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和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以及行政審批相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貫徹落實《遼寧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二)擬訂全市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加強和最佳化全市營商環境建設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統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營商環境建設工作。
(三)負責全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檢查工作,受理相關投訴、舉報,查處營商環境建設違法違紀行為,建立營商環境監督檢查與紀檢監察、行政審計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全市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部署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建立營商環境建設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獎懲、使用的掛鈎機制。
(五)負責推進全市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市以下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六)負責全市行政權力運行制度系統、行政權力電子監察系統建設等工作。統籌負責“網際網路+政務”建設推進和8890服務平台的大數據管理和套用。負責8890非緊急類服務平台規劃建設和日常運行監管工作,負責市民心網訴求辦理工作。負責朝陽政務服務網和行政審批與事中事後監管網路對接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七)負責全市政務服務工作的運行和管理。負責市級及各縣市區、開發區審批大廳、審批專業大廳的運行、監督和指導;負責以“三集中四到位”方式進駐審批大廳的政務服務事項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八)負責經省政府批准劃入市行政審批局行使的建設項目、市場準入、文教衛計、農業、林業、水務、交通運輸、社會事務等事項的行政審批工作,研究解決相關事項調整、流程再造、環節最佳化、時限壓縮等問題。
(九)承擔市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機關黨委辦公室(辦公室)
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審批業務檔案、後勤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綜合治理、督查督辦等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扶貧幫困、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離退休幹部等工作。
(二)綜合協調科
擬訂全市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局文字材料綜合、信息編髮、政務宣傳、輿情應對工作;負責全市營商環境建設幹部隊伍教育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部門營商環境建設開展績效考核和滿意度評價,綜合協調營商環境建設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市營商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科
負責推進全市“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審批制度創新及推進落實工作;負責“簡政放權”、行政審批流程最佳化、時限壓縮及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工作;負責市政府部門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工作,建立並完善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負責市政府部門新增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工作;負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政務服務管理科
負責行政權力運行監管工作;負責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工作;負責政務服務業務的信息統計、數據分析整理上報等工作;負責市直各進駐單位的政務服務事項調整及相關業務協調工作;負責審批大廳視窗設定和視窗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進駐部門視窗工作人員進入審核、建檔登記和離開鑑定)和考核工作;負責審批大廳和各專業大廳工作人員服務規範、政務禮儀等管理和培訓工作;製作崗位職責牌、告示牌、工作證等;負責市縣鄉村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督查縣區(鄉鎮、街道、村)政務(為民)服務中心(站)開展工作;指導、協調、督查各專業大廳開展工作。
(五)政策法規科
負責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的的組織實施和督導檢查;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組織接受上級部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負責牽頭營商環境和行政審批規範性檔案起草和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營商環境和行政審批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推動、實施等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等工作。
(六)收費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財務運行及收支管理;負責編制局機關財務年度預算、決算;負責財務政策法規研究落實和財務規章制度制定工作;負責局機關國有固定資產管理、使用、購置;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徵收的管理、覆核和監督工作;負責收費人員、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監督管理和審核工作;負責收費許可證管理和年審工作。
(七)網際網路政務科
負責全市行政權力運行制度系統、電子監察系統的規劃設計、建設推進、指導協調;負責8890非緊急類平台相關職責工作;統籌負責“網際網路+政務”推進建設,負責網上審批平台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運維;負責網路軟硬體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運維;負責網路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安全、機房安全、網際網路域名備案管理;負責朝陽政務服務網和行政審批與事中事後監管網路對接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兩微一端”信息發布工作。
(八)市直營商環境建設科
負責市直、行業部門(單位)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的日常調度、監督及工作落實開展情況;負責擬訂市政府對市(中省)直(垂管)部門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績效考評指標建議,參與考核評價工作;協調組織全市清理取締不合規的審批與收費事項、破除阻礙民營經濟發展的準入門檻、清理規範涉企涉民各種證件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建立和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針對市(中省)直、行業部門營商環境建設問題提出調查處理意見。
(九)縣區營商環境建設科
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縣(市)區、經濟開發區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針對縣(市)區、經濟開發區營商環境建設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擬訂市政府對各縣(市)區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績效考評指標建議,參與考核評價工作。
(十)營商環境監督科
負責受理涉及全市營商環境建設的諮詢應答、投訴、舉報並按規定時限辦理和反饋及投訴轉辦事項督查等工作;負責涉及營商環境建設案件的核查分析、轉辦、督查督辦,承辦重大影響案件,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對給全市營商環境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單位及個人進行問責;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處罰向省政府備案工作;負責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市民心網訴求辦理工作。
(十一)綜合受理科
負責承辦諮詢、接件、受理、出件工作;負責建立“一窗受理、受辦分離、協同審查、證照聯辦、一窗出件”流程最佳化工作;負責綜合受理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十二)市場準入科
負責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貫徹實施《朝陽多證合一“一照通”審批制度改革方案》等相關行政審批改革的方案、政策;指導全市“一照通”視窗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二級及以下);負責城市供熱經營許可;負責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負責名稱預先核准(包括企業、企業集團、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預先核准);負責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負責食品(含保健食品)經營許可 ;負責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負責廣告發布登記;負責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准;負責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審批;負責許可權內外商投資企業(含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的審批 ;負責股權(基金份額、證券除外)出質登記(行政確認);負責直銷企業服務網點設立審核(行政確認);負責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行政確認);負責外派勞務人員招收備案(行政確認)。
負責再生資源經營活動備案(其他行政權力);負責拍賣企業的設立、變更初審(其他行政權力);負責典當行的設立、變更初審(其他行政權力);負責二手車交易經營主體備案(其他行政權力);負責成品油零售企業設立、變更初審(其他行政權力);負責對外承包工程(其他行政權力);負責境外投資(其他行政權力)。負責提出相關審批項目的踏勘需求並對踏勘工作進行指導;負責與相關審批部門的業務對接。
(十三)項目前期審批科
負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制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其他行政權力);負責文物探勘施工許可(其他行政權力);負責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認(出具意見書);負責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確定(其他行政權力)。
