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負責人就直銷管理條例答新華社記者問

《有關負責人就直銷管理條例答新華社記者問》是一部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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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名:有關負責人就直銷管理條例答新華社記者問
  • 類別: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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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9月2日電 (記者 田雨) 新華社2日受權播發《直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針對大家關心的一些問題,新華社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出台《直銷管理條例》?
  答:國務院制定出台《直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原因主要有兩個。首先,是正確引導和規範我國直銷業發展的需要。直銷是眾多現代經銷模式中的一種,這種經銷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對促進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流通的發展有著積極作用。但是,由於這種經銷模式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對稱性,直銷人員也具有分散性的特點,所以,極容易引發一些不規範,甚至是違法行為的發生,進而損害廣大消費者和直銷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銷這種經銷方式進入我國的時間不長,公眾對直銷的認識也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偏差,區別合法直銷和非法傳銷的能力相對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夠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國國情,而又內外一致的直銷法規,對直銷業正確引導、趨利避害、穩步開放、規範發展,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諾的需要。根據入世承諾,我國應當在2004年底取消對外資在無固定地點的批發或零售服務領域設立商業存在方面的限制,並制定與WTO規則和中國入世承諾相符合的關於無固定地點銷售的法規。這裡所稱的“無固定地點銷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銷。作為國際社會間一個負責任的成員,中國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對外承諾。制定條例正是我們履行上述承諾的一個重要舉措。
  問:條例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在起草審查條例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兩個指導思想。一是,條例的內容要符合WTO的有關規定和我國的入世承諾。剛才講到,制定條例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履行我國的入世承諾,因此,條例的內容一定要能夠滿足我國履行入世承諾的需要,要與WTO規則相一致。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我們在起草審查條例的過程中,將條例將要確立的法律制度與WTO規則和我國入世承諾作了逐條比對,在兩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應該說,現在正式公布的條例的有關規定與WTO規則和我國的入世承諾保持了一致。二是,堅持從嚴監管。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特點在直銷這種經銷模式上表現的十分突出,同時,由於目前我國市場發育還不夠完善,監管手段也較為落後,民眾消費心理尚不成熟,因此,直銷過程中很容易出現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情形。1998年以前傳銷在我國發展的情況已經證明了這點。有鑒於此,條例對直銷業確立了較為嚴格的監管制度。這一方面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直銷業的發展。嚴格的監管制度可以儘量減少違法行為的出現,而只有合法經營,直銷業的發展才能獲得良好的外部環境,從而走上持續、健康發展的良性發展道路。
  問:條例開放直銷業是否也意味著允許傳銷?
  答:條例開放直銷業並不意味著允許傳銷。大家應該注意到國務院在頒布條例的同時還頒布了《禁止傳銷條例》,其目的就是在開放並規範直銷的同時,一如既往地嚴厲打擊傳銷。根據本條例規定,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實際上禁止了團隊計酬),並對提取報酬的比例作了嚴格的限制。這就從計酬制度上對直銷和傳銷作了區分。凡是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直銷經營都是合法的,將受到法律的保護;傳銷則是非法的,有關部門將按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這種非法行為進行堅決的打擊。
  問: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答:根據條例規定,一個企業要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四個條件:(一)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二)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保證金;(四)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直銷企業成立後要在一個地區開展直銷活動,還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級行政區域內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直銷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必須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建立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務網點,以方便和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和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需要。滿足了這個條件,直銷企業才能在該省級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然後才能從事相關的直銷活動。
  問:條例對直銷員制度作了哪些方面的規定?
  答:直銷就是通過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進行推銷,因此,包括直銷員的招募、培訓和直銷行為規範等內容的直銷員制度,是直銷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因此,條例對直銷員制度作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
  一是,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募直銷員,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招募直銷員。
  二是,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未滿18周歲的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全日制在校學生、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現役軍人、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境外人員及法律以及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為直銷員。
  三是,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其簽訂推銷契約。未與直銷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契約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四是,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經考試合格的人員,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後,方可從事直銷活動。
  五是,直銷員在直銷過程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並應當嚴格遵守出示直銷員證、尊重消費者意願等直銷行為規範。
  問:條例對直銷員的業務培訓作了哪些規定?
  答:根據條例規定,直銷企業應當對所招募的直銷員進行培訓,除直銷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直銷企業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時,還要對培訓內容的合法性、培訓秩序和培訓場所的安全負責。
  條例同時還明確規定,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是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並符合以下條件:1、在本企業工作1年以上;2、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和相關的法律、市場行銷專業知識;3、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記錄;4、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直銷企業應向符合相應條件的授課人員頒發依照商務部規定式樣印製的直銷培訓員證,並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單報商務部備案。
  問:為了保障消費者和直銷員的合法權益,條例作了哪些制度設計?
  答: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銷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條例借鑑了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監管經驗,確立以下三項制度:
  一是退貨制度。條例規定,直銷員和消費者在購買直銷產品後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有權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直銷企業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退換貨;後者應當在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退換貨。
  二是信息披露制度。針對直銷活動的隱蔽性,以及直銷過程中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直銷員與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等特點,為了便於直銷員和消費者及時掌握有關情況,防止上當受騙,同時有利於監管,條例規定,直銷企業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三是保證金制度。為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直銷企業或者直銷員不履行退貨義務,保證直銷企業和直銷員無能力履行退貨義務時,消費者的退貨權能夠得到實現,條例明確對直銷企業實行強制提取保證金制度。條例確立了對直銷企業實行強制提取保證金的制度。根據條例規定,直銷企業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存入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在直銷企業設立時為人民幣2000萬元;直銷企業運營後,保證金的數額應當保持在直銷企業上一個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最低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
  問:為了加強監管,條例對監管部門規定了哪些監管措施和手段?
  答:為了加強對直銷業的監管,防止以直銷為掩護進行各種違法行為,條例專設一章,明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可以採取的手段和措施。根據條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進入企業、詢問當事人以及查閱、複製、查封、扣押有關材料和非法財物等措施。同時,為了及時查處直銷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防止直銷演變為多層次傳銷,條例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有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責令其暫時停止經營活動。為保證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條例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上述監管手段和措施的程式,都作了明確而嚴格的規定。
  問:違反條例的單位和個人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為保證條例各項規定的落實,條例對違反本規定的各類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一是,對未經許可從事直銷活動或者通過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直銷許可的違法行為,條例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直銷許可的,還應當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撤銷相應的許可。
  二是,對直銷企業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以罰款、吊銷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三是,對直銷員、直銷培訓員以及其他個人的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了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罰款以及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或者直銷培訓員資格等行政處罰。
  此外,條例還與《禁止傳銷條例》作了必要銜接,規定: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同時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也就是說,如果借直銷之名行傳銷之實,執法部門將會根據《禁止傳銷條例》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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