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

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在原重慶大學、重慶建築大學、重慶建築高等專科學校三校科技產業合併的基礎上組建而成,註冊資金一億元人民幣。重慶大學授權科技企業集團負責歸口管理校屬企業。現有全資公司18家; 控股及參股公司12家, 集團以市場化運作模式,促進學校的科技成果的轉化、孵化及產業化,切實有效地實現產、學、研的有機結合。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
  • 總部地點:重慶
  • 經營範圍:歸口管理校屬企業
  • 註冊資金:一億元人民幣
集團介紹,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分類、程式及管理職權,第三章 管理內容,第四章 考核及獎懲,第五章 附 則,財務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四章 支出管理,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稽核機構和稽核人員,第三章 稽核部的職責和許可權,第四章 稽核工作程式,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業務介紹,業務介紹,企業宣言,

集團介紹

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在原重慶大學、重慶建築大學、重慶建築高等專科學校三校科技產業合併的基礎上組建而成,註冊資金一億元人民幣。重慶大學授權科技企業集團負責歸口管理校屬企業。現有全資公司18家; 控股及參股公司12家, 集團以市場化運作模式,促進學校的科技成果的轉化、孵化及產業化,切實有效地實現產、學、研的有機結合。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不斷地發展和壯大重慶大學校辦產業,提高重慶大學校辦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能力,提高重慶大學校辦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投資收益的有效增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校辦產業的實際情況,並參照教育部其它直屬高校校辦產業近年來的改革經驗,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及其下屬的所有全資公司,以及由這些公司投資組建的全資、控股企業及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原重慶大學產業辦、重慶大學科技實業總公司下屬的校辦企業,均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 生效期 本制度經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總經理辦公會議批准,並由科技企業集團總經理簽字,科技企業集團蓋章之後生效。
第四條 本制度概述 針對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目前的產權關係和經營狀況,企業集團暫對下屬企業實施“2+3+4+1”管理模式。即:
“2”:集團根據實際投資比例將集團所屬公司劃分為全資及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兩類。所有全資及控股公司由集團企業管理中心負責歸口管理,所有參股公司由集團投資中心負責歸口管理。參股公司的管理由企業集團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3”:集團作代表重慶大學行使國有資產管理的股東方,對所有下屬全資、控股企業行使三大權利:資產收益權、高管層人事權、重大經營決策權。
“4”:集團行使四項管理內容:戰略規劃管理、全面預算管理、運營監控管理、產權事務管理。
“1”:集團對企業經營班子實施一套績效考核制度。

第二章 管理機構、分類、程式及管理職權

第五條 管理機構 集團設立企業管理中心、投資中心兩個業務辦事機構,負責行使集團對所有下屬的全資、控股、參股公司及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經營運行的監督和事務性管理。
第六條 管理分類 集團根據所屬公司的類型,進行側重點和力度均不同的監督和管理:
1.全資及控股公司:在企業集團成立初期,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以後逐步過渡到以全面經濟預算為核心的一體化管理。
2.參股公司:對參股公司的管理,以通過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正確調控企業戰略發展、迴避經營風險為主。參股公司的管理由企業集團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管理程式 集團總部通過企業管理中心向各企業傳輸集團發展思路和執行集團統一部署;對集團內前景好的企業集中人力、物力、財力進行重點扶持;對業績突出的企業及經營班子給予表彰;對企業出現的經營業務上的困難給予政策、融資、擔保、協作、信譽等方面的支持。
各企業與集團總部以及各企業之間的重要業務聯繫,原則上由企業管理中心負責安排,協調
第八條 管理職權 集團企管中心作為企業集團與下屬各企業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代表集團領導履行日常事務管理權利,是協助集團行使股東決策權的支撐機構.在集團總經理領導下行使以下管理職權:
1.重大經營決策權
對企業行使重大經營決策權主要在四個方面:產權變動決策、重大投資決策、融資決策、公司經營目標的審定,這幾項決策必須經集團來決定,企業在做以上決策時,須先將計畫交向企管中心,由企管中心對其進行整理分析後報集團總經理(需要時再報集團董事會和集團黨委)審批。
2.高管層人事權決策
集團下屬企業的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等高層管理人員必須由集團總部選派,由企業管理中心、組織人事等部門進行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及指標由企業集團相關職能部門擬訂,其中:對企業董事長的考核內容在聘任契約書中予以明確,納入集團中高級人員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企業經營班子考核在經營目標責任書中予以明確。
3.收益權的行使
集團下屬各企業的利潤分配預案必須報集團企業管理中心審定後交各企業公司董事會上通過 。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拖延或截留。

