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報表報送

納稅人應定期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稅務機關對財務會計報表數據進行接收、處理及套用維護。財務會計報表是指會計制度規定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相關附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報表報送
  • 法律依據: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
  • 內容要求:納稅人應提供主表
  • 份數:至少兩份
法律依據,報表內容要求,納稅人限要求,審核接收資料,資料歸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號)

報表內容要求

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至少兩份(一份給稅局、一份公司【稅局蓋章後返回公司】)
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
《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綜合納稅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納稅人限要求

按季度報送的在季度終了後15日內報送,按年度報送的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5天,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報送。
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接收。
工作標準和要求 :

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財務會計報表》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條件的,受理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

資料歸檔

當資料審核完整符合要求,則稅局專管員蓋章,由企業或公司在稅務大廳處完稅或網上完稅。即完成了會計報表報送
編輯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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