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在本溪市明山區新城路18號辦理。
基本介紹
- 辦事項目:《本溪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辦理
- 投訴電話:3841731
- 諮詢電話:3841731
- 郵編:117000
- 地址:本溪市明山區新城路18號
辦理要件,辦事流程,辦理時限,
辦理要件
戶籍證、身份證、下崗證、退休證、就業狀況證明、收入狀況證明、勞動能力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醫療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有關裁決判決材料、在校學生的學籍證明、每學年(期)的繳費收據、贍(撫、扶)養人家庭收入狀況證明、固定電話、小靈通、手機等通信工具前3個月支出電話費憑證等。符合就業條件尚未就業人員,必須有勞動就業部門提供的求職登記證明。
辦事流程
凡持有本溪市非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且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都可以申請辦理《本溪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1、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城市低保管理服務中心或街道辦事處(含轄非農業人口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無行為能力的居民申請低保待遇時,可由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協助辦理申請手續;2、社區居委會或城市低保管理服務中心受管理審批機關委託,對申請對象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核實後,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在社區張榜公布三天,無異議的填寫《城市低保待遇申請審批表》,連同證明材料一併報街道辦事處初審;3、街道辦事處要逐戶深入到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核實其家庭人口、收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組織進行審批(審核)聽證,通過後在社區第二次張榜公布三天,然後報縣(區)民政局批准;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回,並委託社區居委會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4、縣(區)民政局對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審批所依據政策規定條款必須在《城市低保待遇申請審批表》註明,並簽署署名的審批意見;5、縣(區)民政局批准後,指定申請人所在的社區居委會對批准結果張榜公布,核實、初審、批准後每次張榜公布時間不得少於3天。對無異議的由社區居委會或城市低保管理服務中心發《本溪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與保障對象簽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協定書》,發放《本溪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辦理時限
管理審批機關自接到申請人書面申請及完整的證明材料之日起,必須在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放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