第三章 管理內容

集團以企管中心為主體,包括綜合辦公室、財務結算中心、稽查中心等職能部門,對各企業實施四項基本管理內容:戰略規劃管理、全面預算管理、運營監控管理、產權事務管理。
第九條 戰略規劃管理 集團戰略規劃管理主要由戰略研究、戰略計畫、戰略實施三部分組成。戰略研究重點是整個集團的長遠發展戰略目標研究,如主業發展方向研究、行業結構調整研究、企業重組改制研究、組織結構調整研究、投資結構調整研究、產品結構調整研究、新興產業進入研究等。集團對戰略目標、產品開發、財務預算、智慧財產權、生產管理、品質目標、行銷網路建設和服務及行銷行為實現一體化管理,逐步構建集團化管理為核心的戰略規劃體系。
企業戰略規劃管理研究的重點為產品競爭策略及市場環境,各企業的個體利益必須符合集團戰略一體化要求,必須嚴格貫徹集團戰略一體化的指導思想。各企業根據集團發展戰略方針擬訂戰略計畫,戰略計畫由五年中長期計畫、三年滾動計畫、當年實施計畫三部分組成。
第十條 建立全面經濟預算管理制度 1.各企業各項經濟管理工作和經濟活動都必須逐步納入預算管理,並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的全面經濟預算領導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計畫、財務、銷售、生管、製造等主要部門的負責人。
2.預算應強調和體現量入為出、以銷定產的原則,充分做好市場調研工作,將指標細分到月份,並以六張表為基礎(年度生產計畫表、年度銷售收入表、管理費用表、製造費用表、生產材料消耗表、設備投資表等),三張主表為核心(預計現金流量表、預計損益表、預計資產負債表),突出企業現金流量(企業現金流量平衡)的預算,企業盈利能力的測算和成本費用的預算。
3.預算會計時間從1月1日至12月31日。
4.每年11月末前,各企業應完成下一年度全面預算的編制,並將預算報集團企管中心、投資中心、財務中心等部門審核後,再報集團總經理審批後送交各企業在董事會上審議通過。
5.預算一經董事會確定,一般不再調整,企業經營活動就必須嚴格依照預算執行。企管中心、投資中心、財務中心、稽核中心等部門定期進行預算跟蹤分析,對變化幅度超過30%的項目及時進行分析並向企業董事會報告。
第十一條 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經營目標責任制 1.集團在各企業中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經營目標責任制。
2.集團企業管理中心、人事等管理部門,根據經集團審定後的各企業年度經濟預算情況,制定出各企業各項年度經濟考核指標、年薪標準、風險抵押金標準及獎懲辦法,提交集團審定後,交給各企業董事會審議後執行。
3.集團企業管理中心由各企業董事會授權與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簽訂《高級管理人員經營目標責任書》,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量化考核指標,建立風險經營機制,年終考核由企業管理中心根據審計稽核部門的審計意見,向董事會提出獎懲建議,董事會在此基礎上進行調整。
4.集團企業管理中心會同集團稽核中心、財務結算中心對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財務管理 1.按照集團總部管理要求,財務管理實行企業財務主管負責制。
2.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財經法規、制度。
3.各企業財務負責人應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規範的財務內控制度。
4.各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進行帳務處理,正確核算收入、成本和費用,不準私設“小金庫”,隨意核銷費用以及任意減少利潤或者增加虧損等,保證公司資產的完整、安全和增值,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借貸、抵押及擔保的管理 1.各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企業間的資金拆藉以及向金融單位的借貸事項,必須經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取得集團認可書面授權後才能在授權範圍內辦理。
2.原則上不允許各企業以其名義及資產對集團外企業進行抵押擔保。確需提供擔保的,必須經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並經集團總部批准許可,才能夠辦理相關擔保事宜。擔保期限一般不能夠超過6個月。
3.凡是未按規定程式擅自越權簽定擔保契約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及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4.企業對外進行擔保、抵押,必須嚴格審查被擔保單位的償債能力及信用程度,簽定相應反擔保契約,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實施。