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負責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閒置審批;負責排污許可;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負責《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及其變更和註銷;負責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負責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負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負責關閉、閒置、拆除城市環衛設施許可;負責按項目規模界定垃圾、污水、道路建設等城建項目的審批(其他行政權力)。
(十四)項目建設審批科
負責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審批;負責砍伐城市樹木審批;負責遷移古樹名木審批;負責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責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報建審批;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其他行政權力);負責對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其他行政權力)。
負責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認定(總承包特級、一級及部分專業一級除外);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負責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負責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案審核;負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負責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樑)審批;負責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負責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氣使用審批;負責燃氣項目審批;負責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其他行政權力);負責對建築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材料的核實(其他行政權力);負責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備案(其他行政權力);負責招標檔案備案(其他行政權力);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備案(其他行政權力);負責工程造價諮詢契約備案(其他行政權力);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資格初審(其他行政權力);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初審(其他行政權力);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施(其他行政權力)。
(十五)京津冀招商引資科
負責面向京津冀及其他地區的招商引資工作,負責招商引資項目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為各類開發區項目前期辦理手續提供審批服務,具體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四個階段審批事項服務、協調和指導工作;負責組織各類評審事項“多評合一”和“並聯審批”工作。
(十六)文教衛計科
負責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負責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負責醫療機構設定審批(含港澳台,外商獨資除外);負責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外);負責醫師執業註冊;負責護士執業註冊;負責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許可;負責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負責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負責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審批;負責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負責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等技術服務機構認定;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負責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審批;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負責藥品零售企業許可;負責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負責科研和教學用毒性藥品購買審批;負責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審批;負責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負責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負責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負責在歌舞娛樂場所、旅遊景區、主題公園、遊樂園、賓館、飯店、酒吧、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舉辦駐場涉外演出審批;負責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負責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設立審批;負責對文物保護單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負責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負責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負責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審批;負責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審批;負責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前審查;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審批。
負責電影放映備案(其他行政權力);負責食品安全標準備案(其他行政權力);負責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其他行政權力);負責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及備案憑證內容發生變化備案(其他行政權力)。
(十七)農林水務科
負責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負責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負責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負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審查;負責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負責畜禽屠宰許可證核發;負責取水許可;負責河道采砂許可;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負責利用堤頂、戧台兼做公路審批;負責漁業捕撈許可審批;負責道管理範圍內有關活動(不含河道采砂)審批;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負責水域灘涂養殖證的審核;負責臨時占用林地審批;負責林業植物檢疫證書核發;負責農業植物及其產品調運檢疫及植物檢疫證書籤發;負責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審批;負責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備案(行政確認)。
(十八)社會事務科
負責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負責基金會設立、變更、註銷登記;負責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負責設立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審批;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審批;負責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負責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負責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負責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審批;負責建設經營性公墓許可;負責建設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新建公益性公墓審批;負責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註銷許可;負責對法務部關於法律職業資格認定初審、複審;負責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負責公證機構執業證審核(其他行政權力);負責公證員執業證審核(其他行政權力);負責司法鑑定機構名稱預先核准(其他行政權力);負責司法鑑定機構名稱、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機構負責人的變更審核(其他行政權力);負責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負責無線電頻率台(站)及使用頻率審批。負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負責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負責車輛營運證核發;負責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負責公路超限運輸許可;負責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負責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核發;負責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核發;負責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核發;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許可;負責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現任領導
朝陽市營商環境建設局局長:劉星海
其他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朝陽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朝陽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8年12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