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制度設計程式

會計制度設計程式是會計制度設計程式一般可分四個步驟進行。即準備階段、設計階段、試行階段和修正階段。(1) 準備階段主要是調查了解情況、蒐集資料,為設計提供客觀依據。如了解企業的性質、規模、生產特點、機構設定與人員配備情況,了解企業現行制度的有關情況。如原有制度內容、特點、存在問題和憑證、科目、報表、帳簿設定、格式及核算方法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徵求企業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對會計制度的要求和建議、蒐集企業有關其他規定及業務統計部門原始記錄的執行情況等,為會計設計做好準備工作。(2) 設計階段。首先是擬定設計大綱,做好總體規劃,提出初步方案,確定會計制度要提供哪些經濟指標,並通過哪些報表提供;確定會計科目的繁簡程度,採用何種成本計算方法和會計核算形式;在哪些環節上加強內部控制等,然後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內容進行具體的設計。(3)試行階段,是指草案制定後,經過一定時間試行檢驗、通過現場觀察、爭求意見、找出草案的缺陷和薄弱環節,便於修訂和補充。(4)修正階段是經過試行、進行總結、肯定正確部分,對缺陷進行補充修改,最後形成正式會計制度。會計法律關係內容 會計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會計權利和承擔的會計義務,是銜接會計法律關係主體間的橋樑,是確定會計法律關係的基礎和核心。會計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會計主體在進行會計活動時享有的某種職權和利益。

主要包括:(1)會計權利的享有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根據自己的需要自主地進行各種會計活動。(2)會計權利享有者有權要求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負責,以保證自己權利的實現。(3)會計主體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國家司法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機關以強制性的措施實現其權利。(4)會計權利是由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確認、設定和保護的,離開法律的確認,就無所謂權利的存在。會計義務,是會計法律關係的參與者應履行的某種職 責。主要包括:(1)各種會計主體都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政策和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制度的規定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以保證國家和權利享有者利益的實現。(2)義務承擔者所履行的義務只能限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3)會計義務具有強制履行的性質。即對應盡義務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會計義務不等於會計法律責任。義務是法律規定應履行的某種職責; 而法律責任是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是一種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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