5.各企業要設定備查登記帳簿逐筆登記對外擔保項目,並在每季度末向集團企業管理中心報告、備案,必要時接受集團稽查中心稽核。
第十四條 存貨及應收款的管理 1. 存貨
1)存貨控制總額作為生產性企業的經營考核主要內容之一。各企業應加強在庫低減的管理,引入先進的生產管理方法,設立生產管理部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在庫周轉率,降低在庫資金占用,減少存貨損失。
2)各企業發生不良存貨的處理事項,應將處理事由及方案按照規定程式報經集團企業管理中心、財務中心審核落實後交各企業董事會審定。
3)原則上,每年6月末及12月末,企業必須進行兩次盤點。盤點後,各企業應將發生存貨減值處理事項進行匯總,報集團企業管理中心備案。
2.應收款
1)應收款控制總額作為各企業經營考核主要內容之一。
2)各企業應加強對應收款的管理,每季度編制應收款明細表並進行帳齡分析,並上報董事長及集團企業管理中心,帳齡在兩年以上的應收款應提出具體的處理方案。
3)各企業發生應收款壞帳處理事項時,應將處理事由及方案按照規定程式報經集團企業管理中心、財務中心審核落實後交各企業董事會審定。
4)每一季度末,各企業應將發生應收款減值處理事項進行匯總,報集團企業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工資總額管理 1.各企業的工資標準應在集團綜合部人事勞資管理部門指導下由董事會制定,基本上與當地的勞動力價格標準接軌。
2. 工資總額應與各企業的經營效益掛鈎,動態考核實施。
3.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和淨利潤低於上年度水平的企業,公司工資總額及標準也不能高於上年,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和淨利潤高於上年度水平的企業,公司工資總額增長可按照“兩低於”(即工資增長幅度應低於利潤增長幅度、工資增長幅度應低於勞動生產率幅度)的原則進行增長,任何企業不得隨意提高工資水平,並應接受集團企業管理中心、綜合辦公室、財務中心、稽核中心的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 上繳任務、利潤分配 1.各全資企業在每年6月末以及12月年末前分兩次將年度經濟目標上繳集團。編制費按每季度的第三個月繳納該季度應繳部分編制費。
2.控股企業按以下方式管理:
1)各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需事先報經集團企管中心審定。
2)集團企管中心根據集團及各企業的實際情況提出分配方案,並由集團委派到各企業的董事提交各企業董事會審議後執行。
3)各企業應在年度董事會召開後一個月內按照董事會決議規定將股利劃回集團財務部門,未經集團書面同意確認各企業不得截留應付紅利。
第十七條 股權投資及資本性投資項目的管理 1.各企業股權投資及資本性投資項目應按照企業章程及董事會議事程式要求,向董事會提出立項申請。並將相關資料同時報送集團企業管理中心、投資中心。
2.股權投資、資本性投資項目中的技改項目(如生產線的改造、新置)、基礎建設項目(如房屋建築物修建)必須進行經濟及風險分析、預測、編制項目可行性經濟研究報告及項目的推進方案。
3.零星的生產性固定資產的添置(修建)、租賃等,應將事由及方案按照規定程式報合資公司董事會審定。
4.非生產性固定資產(如汽車、轎車、房屋建築等)的添置(修建)、租賃等,必須上報董事會,同時報送集團企業管理中心,經審定同意後才能夠實施。
5.資本性投資項目中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必須進行招投標。
第十八條 產權事務管理 主要包括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交易管理、資產評估管理。各企業在處置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法律程式辦事,使資產評估工作全過程受控,確保國有資產在資產結構調整、資產重組、企業改制中不會流失。
1.資產處置是轉讓、變賣、毀損報廢、“以物易物”、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權債務的重組行為、不良資產的處置,無形資產的轉讓、許可等經濟行為。
2.不良資產是指實際價值比帳面價值嚴重貶值的各項資產,包括難以收回的債權、各種貶值和報廢的財產物資、長期閒置和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等。
3.集團和各企業董事會按照《公司法》及《章程》規定,制定和明確控股公司資產處置許可權。
4.各企業發生資產處置行為,必須成立相應的內部評審機構對資產的使用價值、成新度、實際價格等內容進行鑑定和確認(對土地、房屋建築物及大宗機器設備處置就聘請專業評估機構出具正式評估報告),並對處置方式、處置價值等提出具體建議,按照規定程式報經各企業董事會(董事長)審定,具體處理應經集團財務部門、企業管理中心審核落實後確定。
