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租船所有人責任義務條款

期租船所有人責任義務條款,是指租船契約約定的船東應盡義務和應負費用的條款。NYPE93範本第6條約定船東負責船舶保險、船員一伙食、船員艙室、甲板、機艙和其他必需的物料,包括鍋爐用水、船員工資、赴領事館差旅費、船員遣返費及有關船員的港口服務收費,船東還應保持船級和使船殼、機器及設備在租期內處於完全有效狀態。

配足高級和低級船員。各種範本中的此類條款所列費用有所不同,契約雙方可自由商定。當然,承租人還可以在租期內將船舶轉租,以謀取租金差額的收益。關於租期的長短,完全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根據實際需要洽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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