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年度核驗暫行辦法

根據《期刊管理暫行規定》制定的《期刊年度核驗辦法》,對加強期刊管理、規範期刊年度核驗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針對核驗的情況,我們對原核驗辦法進行了修訂,定名為《期刊年度核驗暫行辦法》,現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1993年10月11日我署頒發的《期刊年度核驗辦法》即行廢止。1994年年內不再進行期刊年度核驗,改自1995年起每年3、4月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刊年度核驗暫行辦法
  • 外文名: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nnual periodical verification
  • 時間:1995年
  • 性質: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使期刊管理工作規範化,促進期刊提高質量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核驗工作依據《期刊管理暫行規定》、《〈期刊管理暫行規定〉行政處罰實施辦法》、《關於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職責的暫行規定》等有關管理規定進行。
第三條 凡已履行登記註冊手續,編入“國內統一刊號”的期刊,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年度核驗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負責。核驗時間為每年3、4月份,遇有特殊情況可相應提前或推後,但一般不應超過一個月。期刊參加年度核驗在登記地進行。
第五條 期刊年度核驗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期刊是否按登記的辦刊宗旨、專業分工出刊。
二、期刊有無主辦單位編制內的現職的專職主編(或副主編)和能夠適應辦刊的專職編採人員;有無必要的經費保障等。
三、期刊的主辦單位、主管單位能否履行職責。
四、能否按登記的刊期正常出版。
五、期刊的版本記錄是否完整。
六、能否遵守期刊管理的其它各項規定。
第六條 各期刊應按本辦法第五條如實寫出書面報告,填寫《期刊年度核驗表》,備上年所出樣刊一套,一併送原登記機關,進行核驗。在京中央單位和解放軍系統的期刊,由中央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的期刊管理部門和總政宣傳部匯總後統一辦理;京外中央單位的期刊(含委託地方辦的),在主管單位未提出不再履行職責的前提下,可直接在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的期刊應暫緩核驗或註銷登記、撤銷登記: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緩驗:
1、一般造反期刊管理規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版本記錄不完整、不按時繳送樣刊的;
2、雖不完全符合規定的辦刊條件,但可改進加強後繼續辦刊的;
3、期刊不能正常出版,但未超過規定期限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註銷登記:
1、主辦單位、主管單位不能履行職責,不符合辦刊條件的;
2、超過規定期限不能出刊或不能正常出刊的;
3、無正當理由,超過各地核驗規定期限一個月不辦理核驗的,視作自動停刊。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予撤銷登記:
1、違反期刊管理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的;
2、違反辦刊宗旨出刊造成嚴重後果或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三期以上的;
3、不按登記的期刊名稱出刊的;
4、前一年度核驗屬緩驗,而本年度仍無改進的。
第八條 對暫緩核驗的期刊,可暫扣《期刊登記證》,限期提出改進措施,緩驗期間不得出刊;註銷登記的,直接公告停刊;撤銷登記的,報新聞出版署核准。緩驗或註銷、撤銷登記參加核驗結束後,各核驗機關應及時向新聞出版署報送核驗情況報告,並附《期刊年度核驗表》、《期刊情況匯總表》、《緩驗及註銷、撤銷登記情況表》和《變更登記情況表》各一份。報送時間,除特殊情況需要順延外,最遲不應超過當年5月末。
第十一條 新聞出版署對本辦法實施監督。各地核驗機關可在不違反本辦法原則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規定,並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署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