5.各企業處置資產進行帳務處理時,必須嚴格按照《會計法》和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違法違規處理。
6.各企業對資產處置要嚴格遵守集團及各企業董事會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嚴禁違法違規和越權操作,否則,集團將追究有關當事人及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7.每一季度末,各企業應將發生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匯總,報集團企業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九條 總經理報告制度 各企業總經理任職期間應定期和不定期就各企業經營情況以書面方式向董事長及集團企業管理中心報告,報告內部包括:
1.定期書面報告(分為兩次,半年報告時間為7月20日前,全年報告時間為次年1月20日前)
①各企業經營情況報告
②各企業經營班子工作評價
2.專題報告
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①重大資產處置(單項金額超過30萬元以上或超過淨資產總額25%的);
②重大投資、技改項目(單項金額超過30萬元以上或超過淨資產總額25%的);
③重大經濟訴訟項目(單項金額超過10萬元以上或超過淨資產總額10%的);
④重大經濟契約、經營協定的簽訂。
第二十條 信息資料報送 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信息資料必須按時、按質上報企業管理中心和集團財務部門,由企業管理中心進行分類處理後,報送各公司董事長和集團領導。報送內容及要求:
1.每季度應報送的資料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費用明細表、主營業務收支明細表、重大事項聯繫表
2.每半年度應報送的資料
①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費用明細表、主營業務收支明細表、應收賬款分析表、存貨分析表、銀行借款表,有分支機構的公司如未合併財務報表的應同時報送分支機構財務報表。
②經營分析:公司對當期經營情況的簡要分析及當期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措施或建議;公司重大資產處置、投資、法律訴訟、重大經營契約協定情況的報告。
3.年度報送資料(除報送上述資料外,增報)
①本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②次年度的全面經濟預算
4.資料報送時間要求
①季度報送資料必須在次月10日前報出,半年度報送資料必須在次月12日前報出,年度報送資料時間屆時通知。
②報送時間確認:郵寄以郵戳以準、電子郵件和傳真以收到時間為準。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談話制度 為了更好地規範各企業的行為,提高各企業的經濟運行質量,加強集團對各企業的管理力度,在控股各企業中推行“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談話制度”,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企業,集團領導將找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談話:
1.班子不團結的
2.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接受管理和監督或不積極配合的
3.完不成董事會確定的經營目標的
4.經營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5. 弄虛作假,違反《會計法》等財經法規的
6.各企業經理、財務負責人有下列行為的:
1) 未經集團同意,成為其他經濟組織的負責人或者合夥組織的合伙人;
2)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企業同類的業務;
3)利用職權索取賄絡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4)挪用企業資金、公款私存
5)未經董事會同意,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稽查監督管理 1.集團將實行企業年度經營結果及高級管理人員任期審計。
2.企業管理中心協助集團稽查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對各企業進行巡查,對各企業日常工作進行監督;各企業年度審計工作由集團稽查部負責。
3.各企業應主動配合集團稽查部及集團委託的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審計工作。

