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律關係主體

會計法律關係主體是參與會計法律關係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會計法律關係的主體與會計學上的主體不同。會計學上所說的主體通常是指會計工作為之服務的對象,並且不同的記帳方式有不同的主體。如有的以會計人員為主體,有的以財產物資為主體,有的以資金為主體。會計學上的主體,主要指特定的單位、物資或資金。而會計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主要是指會計法律關係的參與者,既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也可以是公民個人。在我國能充當會計法律關係主體的,主要是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實行獨立核算的經營單位、預算撥款單位、各種報帳單位和各經營承包單位等。財會人員是會計法律關係中特別的主 體。此外,職工和公民個人在參與會計事務活動時,也可以成為會計法律關係的主體。

會計法律關係的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1) 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特別是有關財政經濟和會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要求。(3) 享有會計方面的經濟權利的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和條件。(4)對會計行為的後果能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5)會計權利受到侵犯時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和請求法律保護等。研究會計方面法律關係的主體,主要是說明由誰來執行會計職能和在會計活動中的地位、權利和義務。只有確定了會計法律關係的主體,會計活動才有人負責,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才有人去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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