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太子河景區管理條例

2012年5月29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遼寧2012年7月27日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太子河景區管理條例
  • 執行時間:2012年10月1日
  • 通過時間:2012年7月27日
  • 通過部門: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本溪市太子河景區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說明,

本溪市太子河景區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太子河景區管理,建設生態園林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太子河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太子河景區,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依託太子河本溪市城區段水面及河道兩岸形成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供觀光遊覽、休閒娛樂或者開展科學、文化、教育活動的區域。
太子河景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太子河景區的行政主管部門,太子河景區管理機構負責太子河景區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環保、旅遊、財政、交通、公安、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景區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太子河景區管理實行全面規劃、統一管理,注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
第六條太子河景區建設和發展應當列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市財政預算。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或者投資景區建設。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對在太子河景區建設、保護和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太子河景區建設與保護應當納入市城市總體規劃。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防洪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太子河景區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禁止違反規劃在太子河景區內從事開發建設活動。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規劃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在景區內建設景觀設施應當按照太子河景區專項規划進行。項目建設方案應當書面徵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工程竣工驗收後按照投資建設協定交付維修管護。
第十條太子河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景區專項規劃確定功能區劃。設定的休閒娛樂設施和公用服務設施,應當與景區的景觀、風貌及整體功能相適應。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太子河景區應當根據景區專項規劃設定景區界限地理標誌。景區內應當設定各類設施的指示標牌和各類景觀簡介說明。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蓄水、排水協調機制,保證正常水流量,保持景區水面景觀。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相關規定調度景區內攔河壩和電站蓄水、排水。
景區內攔河壩和電站蓄水、排水應當事先通知景區管理機構,以保證人身財產安全和保持生態用水流量。
第十三條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園林綠化植物進行養護,對枯死缺株的植物及時補植,對損壞的綠化設施及時維修。
第十四條景區內的道路、環衛、交通、地下管線等公共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受其委託的單位維護管理。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做好各類公共設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發現損毀的,應當及時通知產權人或者受委託單位予以修復。
景區內公共場所的甬道、停車場、河道、照明、噴泉、導向標誌、解說牌、公告欄、畫廊和雕塑等設施,由景區管理機構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除必要的施工或維護車輛外,禁止大型機動車輛在景區內道路通行。
第十六條利用景區內設施或者場所開展下列活動的,應當經過景區管理機構同意,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一)舉辦宣傳、諮詢或商業性演出活動;
(二)從事商、飲、服務業等經營活動;
(三)設定廣告(牌匾)設施;
(四)臨時擺放、懸掛標語或其他宣傳品。
從事上述活動臨時占用景區設施的,應當在景區管理機構規定的限期內恢復原狀。
開展公益性活動,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依法報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設定公共設施和修建休閒娛樂設施的;
(二)因建設、修繕、養護等需要進行施工作業的;
(三)除少量取水和應急取水外,從景區河段內引水、取水(取冰)的;
(四)設定遊船碼頭、擺放遊船、充氣船的。
第十八條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侵占、毀損太子河景區的攔河壩、堤防、排水閘、閥門井、泵房、護岸排污涵等水利設施;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或者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和淤泥;
(三)毒魚、炸魚、電魚以及採用其他破壞性方式方法捕撈水生動植物;
(四)投放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冰雪以及其他廢棄物;
(五)踐踏綠地,攀折樹木花草、採摘果實,開荒種植,破壞、損毀花壇、花帶、草坪、綠籬等景觀設施;
(六)破壞、占用、損毀甬道、停車場、照明、噴泉、導向標誌、界限標誌、解說牌、公告欄、畫廊和雕塑等設施;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雕塑及其他設施上張貼、刻劃、塗寫廣告或者宣傳品;
(八)在非指定地點野炊、燒烤;
(九)刷車、清洗物品和寵物;
(十)堆放、吊掛、晾曬物品;
(十一)其他損害景區設施、影響景觀以及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舉辦宣傳、諮詢或商業性演出活動和從事商、飲、服務業等經營活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景區公共設施損毀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廣告(牌匾)設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擺放、懸掛標語或其他宣傳品的,由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公共設施和休閒娛樂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代履行,並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景區內違法進行施工作業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三)擅自引水、取水(取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四)破壞、侵占、毀損景區的攔河壩、堤防、排水閘、閥門井、泵房、護岸排污涵等水利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違法行為人拒不恢復原狀的,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並對違法行為人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五)爆破、鑽探、挖築魚塘或者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和淤泥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違法行為人拒不恢復原狀的,委託第三方代為恢復,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六)毒魚、炸魚、電魚以及採用其他破壞性方式方法捕撈水生動植物的,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景區管理機構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罰款:
(一)投放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冰雪以及其他廢棄物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清除,並可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清除的依法代為清除。
(二)踐踏綠地,攀折樹木花草、採摘果實、開荒種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破壞、損毀花壇、花帶、草坪、綠籬等景觀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損失價值3倍以下罰款。
(三)破壞、損毀甬道、停車場、照明、噴泉、導向標誌、界限標誌、解說牌、公告欄、畫廊和雕塑等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50元罰款。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雕塑及其他設施上張貼、刻劃、塗寫廣告或宣傳品的,責令立即清洗,並可對違法行為人處50元罰款。
(五)在非指定地點野炊、燒烤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50元罰款。
(六)刷車、清洗物品和寵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50元罰款。
(七)擅自擺攤設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50元罰款。
(八)堆放、吊掛、晾曬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在景區內擅自蓄水、排水,影響景區水面景觀,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暴力抗拒執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景區管理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失職造成景區設施損壞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本溪市太子河景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業經2012年5月29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為了便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查批准這一《條例》,特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太子河是遼寧省較大河流之一,自東向西橫貫本溪市區,城市段全長2685公里。經過多年綜合整治,逐步完善防洪、蓄水、岸線景觀等設施的建設,在發揮防洪、排澇、蓄水功能作用的基礎上,沿河的水面、公園、廣場、綠地已成為廣大市民休閒、觀光、鍛鍊等文化娛樂活動的好去處,以太子河景區為中心的一河兩岸已經成為本溪城市景觀的一大亮點。目前,太子河景區仍處在建設中,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依法加強景區的管理,推進景區的建設,保護好太子河的環境,為市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休閒場所,為實現本溪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創造條件。
二、本《條例》的制定過程
2008年9月,市人大常委會在視察太子河城區段綜合整治和景區建設工作情況時,對太子河景區管理提出了明確、具體的意見,要求通過立法,做到依法管理。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安排,市政府自2011年責成有關部門組成立法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從形成初稿開始,先後共經過多次反覆討論修改,最終形成了《條例(草案)》。期間,先後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學習借鑑外地經驗,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草案相關內容,使草案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更符合我市的實際。
市政府於2012年3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初審後交法制委進行統一審議,法制委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徵求省人大法制委的意見,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5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經過第二次審議,通過了這個條例。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太子河景區的功能
本溪市太子河景區是依託太子河水體及相關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與一般意義上以旅遊為主的風景區不同,本溪市太子河景區在觀光、遊覽、娛樂的同時,還有防洪、排澇、蓄水等功能。而且,太子河也是下游地區的重要水源。因此,開發本溪市太子河景區資源必須在保證水利工程安全和生態保護的前提下進行。
(二)本《條例》的立法依據
由於本溪市太子河景區的上述功能,因此,我們作出的各項規範均依據水法、風景名勝區條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
(三)本《條例》的執法主體
根據水法和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本《條例》確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太子河景區管理機構為執法主體。在處罰權的界定上,本《條例》對處罰數額較大,與水利工程和生態保護相關的違法行為,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處罰權;對處罰數額較小,主要是違反景區管理的違法行為,規定由太子河景區管理機構行使處罰權。

審查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2年7月19日召開會議,對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本溪市太子河景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太子河是遼寧省較大河流之一,經過多年綜合整治,逐步完善防洪、蓄水、岸線景觀等設施的建設,沿河的水面,公園、廣場等已成為廣大市民休閒、觀光等文化娛樂活動的重要場所。目前,太子河景區仍處在建設中,為推進景區的建設,保護好太子河的景區,為市民提供更好的休閒環境,本溪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溪市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上位法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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