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簡介,概述,稱號詳細介紹,
簡介
概述
17世紀20年代末,蒙古東部的科爾沁、敖漢、奈曼、內喀爾喀五部及喀喇沁等部,相繼歸順清王朝。天聰八年 (1634),清太宗皇太極命大臣前往碩翁科爾山(今哲里木盟科爾沁左翼後旗境內),召集科爾沁、敖漢、奈曼,巴林、札魯特、翁牛特、阿魯科爾沁、喀喇沁等部的貝勒會議,劃定各部牧地疆界,各民戶不得越界遊牧。崇德元年(1636),清政府又派人前往喀爾喀 (內喀爾喀五部)、察哈爾、科爾沁諸部,稽查戶口,編置牛錄,建旗。旗有札薩克旗、總管旗、喇嘛旗之分。其中札薩克旗數量最多,它既是清政府設於蒙古地區的行政、軍事單位,又是皇帝賜給旗內各級封建主的世襲領地。原則上對歸服清朝的大小蒙古封建主,無論是汗、濟農、宰桑,一律論功授札薩克。未授札薩克的封建主,只能成為閒散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
稱號詳細介紹
清朝把整個蒙古劃分為外藩蒙古和內屬蒙古兩部分。外藩蒙古又有外札薩克蒙古和內札薩克蒙古之別。內蒙古49旗為內札薩克蒙古。喀爾喀86旗,科布多19旗、伊犁將軍轄下的13旗、青海29旗以及阿拉善旗、額濟納旗為外札薩克。內外札薩克的主要區別在於,內札薩克盟旗有兵權,並直屬理藩院,外札薩克盟無兵權,並受當地將軍或辦事大臣、參贊大臣節制。內屬蒙古(察哈爾、巴爾呼、厄魯特、扎哈沁、明阿特、烏梁海、西藏達木蒙古)一般不設札薩克,也沒有王公世襲封爵。它是對曾反抗過清朝,爾後被平定的各部蒙古採取的措施。有些部因無功於清朝,或無領地而投誠,清朝也將其編入內屬蒙占。內屬蒙古各部官不得世襲、事不得自專,分別轄於當地將軍、大臣和都統,並轄於理藩院。
旗札薩克負責處理旗內行政、司法、賦稅、徭役、軍事、貿易以及旗內官吏任免等項事務。札薩克下設協理台吉、管旗章京、副章京(梅倫)、參領(扎蘭)、佐領(蘇木章京)等僚屬協理旗務。協理台吉協助札薩克處理旗務,札薩克缺員或有其他事故時,可代行其職,需經皇帝任命,不世襲。管旗章京協辦一旗事務,但不能代理札薩克;副章京受協理台吉和管旗章京的監領,分工處理本旗的行政和軍事事務。參領協同軍事梅倫分管本旗軍事。一蘇木150人,任命一佐領,處理本蘇木的司法、賦稅、服役、編制兵員等事務,並負責調查戶口。
盟是旗的會盟組織,合數旗而成,由清政府任命盟內各旗中的一札薩克兼攝盟長。亦有按同部諸旗建盟,以部首領為盟長者。一般每三年會盟一次,在朝廷大臣督查下,執行比丁、練兵、檢查財務、清理民刑案件等職權。喀爾喀蒙古各盟長無兵權,厄魯特蒙古各盟不設盟長,其盟務由該管區將軍或大臣直接掌管。盟並非置於札薩克之上的一級行政機構,盟長主要職責是平時監督各札薩克,會盟時充當召集人,無權干涉各旗內部事務和擅自發布政令,遇有旗札薩克不能解決的民刑案件,可會同審理,札薩克有不法或叛逆行為,有責任隨時告發。
清統治者沿襲歷代封建王朝對其他兄弟民族一貫採用的“分而治之”、“不相統屬”政策,對人口眾多的內外札薩克蒙古增設旗份和分部。經過康、雍、乾三朝150年間,各札薩克旗份有較大增加。札薩克不論原來的地位是汗、濟農或其屬臣,都直接受朝廷節制,互不統屬,只能在本旗內行使權力,無權指揮和過問由本部派生的各旗。散住於中國北部和西北地區的廣大蒙古人民被編置於 200多個旗下,清政府逐步完善和鞏固了整個蒙古地區的統治機構,達到“眾建而分其力”的政治目的,加強了清王朝對廣大北方地區的統治。
旗札薩克負責處理旗內行政、司法、賦稅、徭役、軍事、貿易以及旗內官吏任免等項事務。札薩克下設協理台吉、管旗章京、副章京(梅倫)、參領(扎蘭)、佐領(蘇木章京)等僚屬協理旗務。協理台吉協助札薩克處理旗務,札薩克缺員或有其他事故時,可代行其職,需經皇帝任命,不世襲。管旗章京協辦一旗事務,但不能代理札薩克;副章京受協理台吉和管旗章京的監領,分工處理本旗的行政和軍事事務。參領協同軍事梅倫分管本旗軍事。一蘇木150人,任命一佐領,處理本蘇木的司法、賦稅、服役、編制兵員等事務,並負責調查戶口。
盟是旗的會盟組織,合數旗而成,由清政府任命盟內各旗中的一札薩克兼攝盟長。亦有按同部諸旗建盟,以部首領為盟長者。一般每三年會盟一次,在朝廷大臣督查下,執行比丁、練兵、檢查財務、清理民刑案件等職權。喀爾喀蒙古各盟長無兵權,厄魯特蒙古各盟不設盟長,其盟務由該管區將軍或大臣直接掌管。盟並非置於札薩克之上的一級行政機構,盟長主要職責是平時監督各札薩克,會盟時充當召集人,無權干涉各旗內部事務和擅自發布政令,遇有旗札薩克不能解決的民刑案件,可會同審理,札薩克有不法或叛逆行為,有責任隨時告發。
清統治者沿襲歷代封建王朝對其他兄弟民族一貫採用的“分而治之”、“不相統屬”政策,對人口眾多的內外札薩克蒙古增設旗份和分部。經過康、雍、乾三朝150年間,各札薩克旗份有較大增加。札薩克不論原來的地位是汗、濟農或其屬臣,都直接受朝廷節制,互不統屬,只能在本旗內行使權力,無權指揮和過問由本部派生的各旗。散住於中國北部和西北地區的廣大蒙古人民被編置於 200多個旗下,清政府逐步完善和鞏固了整個蒙古地區的統治機構,達到“眾建而分其力”的政治目的,加強了清王朝對廣大北方地區的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