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法

本國法是“住所地法”的對稱。一個系屬公式。涉外民事關係當事人國籍所屬國法。屬人法的一種。經常用來解決當事人身份關係、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其他和人身有關的法律衝突問題。最先在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中作了規定,後來德、日、意、比、荷、葡等幾十個大陸法系國家相繼採用,並影響到法人而出現了法人本國法(法人屬人法)。實踐中,採用本國法原則的國家,往往又以行為地法加以控制,如日本《法例》第3條。

當地法說”。主要由美國法學教授庫克(W.W.Cook)和勞倫森(ErrestG.Lorensen)所倡導,特別是庫克。庫克在1942年出版的《衝突法的邏輯和法律基礎》中,全面闡述了他的主張,徹底否定英、美傳統的既得權說,認為一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固然有時需要考慮外國的某種實體規則;但法院這樣做的時候,只是採取了與涉外因素所涉及的那個國家的法律中相同或至少相似的規則作為自己的規則,這樣就把外國法規則“合併”到“本地法”之中。因此,法院所承認和執行的權利並不是外國的權利,而只是根據自己的法律所創設的權利,是所謂的“本地權利’’(LocalRights)。後來,美國的一些國際私法學說是在他的影響下形成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