第四章 考核及獎懲

二十三條 對各企業經營班子的考核 1.經營目標考核:年終時集團委託審計部門對各企業進行審計後,由集團企業管理中心或投資中心根據審計結果和目標責任書的規定,向各企業董事會提出獎懲建議,各企業董事會根據集團企業管理中心的建議對經營班子進行獎懲兌現。獎懲方法按《企業經營目標考核辦法》執行。
提前離任的考核:經營班子人員如果因工作調動離開公司,須進行離任審計,並經董事會審核後進行兌現;未經董事會批准擅自離職者,在離任審計後免去獎勵部分並給予相應處分。
2.對財務管理的考核:對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總經理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隨意改變會計報表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遲結帳日結帳的;編制會計年報前未對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債務的;拒絕集團委託授權部門監督檢查的,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總部委派人員,集團總部將對其進行組織或行政處理,對集團委派的會計人員,將調離崗位,並不得允許其再從事會計工作。對於情節特別惡劣和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集團將追究其應付的法律責任。
3.信息資料報送考核:集團所需信息資料,各企業在集團規定時間未報出同時又未說明情況的,每遲報一天扣款100元,超過3天仍未報送,則每遲報一天扣款300元,每半年兌現一次,並在各公司董事會上進行通報。如發生扣款事項,企業管理中心或投資中心將下發扣款通知單,扣款交集團計財部或財務部。
4.重大工作事項考核:對在董事會上明確的要經營班子完成的重大工作事項,由集團企業管理中心對其完成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督促,年終向董事會提出考核建議。
5.對本制度執行情況的考核:如果各企業有違反管理辦法,不接受管理和監督,集團將對這些各企業提出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集團作出相關的人事調整。
6.綜合考核:由企業管理中心牽頭會同各業務部門進行綜合考核,對於按時完成年度經濟目標、使國有資產有較大增值、在業務領域內創造了較突出的社會經濟效益、為學校爭取了較高榮譽的經營集體和個人,給予重獎, 並在考評、評優、職稱評定等方面予以優先。對於在業務中因主觀因素對學校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犯有違法亂紀行為、因瀆職影響企業發展、嚴重損害學校集團聲譽等現象,集團將給予嚴懲直至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集團原發檔案與本辦法相衝突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企業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生效日期實行。
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投資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若干意見,根據渝委發[2000]14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實施意見》及重大校[2000]327號《重慶大學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的若干規定》精神,充分發揮重慶大學在知識、信息、技術、人才等方面的資源優勢,充分調動我校師生從事科技創新的積極性,鼓勵和支持高校師生創業、處理好相關的智慧財產權、股權分配等問題,大力發展校辦科技產業,促進學校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和產、學、研的有效結合,推動校辦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已經與重慶大學及其下屬單位確立了投資關係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和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研成果並能實現產業化的教學、科研部門及個人。
二、生效期
本辦法自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董事會批准,並由集團總經理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實 施
集團根據實際情況由兩個職能部門來負責實施。對於已確立投資關係的公司,根據投資比例將集團所屬公司劃分為全資與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兩類。全資及控股公司由集團企管中心管理,參股公司由集團投資中心管理。對於新公司的發起設立,無論是全資還是控股公司均由集團投資中心負責實施,對新公司的投資,原則上要求集團公司處於控股股東地位。
第二章 投 資
一、投資的涵義
1.本辦法里的投資是指把資產以股本金的形式注入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的研發和產業化的,且產權清晰的中小實體,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展和壯大校辦企業為目的的投資行為。
本辦法里的資產包括貨幣、房產、設備等實物資產和專有技術、科研成果、校名等無形資產。
2.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是代表重慶大學進行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投資的實施主體。其主要經營目的是代表重慶大學以資本金投入或引外資參股等方式扶持學校高新科技項目及經濟效益良好的企業的發展,特別是運用專利許可、技術轉讓、技術入股等方式推進我校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3.要行業對象是光機電一體化產品、計算機軟硬體、網路工程、通訊電子產品、生物製藥、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
二、投資方式
投資方式包括以技術或成果作價入股,與外部股東聯合發起設立新公司;由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單獨發起設立新公司以及其它合作方式。
三、投資審批
1.原則:市場是前提、效益是目的、管理是保障、人才是根本。
2.高新技術項目產業化投資審批程式
主要在選項、論證、包裝、市場和財務分析等方面進行把關。
審批程式見圖1(下頁)。
其中要求的附屬檔案有:
1.專有技術權屬證明複印件
2.項目負責人的有關證明複印件
3.國家頒布的有關該新產品的檢測標準節選複印件
4.立項批文、進口許可、外匯額度、設備採購契約或意向有關資料
5.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的有關證明複印件
6.技術、質量有關認證、獎項複印件
7.資產權屬及法定評估報告複印件
其它非高新科技項目的投資審批程式參照上述程式執行。
審批程式:
<圖1>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產業化項目投資審批程式>
四、項目選擇
1.項目背景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生命周期較長,一般不低於五年,具有高成長性、高盈利性的行業,一般來講產值每年遞增的比例不低於30%,盈利性遞增的比例不低於15%。
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研成果或已取得立項的科研項目。
具有良好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的一般性投資項目。
2.市場背景及競爭狀況
具有強大的需求動力和較高的需求增長幅度。
在一定的時間段內具有技術上的領先性和壟斷性。
未來幾年產品在質量、價格、服務方面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容易樹立品牌形象。
3.人才背景
項目發起人、負責人具有較高的專業文化素養,在同行業中的研究水平處於領先地位。
項目組成員具有較高知識文化水平和較強的研發、管理能力。
