌貪污犯罪;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巨大財產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李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特別在擔任白山市委書記期間,作風霸道,損公肥私,默許、縱容家屬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收受他人大額財物,其行為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公僕本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偉開除黨籍處分;經吉林省原監察廳報請吉林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偉(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延邊林區分院依法向吉林省延邊林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偉享有的訴訟權利,對其依法進行了訊問,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延邊林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偉在擔任中共白山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違規為他人撥付財政資金,致使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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