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祖飛律師,男,籍貫浙江蒼南,漢族,1969年出生,北京德恆(溫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心學法學”理論建構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祖飛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9年
- 職業:律師
- 主要成就:構建“心學法學”的理論根據
- 代表作品:《心學正義--看不見法律》
個人簡介,主要成就,
個人簡介
溫州市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溫州市第三屆“優秀律師”,溫州市第四屆“十佳律師”,溫州仲裁委員會優秀仲裁員、十佳仲裁員,溫州市律師協會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委員會(重大、敏感案件辦理指導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主要成就
2004年5月,溫州市律師協會授予辦理重大刑事案有出色表現的嘉獎榮譽稱號。
2006年9月榮獲溫州市第三屆“優秀律師”。
2009年9月20日,榮獲溫州市第四屆“十佳律師”。
2006年8月20日,論文《論我國醫療損害限額賠償制度的違法性》榮獲2006年浙江省律師實務理論研討會三等獎及“最佳風采獎”。
2007年8月25日,論文《私權自治與民事多元法律的溝通理性》榮獲2007年浙江省律師實務理論研討會一等獎。
2008年9月7日,論文《自我克制——律師業的精神使命和良性發展之邏各斯》榮獲2008年浙江省律師實務理論研討會三等獎及“最佳風采獎”。
2009年7月9日,論文《道德何以可能——律師職業倫理的源頭追問》榮獲2009年度溫州市律師實務論文一等獎。
2010年8月22日,論文《民法解釋學“主觀價值說”的反思和批判,與張利春先生商榷》獲2010年浙江省律師實務理論研討會三等獎及“最佳演講獎”。2010年9月27日,該文獲“第八屆華東律師論壇優秀論文三等獎”。
2010年度“法律部落格”十大影響力博主。
文章《自我克制——律師業的精神使命和良性發展之邏各斯》刊登於《法治研究》2009年第一期及《律師文摘》2009年冬輯。
2011年4月22日,朱祖飛律師獲得溫州仲裁委員會2010年度“快速結案獎”。
2011年7月14日,論文《民事法律關係理論的反思和修正》獲得2011年度溫州市律師實務論文一等獎。
2012年4月27日,朱祖飛律師被評為溫州仲裁委員會優秀仲裁員。
2012年5月26、27日第七屆“全國法律方法論壇”在重慶法學院召開,朱祖飛律師受邀參會,並作《方韓之爭的法律意義追問,兼探尋法律解釋的真理》的主題發言。
2012年12月18日,論文《方韓之爭的法律意義追問,兼探尋法律解釋的真理》榮獲2012年度溫州市律師實務論文一等獎。2012年12月31日,論文《方韓之爭的法律意義追問,兼探尋法律解釋的真理》獲中國法學會“紀念中國法學會恢復重建30周年”徵文優秀獎。
2013年2月28日,朱祖飛律師被評為溫州仲裁委員會2012年度十佳仲裁員。
2013年4月20日-21日,第八屆全國法律方法論壇在河南鄭州市黃河飯店召開。朱祖飛律師攜《法律的藝術本質探析》論文,作為第二時段大會演講。
2013年7月20日,論文《法律的藝術本質探析》獲得2013年度溫州市律師實務論文二等獎。與黃冰瑩合著的論文《論設立附加被保險人制度之必要性》獲得2013年度溫州市律師實務論文三等獎。
2014年3月12日,溫州仲裁委員會授予朱祖飛律師2013年度十佳仲裁員稱號。
2015年5月8日,溫州仲裁委員會授予朱祖飛律師第三屆溫州仲裁委員會優秀仲裁員稱號。同日,朱祖飛律師獲得溫州仲裁委員會金融類優秀仲裁裁決書(2012溫仲裁字第557號裁決書)一等獎及(2012溫仲裁字第157號裁決書)二等獎的榮譽獎項。
2015年10月22日,朱祖飛律師的論文《論裁判方法中良知直覺的價值》被評為首屆長三角仲裁論壇優秀論文優秀獎。
2016年3月25日,溫州仲裁委員會授予朱祖飛律師2015年度十佳仲裁員稱號。
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法學微信公號《法學學術前沿》,先後於2017年1月29日、3月4日刊登了朱祖飛律師文章《心外無理,理乃心造——法律價值客觀說的反思》及《再論法律價值的主觀性,回應葛四友教授》。2017年4月,《廈門大學法律評論》第29輯刊登朱祖飛律師5萬多字的論文《論基於心學的法治正義觀》,文章收入DOI系統,也一度成為“月旦知識庫”的熱門文獻,6月7日起朱祖飛律師在法律部落格陸續公開完整修改稿。 至此,朱祖飛律師完成“心學法學”的理論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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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朱祖飛律師專著《心學正義--看不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