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望都縣監察局
- 外文名:Wangdu County Supervision Bureau
- 內設機構:6個
- 隸屬:望都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主管全縣黨的紀律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紀委、省委、省紀委、市委、市紀委和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按照中央確定的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對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作出部署,對各項任務組織協調,並負責對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2、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縣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各鄉鎮和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及省、市、縣的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執行情況。
3、負責檢查並處理縣委、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黨的組織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和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4、負責調查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規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按有關程式提出處分建議或按縣政府授權直接給予行政處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的檢舉、控告。
5、承擔縣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職責,負責減輕企業負擔、減輕農民負擔、治理公路“三亂”、中國小亂收費、收支兩條線等工作。
6、負責對全縣各級部門財經紀律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案件,做好經濟案件審計工作。
7、負責做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全縣黨風廉政教育規劃;宣傳黨的紀檢監察工作方針、政策,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8、調查研究各鄉鎮和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的有關政策、規定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縣級及其以下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9、會同組織部門做好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管理工作,指導縣級領導班子換屆選舉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
10、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11、承辦中紀委、監察部、省紀委、省監察廳、市紀委、市監察局及縣委、縣政府授予並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縣紀委、縣監察局機關日常事務;協助縣紀委領導處理事物;負責與縣委、縣政府、縣直各部門及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聯繫;負責縣紀委常委會議記錄、紀要整理及有關事項的督辦協調;負責對縣紀委上報下發檔案的審核、簽發;為領導提供正確的決策和工作建議。
2、監察綜合室
協助委、局領導處理日常行政監察事務;負責監察局印鑑使用、登記、管理;承辦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交辦的行政監察工作事項;承辦縣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與縣政府及部門、上下監察機關之間的工作聯繫;起草向上級和縣人大、縣政府的監察工作情況匯報;抓好特邀紀檢監察員工作;承辦局長辦公會有關事宜和縣監察局大型會議。
3、案件檢查室
承辦鄉鎮、縣直各部門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其它比較重要、複雜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檢查各單位黨委及行政領導幹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綜合、協調、指導各單位案件檢查工作。
4、乾教室
負責本機關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審核鄉鎮和縣直單位紀委(紀檢組)領導幹部人選;會同組織部門管理鄉鎮和縣直單位紀委(紀檢組)領導幹部;指導鄉鎮紀委領導班子換屆選舉工作;承辦反映紀檢監察幹部的來信來訪;組織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有限目標管理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宣傳報導,抓好全縣黨風廉政教育,收集、攝錄、整理、保存紀檢監察較重大活動的音像資料的征訂工作。圍繞紀檢監察工作的中心任務,對全縣紀檢監察重大課題進行調查研究;負責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制度的研究、擬定;負責紀檢監察理論研究和聯繫監察學會工作。
5、案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縣紀委、縣監察局檢查處理的案件;審核縣級機關及鄉鎮紀委、縣直單位紀委(紀檢組)報批或備案的案件;受理黨員、國家工作人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承擔縣監察局在行政訴訟中的應訴事宜。
6、廉政建設室
監督檢查、綜合分析全縣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黨風廉政建設活動;負責對縣處級領導幹部的廉政考察、廉政談話工作;負責黨風廉政責任制工作;掌握全縣縣處級領導幹部的廉政狀況。負責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抓好減輕企業負擔、減輕農民負擔、行風評議、治理公路“三亂”、中國小亂收費、收支兩條線、查處不正之風方面的案件等工作。
受理行政效能監察投訴;負責對縣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等危害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