第三章 管 理
一、總論
1.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作為代表重慶學進行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投資的實施主體,享有並行使四大權利:投資審批權、投資收益權、人事任免或選派權、參與重大經營決策權。
2.集團通過下屬企業董事會實行管理。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對企業行使服務管理職能,以資產管理為主,主要職能是對企業實行人、財、物歸口管理。
3.學校與企業集團、企業集團與參控股公司的關係是資產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係,為了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己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實體,真正做到產權明晰、校企分開、權責分明,學校不干預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作為出資者,學校按出資額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對企業的債權債務承擔相應的有限責任。
二、風險與控制
1.風險
a、市場
將會面臨的重大市場威脅
是否會受到同類產品或假冒偽劣品的衝擊
b、管理
人才流失的影響
大批量擴產在技術、銷售、生產、財務、質量、後勤保障等方面還存在哪些不足和隱患
c、技術
專業侵害、技術泄密的嚴重後果及法律防範
來自競爭對手或最新科技替代的可能性
d、政策
國家對該行業的產業導向和扶持
優惠政策的範圍和時限
e、財務
成本失控
產權不清
通脹
無序競爭造成的盲目殺價
2.控制
a.不定期檢查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投資企業應每半年一次向
投資方匯報企業的經營狀況(資產負債狀況、損益狀況、盈利能力、增長狀況)。
b.派員參加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參與其重大事件的決策。
c.聘任、委派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內部建立切合實際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d.在生產、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提高企業的運行效率。
三、考核
1.經濟指標
對參股企業的考核主要從企業的行業屬性出發,圍繞企業資金周轉狀況、企業償債能力、企業盈利能力及發展前景進行。
a.資金周轉狀況
對資金周轉狀況的考核主要圍繞企業的應收帳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總資產周轉率等指標進行。
b.企業償債能力
對企業償債能力的考核主要圍繞企業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產負債率、股東權益比率等指標進行。
c.企業盈利能力及發展前景
對企業償債能力的考核主要圍繞企業的主營業務增長率、稅後利潤增長率、淨資產增長率、總資產增長率等指標進行。對以上經濟指標的考核,以企業盈利能力及發展前景為主,凡參股企業的以上經濟指標高於同行業的經濟指標的企業,視為應加以扶持的好企業;與同行業的經濟指標接近的企業,視為基本合格;低於同行業的經濟指標的企業,其處理辦法見本章第四項。
2.投資收益要求
凡由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代表學校以實物資產參資入股的企業,前兩年的投資回報率每年應不低於6%,從第三年開始至第五年應不低於10%;以貨幣資金參資入股的企業,前兩年的投資回報率每年應不低於10%,從第三年開始至第五年應不低於15%;以無形資產參資入股的企業,前兩年的投資回報率每年應不低於2%,從第三年開始至第五年應不低於6%。已經發起成立的公司,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以有形資產參資入股的企業,三年內每年的投資回報率應不低於10%;以貨幣資金參資入股的企業,三年內每年的投資回報率應不低於15%;以無形資產參資入股的企業,三年內每年的投資回報率應不低於6%。如果連續二年達不到上述回報標準,集團公司將考慮以適當的方式撤資退出或清算。
四、扶持或退出的原則
1.對於有學科依託和一定發展前景,最近兩年有較好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資產狀況良好的公司,可採取增量擴股或存量吸股的方式,通過以下手段實現對該企業的扶持和控制,使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
由企業資本公積金和盈餘公積金轉增或由各股東方新注入資金,採取增資擴股或在其它股東方願意出讓其股份的前提下,收購其它股東股權的方式擴大企業集團股份份額。
以企業集團或投資企業自身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經評估後注入企業。
對於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良好的企業,可根據企業的每股淨資產價值,以溢價出讓的方式增資擴股,解決企業發展所需資金問題。
2.對於連年虧損或經營不善,效益低下的企業,採取更換董事、更換高層經營管理人員方式對企業進行整頓。如仍無改觀,可採取股權轉讓、淨資產出售、清算的方式退出。
第四章 激 勵
按照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原則,建立完善的內部激勵機制。
一、鼓勵校內外單位和個人以現金、職務發明、智慧財產權向校辦企業出資入股,享受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二、凡是以技術項目為無形資產作價入股的,由科技企業集團代表學校按該無形資產所占股本的20-50%獎勵給項目課題組的主要成員,並為其辦理以自然人身份擁有股權所需的手續。
三、擁有智慧財產權的高科技項目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無形資產作價金額最高可占企業註冊資本金的35%。
四、新成立的公司原則上不再冠以“重慶大學”,“重大”學樣。若因特殊需要,需要冠名的企業,須經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審核,報分管副校長批准。同時,重慶大學在該企業應持有不低於51%的股份,其中校方冠名的無形資產以技術入股的方式享有不低於10%的股權。
五、為了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吸收本單位的業務骨幹參股,但其股份總額一般不超過總股本的20%,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制時,允許業務骨幹作為公司發起人。
第五章 資本撤出
一、主要撤出方式有:企業購併、股權回購、股票市場上市。
企業購併:在未上市前,將部分股權或全部股權向其它企業或個人轉讓的行為。
股權回購:企業或其他股東購回學校在本企業所持股權。
二、對於滿足上述條件經營較好的公司,可加大支持力度,力爭培育上市,以上市退出為目標。對於運行狀況一般的公司,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
三、對於運行狀況較差,資不抵債的公司,可以通過清算的方式退出
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財務管理規定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集團的具體情況,集團總部財務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並自覺接受監事會的財務監督。集團所屬各企業(公司)實行重大財務事項報批制度,即上報集團或學校批准後,方予以實施的制度。
第六條 集團財務管理在總經理負責制下,實行統一管理,獨立核算,資金由集團統一管理。
第七條 集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依法設立獨立的財務部門。財務部門依法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會計核算並作出報告。
第八條 集團對全資公司、控股公司及參股公司的財會人員實行“委派制”管理。
