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後事項審計

期後事項審計

期後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事項以及審計報告日後發生的對會計報表產生影響的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後事項審計
  • 類別:經濟學名詞
  • 所屬領域:經濟學
  • 運用場所:企業、公司、單位等
種類,審計程式,編制審計報告時的考慮,期後事項對審計報告的影響,審計準則與會計準則規定不協調,審計有關人員對期後事項的重視程度不夠,

種類

期後事項有兩類:一類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獲得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有助於對資產負債表日已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作出重新估計的事項,這類期後事項必須調整會計報表,即調整事項;另一類是指在資產負債表日並不存在,是在此之後出現的情況。這類事項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但如不加以說明,會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故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這類事項即非調整事項。
審計學審計學

審計程式

註冊會計師對期後事項的審計,可以歸納為兩類:一類是結合會計報表年末餘額實施的實質性測試程式進行的審計;另一類是專為發現審計年度必須弄清楚的事項另行實施的審計程式。
(一)結合會計報表年末餘額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式
註冊會計師在對會計報表項目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式時,通常通過對各項目的截止期和估價測試等來確定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其編制的會計報表項目的年末餘額認定是否正確。例如:覆核期後的現金收入,以測試應收賬款的可回收性。將後期的存貨銷售價格與前期的存貨成本相比較,以確定前期期末存貨估價是否適當等。儘管這些審計程式是針對年末餘額實施的,本質上是會計報表年末餘額實質性測試的一部分,但從實際效果上看,仍然不失為期後事項審計的一種有效程式。
(二)另行實施的審計程式
這類審計程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向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及有關人員詢問
由於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經營規模等情況不同,註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也不相同。註冊會計師審計期後事項,通常應當詢問以下內容:
(1)已依據初步數據進行會計處理的項目的現狀。
(2)是否已進行或即將進行異常的會計調整。
(3)是否已發生或可能發生影響會計政策適當性的事項。
(4)資產是否被政府徵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失。
(5)資產是否已出售或計畫出售。
(6)是否發生新的擔保、貸款承諾
(7)是否已發行或計畫發行新的股票債券
(8)是否已簽訂或計畫簽訂合併清算的協定。
(9)其他相關內容。
這裡所說的“初步數據”是指被審計單位在編制會計報表時所做的各種估計或預計。這些估計或預計,從本質上講是暫時的、非結論性的。它們的確切金額要等到期後的某一時間預計事項發生時才能最終確定。如果該事項估計或預計金額與實際發生金額不符,仍需進行調整。
2.複查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日後編制的內部報表及其他相關管理報告
複查的重點應放在被審計年度生產經營業務中與同期結果有關的變化上,特別是被審計單位經營業務和經營環境的主要變化上。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討論報表,以確定它們的編制基礎與本年度會計報表是否一致,並調查經營結果的重大變化。
3.複查資產負債表日後編制的會計記錄
註冊會計師應覆核被審計單位期後編制的日記賬和分類賬,尤其應檢查其中大額的或異常項目,從而確定所有與本年相關的業務的存在和內容,以及期後發生的但需要披露的事項。
4.檢查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日後發布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
被審計單位的重大事項,尤其是涉及證券管理機構規定的需要向外發布的重大經營事項,被審計單位都要以一定的形式向外發布,對這些發布的事項,在其有關的會議記錄中應有詳細的記錄。註冊會計師對這些記錄重點應檢查其中影響審計年度會計報表表述的重大期後事項。
5.獲取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和其律師的聲明書
由被審計單位向註冊會計師遞交的管理當局和其律師的聲明書,是他們對審計中各種不同事項的說明,其中包括對審計現場工作結束前的有關期後事項的陳述。

