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和新聞出版總署《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使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刊主管主辦單位和報刊社切實履行審讀管理職責,推動報刊審讀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做到關口前移,加強預警,堅持報刊出版的正確導向,促進我省報刊出版事業繁榮和產業發展,使報刊業更好地為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服務,為“創業富民、創新強省”服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編入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在我省登記註冊的報紙、期刊和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內部準印證的報型及刊型連續性內部資料出版物,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報刊出版管32.25pt; LINE-HEIGHT: 21pt;">第四條報刊審讀結果作為報刊年度綜合評估和報刊社年度核驗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審讀內容
第五條報刊審讀是對報紙、期刊和連續性內部資料出版物進行審閱和評介。其主要任務是掌握報刊出版動態,研究報刊出版中的傾向性問題,了解報刊市場狀況和發展趨勢;其基本原則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判標準,堅持批評和表揚相結合,增強審讀工作的指導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六條報刊審讀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版面內容。重點審讀是否符合黨的基本綱領、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經驗;是否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出版方向和輿論導向;是否含有國家規定的禁載內容;是否堅持正面宣傳為主,團結、穩定、鼓勁的方針,有利於和諧文化建設;是否注重品位格調,抵制新聞宣傳的低俗化傾向;稿件選用是否具有指導性、真實性、新聞性、時效性和可讀性,做到民眾喜聞樂見,講究宣傳藝術;典型宣傳是否得到民眾的公認和擁護;輿論監督是否達到改進工作的目的;熱點引導是否能以正確導向維護社會穩定;對虛假和失實報導是否及時公開更正,並做好善後工作。
(二)審出版規範。主要審讀是否遵守報紙、期刊出版行政法規和規章;是否執行國家標準和出版物有關管理規定;是否堅持辦報辦刊宗旨和出版業務範圍;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及以其他形式轉讓出版單位的名稱、刊號、版面等買賣刊號的情況;重大選題是否備案;報刊名稱、出版單位、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總編輯(主編、社長)姓名、出版周期、出版日期、總期號、版數、版序、出版單位地址、電話、郵政編碼、報刊定價、印刷單位名稱與地址、廣告經營許可證號等版本記錄和標識是否完整、規範;文字編校質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按期、正常出版;是否按規定及時繳送樣報、樣刊。
(三)審廣告發布。主要審讀報刊是否違反社會公德,損害民眾利益,刊載內容虛假、格調低下的違法廣告和禁載廣告;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可信,廣告用語是否文明規範,廣告設計是否美觀、健康;是否存在廣告版面不標明“廣告”標記,而使用“專版”、“專題”、“企業形象”等非廣告標記,以通訊、評論、訊息、人物專訪、專家訪談、紀實報導、報告文學、專家諮詢、科普宣傳等形式發布廣告,在新聞報導中標明企業、事業單位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手機電話、電子信箱之類聯繫方法等等以新聞報導形式發布廣告的現象;新聞報導和商業廣告的比例是否合理、協調;公益性廣告刊登情況。
(四)審其他與報紙、期刊出版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三章審讀管理
第七條報刊審讀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建立省、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報刊主辦單位、報刊出版單位四級審讀工作機制。
第八條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報刊審讀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對全省報刊進行重點審讀和抽查審讀,每半年向新聞出版總署報送綜合審讀報告。
第九條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報刊的審讀,每三個月向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綜合審讀報告。主要報告上一季度開展審讀工作情況,總結分析本行政區域內報刊出版的動態、特色和好的做法,反映存在的傾向性問題及改進措施等。
第十條報刊主辦單位負責本單位所屬報刊的審讀,並每兩個月向省、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一次審讀報告。
第十一條報刊出版單位要建立“三審責任制”和“第一讀者”等制度,定期寫出閱評報告,並每個月向省、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報刊的主管主辦單位報送。
第十二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刊的主管主辦單位和出版單位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在審讀和閱評中發現的重大政治性差錯和錯誤、重大版面質量事故以及易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問題等,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並在24小時內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編髮審讀簡報,及時總結報刊出版中的特色、做法和改進新聞報導的有益探索,反映審讀中發現的各類傾向性問題和差錯。審讀簡報應報送上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通報有關報刊主管、主辦單位和出版單位。
第十四條報刊主管、主辦單位和報刊出版單位應建立審讀意見反饋制度。被發現問題的報刊社,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改進的措施,及時制止、糾正有關違規行為。報刊出版單位對涉及本報刊的審讀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報刊主管、主辦單位申辯、反映。
第四章審讀組織
第十五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報刊主辦單位應根據所屬報刊的總量,聘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審讀小組,並明確審讀工作的管理部門和聯繫人員,對本行政區域內或所屬報刊開展審讀工作。
杭州、寧波、溫州、金華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聘請的專職和兼職審讀人員總數原則上為4—6人;其他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聘請的專職和兼職審讀人員總數原則上為2—4人;擁有5種以上報刊的主辦單位,應聘請的專職和兼職審讀人員總數原則上不少於4人。
審讀人員和審讀管理及聯繫人員名單須報省新聞出版局備案。
第十六條審讀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性強,熱愛報刊出版事業,熟悉有關新聞出版法規規章和報刊出版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公正地開展審讀工作;
(二)有豐富的業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文字水平,了解報刊業及相關領域的發展動態和情況;
(三)能按報刊出版周期完成審讀任務;能將審讀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報刊特色、經驗等及時反饋管理部門,並結合審讀工作提出審讀意見,提交書面審讀報告。對於重要情況和重大質量事故,應隨時反映。
第十七條對聘請的專職和兼職審讀人員,由聘請單位根據當地實際和其承擔的審讀工作數量及質量情況,支付相應的報酬。對不能勝任審讀工作的審讀人員應隨時調整。
第十八條新聞出版行政??織和審讀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適時組織審讀人員學習黨的方針政策、新聞出版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召開報刊審讀工作會議,研討審讀工作,改進審讀方法,提升審讀工作的整體水平和質量。
第二十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報刊主辦單位應確保報刊審讀經費的落實。行政部門和財政撥款的主辦單位,可以向有關部門專項申請審讀經費;非財政撥款的單位應將審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浙江省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