第九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條 集團及下屬企業的收入包括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經營收入是集團及下屬各企業(公司)經營範圍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其他收入是集團及下屬各企業(公司)主營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各種收入必須納入企業(公司)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不得隱瞞。
第十一條 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各企業(公司)原則上只能在集團結算中心開立賬戶,如遇特殊情況,需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必須報集團總經理批准,否則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
第十二條 充分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集團根據經營資金周轉情況充分合理有效安排使用資金,降低公司費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集團本部及下屬企業應積極申報校辦企業,對取得的經營收入應納稅款按期全額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及時繳納。收入中與教育產業相關的按季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緩、免;所得稅按季向稅務機關申請緩、免。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公司)的支出按經濟性質的不同劃分為經營支出、投資支出及籌資支出,各類支出應分別核算。
第十五條 各企業(公司)根據支出金額大小,建立相應的收支審批制度並實行“一支筆”報銷制度,各企業(公司)審批制度及“一支筆”審批人報集團備案。
第十六條 企業(公司)的各項支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企業(公司)負責人必須嚴格控制,認真審查支出內容和支出金額。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集團為加強貨幣資金的內部管理,對集團的下屬企業實行結算中心結算資金的管理辦法。集團結算中心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九條 集團及下屬各企業(公司)對外投資項目(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無論投資金額大小,必須報經集團或學校批准後方能實施。
第二十條 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應完善各種手續。集團及各下屬企業(公司)購置及處置固定資產實行審批制度,凡購置或處置的固定資產單價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必須報集團審批,購置固定資產單價在5萬元以上必須報學校審批。
第二十一條 集團及下屬企業(公司)應加強應收款項的管理,加大催收應收款項的力度,按規定計提壞帳準備並經批准核銷壞帳損失。
第二十二條 集團及下屬企業(公司)應加強存貨管理,定期盤存,做到帳實、帳帳相符,並符合主管稅務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集團及下屬企業(公司)的資產狀況,特別是風險提示,要及時上報集團或學校。下屬企業(公司)的會計報表每季上報集團,集團匯總後上報學校。
第六章 分配及獎勵
第二十四條 下屬企業(公司)每年按國家或當地以及學校的有關規定製定薪酬及獎勵專項辦法,所訂辦法要具體到每個崗(職)位,並報集團批准,集團的薪酬及獎勵辦法報學校批准。
第二十五條 下屬企業(公司)和集團各部門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目標任務書,報集團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集團及下屬企業(公司)在執行薪酬標準上,不得弄虛作假,私設“小金庫”。
第二十七條 下屬企業(公司)和部門超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部分,集團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集團及下屬企業(公司)的利潤不得截流私分。
第七章 稽查、監督及處罰
第二十九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維護財經紀律的重要保證。集團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檢查。並自覺接受集團監事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集團的財會人員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並確保集團及下屬企業(公司)的財會工作秩序的健康,良性循環。
第三十一條 集團稽查部負責對集團及下屬企業(公司)的稽查,下屬企業(公司)必須積極配合。
第三十二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財經法規及企業(公司)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工作出色的部門和人員,集團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和財經紀律的,集團將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集團及下屬企業(公司)對制定的年度目標任務,要認真執行,對不能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部門和責任人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對弄虛作假、私設“小金庫”的,一經查實,按違規違紀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屬集團總經理會議。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接受集團監事會監督。
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稽核工作規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稽核工作,保障集團“清理整頓,規範發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稽核法》、《稽核署關於內部稽核工作的規定》、教育部《教育系統內部稽核規定》和《重慶大學內部稽核工作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定。
第二條 集團稽核工作是對集團所轄企業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實施內部監督的活動,為集團的發展服務,促進企業強化內部管理,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加強廉政建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條 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重慶大學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配備稽核人員,完善稽核工作規章制度,積極創造條件,支持稽核工作的開展。
第四條 集團稽核部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集團的規章制度,對集團和所轄企業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稽核監督,獨立行使稽核監督權,對總經理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審計處和上級有關部門對稽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集團稽核部對所轄企業實行稽核監督。