編制審計報告時的考慮

  • 對已發現的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期後事項,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類型分別作以下處理:
(一)對能為資產負債表日已存在情況提供補充證據的事項,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會計報表;
(二)對雖不影響會計報表金額,但可能影響對會計報表正確理解的事項,提請被審計單位披露。
  • 如被審計單位不接受調整或披露建議,註冊會計師應當發現保留意見呀否定意見。
  • 註冊會計師如在審計報告日至會計報表公布日之間獲知可能影響會計報表的期後事項,應當及時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討論。必要時,還應追加適當的審計程式,以確定期後事項的類型及其對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影響程度。
  • 如對審計報告日至會計報表公布日獲知的期後事項實施了追加審計程式,並已作適當處理,註冊會計師可選用以下方式確定審計報告日期:
(一)簽署雙重報告日期,即保留原定審計報告日,並就該期後事項註明新的審計報告日;
(二)更改審計報告日期,即將原定審計報告日推遲至完成追加審計程式時的審計報告日。
  • 如決定更改審計報告日期,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以發現原定審計報告日至更改後的審計報告日發生的可能嚴重影響會計報表的其他期後事項。
  • 如在會計報表公布日後獲知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但尚未發現的期後事項,註冊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討論如何處理,並考慮是否需要修改已審計會計報表。
如被審計單位拒絕採取適當措施,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修改審計報告。

期後事項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審計人員一般無需專門對期後事項發表審計意見,只有當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對已發現的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期後事項的調整建議或披露建議時,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外勤工作結束回到發出審計報告日之間一般都需要一段時間,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的規定,審計人員沒有責任在這段期間內執行任何詢問或其他審計程式,以發現任何重要的期後事項。但如果審計人員已經注意到了這種事項,就必須及時與客戶管理當局討論。必要時,還應追加適當的審計程式,以確定期後事項的類型及其對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影響程度。如果需要調整,並且管理當局也作了適當的調整,那么審計人員可簽發標準審計報告。如果需要披露且管理當局已作了必要的披露,審計人員可簽發重署日期為期後事項日期的標準審計報告。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也可不重署報告日期,而在報告上採用雙重日期,即在審計報告上保留原先的日期,另外再說明期後事項的日期。
如在會計報表公布日後獲知審計報告日已存在但尚未發現的期後事項,審計人員應與客戶討論如何處理,並考慮是否需要修改已審會計報表。如客戶拒絕調整,審計人員應當考慮是否修改審計報告。

審計準則與會計準則規定不協調

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對期後事項的稱謂不同,且具體的含義亦有所不同。在會計準則中,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是指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事項。而審計準則對期後事項的定義在前文已經給出。兩個定義中與期後事項有關的日期共有3個: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董事會批准財務報告報出的日期)、審計報告日和會計報表公布日。從這3個日期的關係可見,會計準則所規定期後事項時間跨度較短,而審計準則規定的時間跨度則較長。

審計有關人員對期後事項的重視程度不夠

到目前為止,深滬兩家股市已有100多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其1998年度財務報告,通過這些財務報告可以看出會計人員及審計人員對期後事項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在前文已指出,期後事項始終是與時間聯繫在一起的,且不同時間範圍內的期後事項,審計人員應負的審計責任不同。但很多家上市公司均沒有給報表閱讀者一個明確的期後事項的截止時間。如有10多家上市公司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既沒有提供審計報告的正文(只是指明審計人員發表意見種類),也沒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論及期後事項。
此外,很多上市公司雖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提及期後事項,但只披露:“本期無重大期後事項”、“無應披露之期後事項”、“截止報告日,無重大期後事項”等,由於沒有審計報告的正文,仍然沒有給出期後事項的截止日期。更為離譜的是,發現有3家上市公司在會計報表和附註中這樣對期後事項加以說明“截止1998年12月31日,本公司無重大期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對期後事項的重視程度,由此可見一斑。
上市公司對期後事項進行調整和披露有助於會計報表的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解釋會計報表。企業可能在資產負債表日後但在審計報告日之前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果沒有適當的調整和披露,報表的使用者很可能作出錯誤的決策。因此,對期後事項的審計必須引起審計人員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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