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本溪市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是1997年由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620
  • 發布日期:1997-10-16
  • 生效日期:1997-10-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設立,第三章 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章 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組織形式,第五章 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財務管理,第六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0620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1997-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50號)
《本溪市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業經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1997年10月16日
本溪市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理順產權關係,明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規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是指由省、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批准設立,並授予對國有資產具體行使選擇管理者、資產受益和重大決策等出資者權利,以註冊資本為限可以全額對外投資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國資委批准設立的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及其投資的各類子公司。
第四條本辦法委託市國資委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是國家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設立必須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制定公司章程,規範公司行為。其章程和各項活動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開。國有資產運營機構不承擔政府的社會、行政和行業管理職能,只承擔投資者的所有權職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明確出資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關係,規範出資權行使方式,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不越權干預企業經營;
(三)促進國有資產的最佳化配置和合理使用,實行跨地區、跨行業經營,啟動國家資本,搞活社會經濟;
(四)打破壟斷,提高投資收益,使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同其他投資者行為一致,通過公平競爭,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市國資委根據本級政府所監管國有資產存量情況、政府機構改革和企業改組、改制、改造情況批准設立國有資產運營機構,並授權運營。
設立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可以由組建單位向市國資委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設立;也可以由市國資委指定設立。
第七條設立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定數量的直屬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或集團成員企業,在全市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對其授權能帶動一批企業的發展;
(二)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投資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已按國家規定完成了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界定、資金核實和產權登記等工作;
(三)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授權後,有利於調整產業、產品結構和實行跨地區、跨行業經營,能夠顯著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
(四)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應具有資本運營、利益協調和重大決策能力,能夠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五)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必須是國有獨資公司;
(六)經核定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淨值應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也可以由市國資委根據本市情況確定;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按下列方式組建:
(一)將政府中具備條件的專業經濟部門和行業性總公司,通過授權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
(二)通過集中國有股權,重新組建國有獨資公司;
(三)將一些具備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母公司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
(四)將一些大型國有企業改造成母子公司體制,使母公司成為國有獨資公司。
第九條設立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按下列要求申報:
(一)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自身機構改革籌建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向市國資委提出申請;
(二)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公司籌建的,由集團公司向市國資委提出申請;
(三)非跨地區、跨行業的企業集團母公司籌建的,由集團公司徵得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市國資委提出申請;
(四)通過集中國有股權組建的,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徵得市財政局、體改委、計委、經委等部門意見後,向市國資委提出申請。
第十條設立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即國家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其內容包括:設立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必要性;公司組建方式;申請授權範圍;資產規模及現狀。
(二)實施方案。其內容包括:授權範圍內企業名單;企業占用國有資產數額;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持股比例;公司領導體制及機構設定;企業改組、改造方案;母子公司管理體制;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資源配置具體措施;財務管理和投資收益管理辦法;公司內部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實施步驟和預期達到的保值增值目標;需要市政府明確的計畫、勞動人事、財政稅收、幹部管理體制等問題;需要有關部門解決的問題等。
(三)公司章程。其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地址;註冊資本額;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名稱及其占有國有資產價值額;權利與義務;組織機構;財務管理制度;運營效果報告、公告制度;需要說明的內容等。
(四)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辦法。
(五)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設立申請由市國資辦受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市國資委批准。
市國資辦組織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對授權範圍內的企業進行資產清查、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國家資本金核實、產權登記等工作。
市國資委在批准授權的檔案中應明確公司名稱;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範圍、數額;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參股子公司名稱、持股比例;領導體制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工商登記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進行,其註冊資本應當是市國資委批准納入該公司各企業的國家資本總和。

第三章 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對其投資形成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子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股東權。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主要權利:
(一)行使出資者的權利,持有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產權,並依據產權關係決定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經營方針、經營方向、領導體制並選擇經營者;
(二)通過向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子公司委派產權代表、董事,參與企業重大決策,監督國有資產的經營;
(三)依據所持產權收取資產收益,並向市國資委提出資產收益投資使用計畫和建議,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資產收益上繳和再投資等具體工作;
(四)負責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運作、產權調整和企業組織結構調整;
(五)核定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合併、分立、中外合資、產權重組、資產抵押擔保等事宜,按規定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辦理有關報批手續;
(六)負責核定、考核子公司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並制定獎懲辦法;
(七)在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經營終止時,依法分得剩餘財產;
(八)市國資委授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對其擁有的國有全資子公司除履行第十四條規定權利之外,還可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制定和批准公司章程;
(二)按照董事會任期委派或更換董事,指定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三)決定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產轉讓和公司債券發行方案。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對市國資委承擔下列義務:
(一)服從市國資委領導,接受其檢查、監督、考核,定期報告資產經營及其保值增值狀況,定期簽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責任狀,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對外投資收益率、資本金利潤率、資本金利稅率等考核指標;
(二)服從市國資委關於國有資產運營機構設立、合併、分立、解散和資本增減的決定;
(三)服從市國資委委派董事會成員、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督機構及審核批准監事會主席等決定。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對本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承擔下列義務: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規定,按受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
(二)清查本公司財產,核實資本金,並定期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送資產統計報表,申辦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三)履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單位的職責,按規定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資產運營情況和報送財務報表;
(四)根據國家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上繳產權收益;
(五)在資產經營形式和產權變動時,按照國家規定履行資產評估、資產劃轉、變動產權登記等報批手續。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對本級政府社會經濟管理部門承擔以下義務:
(一)接受政府的巨觀經濟調控;
(二)遵守行業管理各項規定;
(三)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對其投資企業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其出資額承擔財產的有限責任;
(二)維護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
(三)幫助子公司抵制非法的行政干預和攤派;
(四)幫助子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開拓國內外市場;
(五)對子公司提供諮詢服務。

第四章 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組織形式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是國有獨資公司,行使和承擔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董事可以連任。
董事會成員為3至9人,由市國資委按法定程式委派或更換。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根據需要也可設副董事長。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市國資委依照《本溪市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向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派出監事會,對其資產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實行總經理及部門經理崗位責任制。總經理由董事會按法定程式聘任和解聘;部門經理由總經理聘任和解聘;董事長可以兼任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和總經理,未經市國資委同意不得兼任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辦事機構及其人員編制,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由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申報,經市國資辦審核,報市國資委批准。

第五章 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必須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財務管理和核算,具體會計處理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設投資項目明細表,明細表應按投資項目分別反映項目名稱、投資額、投資對象的註冊資本以及本公司投資收益率、投資分紅率、分紅額、現有權益額等。
第二十七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其投資的各類子公司編制合併會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投資的各類子公司應分別繳納所得稅。由子公司上繳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利潤或股利,不再重複交納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投資的各類子公司上交的產權收益,由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統一收繳。國有資產運營機構要將投資和產權轉讓淨收益(不含原註冊資本)作為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依照法定程式批准生效後,由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所需經費經市國資辦核定後,可在子公司上繳的稅後利潤或股利中提取(從政府部門分離人員的經費按有關規定執行),經費列支按《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列入成本。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營責任考核獎懲辦法及國有資產統計、評價、監測辦法由市國資辦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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