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法官

本國法官(national judge)國際常設法院和國際法院在審理具體訟訴案件時或在有關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爭端問題的諮詢案件中,屬於爭端當事國國籍的法官有權參與此案;如果法院只有爭端當事國一方國籍的法官,另一方可以選派專案法官一人參與此案;如果法院沒有爭端雙方的國籍的法官,各方當事國都可以各自選派一名專案法官。無本國法官的當事國所選派的專案法官,可以是具有該當事國國籍的個人,也可以是具有其他國家國籍的個人,但必須符合國際法官所必須具備的一般資格。本國法官制度是把國際仲裁的一種作法引用到性質截然不同的國際司法體系里。從理論上講,它不符合國際法院所體現的代表正義、獨立行使職權的制度的本質,但是,在實踐中,它的存在被認為有助於加強有關國家對法院公正性的信心,並且本國法官可以幫助法院工作,包括向法院提供關於任命他的國家的意見及該國現行法律的情況。因此,在現階段,本國法官制度的存在被認為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