第二章 稽核機構和稽核人員

第五條 集團保證稽核工作所必需的人員編制,並配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強,能勝任稽核工作的人員,逐步形成稽核、會計 、經濟、管理等合理的專業知識結構和年齡結構,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條 總經理要加強對稽核工作的領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 建立健全稽核機構,加強稽核隊伍的組織、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稽核工作,聽取稽核工作匯報;
(三) 及時批覆稽核報告、稽核意見書或稽核決定,督促稽核意見書或稽核決定的執行,支持稽核部和稽核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稽核監督權;
(四) 為稽核部和稽核人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五) 稽核部和稽核人員成績顯著的應進行表彰和獎勵;
(六) 切實解決稽核人員在工作、生活、職務評聘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七條 稽核人員要恪守稽核職業道德,嚴守稽核紀律,做到依法稽核,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條 稽核人員辦理稽核事項,與被稽核單位或稽核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九條 稽核人員依法執行稽核任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十條 集團原則上應保證稽核人員每年不少於兩周的脫產學習、培訓或進修的時間,並有相應的經費保證。
第十一條 稽核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評聘。
從事稽核工作的財經、工程技術或其他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

第三章 稽核部的職責和許可權

第十二條 集團稽核部對集團所轄企業的下列經濟活動進行稽核:
(一) 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 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三) 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集團有關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
(四) 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五) 集團所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六) 集團領導(總經理)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第十三條 稽核部對集團所轄企業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組織或進行稽核調查,向集團領導反映情況,提出加強巨觀管理和調控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四條 稽核部對集團所轄企業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集團占控股地位)及合作項目等投入資金、財產、技術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以及稽核範圍內的其他事項,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稽核或稽核調查。
第十五條 稽核部對集團所轄企業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中的問題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六條 集團稽核部負責宣傳並嚴格執行國家審計法規,根據工作的需要制定稽核工作的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稽核部在執行稽核任務時,有下列主要許可權:
(一) 根據稽核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財務計畫、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檔案、資料等;
(二) 審核憑證、賬表和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體,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
(三) 對稽核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檔案、資料和證明材料;
(四)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稽核部應立即做出制止決定,並同時報請主管稽核工作的集團領導批准;
(五) 對阻撓、妨礙稽核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稽核部應報請主管稽核工作的集團領導批准,採取封存賬冊和資料等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 對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模範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建議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有關人員提出經濟處罰措施或移交紀檢、監察或法務部門處理的建議;
(七) 根據集團的授權,進行經濟處理和經濟處罰;檢查集團領導批准的稽核意見書和稽核決定的執行情況;
(八) 對稽核工作的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間向集團領導、上級主管部門、上級稽核機關反映。

第四章 稽核工作程式

第十八條 稽核部根據集團的實際情況,圍繞集團中心工作和根據集團領導意見,擬定稽核工作計畫,報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報學校審計處。
第十九條 稽核部根據稽核工作計畫確定稽核事項,並應在實施稽核前向被稽核單位送達稽核通知書。被稽核單位應當主動配合稽核工作,按稽核通知書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稽核小組在調查被稽核單位的情況,評價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稽核項目的目標要求擬定稽核方案,作好實施稽核前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稽核人員對稽核事項實施稽核,通過評價內控制度,審查憑證、帳表,查閱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等方法,取得有關證明材料,並完整、準確地填寫稽核工作底稿。
二十一條 稽核終結,稽核人員根據稽核工作底稿,綜合分析後,提出稽核報告,徵求被稽核單位意見。被稽核單位應當自接到稽核報告之日起7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稽核部,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二條 稽核部審定稽核報告,對稽核事項作出評價,出具稽核意見書,對需要依法處理的還應做出稽核決定。稽核部在對重大事項作出稽核決定前,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應將稽核報告、稽核意見書或稽核決定一併報送主管稽核工作的集團領導審批,集團領導應當在7日內批覆,並應責成稽核部具體辦理和監督執行。經批准的稽核決定、稽核意見書,應當及時送達被稽核單位和有關單位,被稽核單位和有關單位必須執行。
第二十三條 被稽核單位或有關單位對稽核決定或稽核意見書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稽核決定或稽核意見書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稽核工作的集團領導提出書面意見,主管領導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更改的決定。如被稽核單位和有關單位對主管領導的決定仍有異議,可按規定向上級稽核機關提請複審。
第二十四條 稽核部應對重要稽核事項進行後續(跟蹤)稽核,檢查稽核決定或稽核意見書的執行情況和結果。
第二十五條 稽核部在稽核事項結束後,應當建立稽核檔案,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稽核部可以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等建議,報請主管稽核工作集團領導或紀委、監察部門處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檔案、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
(二) 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的檔案和會計資料;
(三) 轉移、隱匿違法所得的財產;
(四)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
(五) 阻撓稽核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
(六) 拒不執行稽核決定和稽核意見書;
(七) 報復陷害稽核人員和檢舉人。
上述各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提請法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稽核部和稽核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集團幹部管理許可權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或提請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四) 泄露國家秘密。
上述各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提請法務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科技企業集團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3年3 月1 日起執行。
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物資設備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使企業集團有限的資金髮揮更大的使用效益,減少浪費,杜絕採購之中的不正之風,規範採購行為,本著“保證質量、節約開支、堵塞漏洞、避免損失”的原則,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檔案精神,結合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宗物資設備採購是指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購置。
第三條 集團及直屬全資子公司大宗物資設備購置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的購置程式進行;集團控股公司參照執行;其他物資的採購由各子公司按其內部規定進行。
第四條 採購實行信息與決策相分離的原則。集團規定以下採購程式:
1.金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採購,由使用單位提供該單位領導簽字認可的物資採購方案,報集團企管中心雙重審定。
2.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採購,由企業集團和使用單位共同確定專人組成採購小組進行,企業集團參與主要採購過程;各單位購置汽車,一律報集團批准後按此條執行。
3.金額在1萬元以下,單位自購的,由單位總經理確定專人組成3人以上的採購小組進行。
第五條 大宗物資設備的採購必須採取招標、邀標方式,學校紀檢、審計參與招標邀標的主要過程(如標書的審定、開標過程等),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爭取更好的效果,招標、邀標應嚴格按程式進行,規範操作。金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採購,集團企管中心參加開標;5萬元以上的採購,集團分管領導、企管中心、稽核部參加開標;同類同種物資一年採購量在1萬元以上也要招投標。
第六條 採購活動前,必須將採購小組的組成、採購項目和金額等情況報集團企管中心備案,必要時集團將派人直接參與採購活動,職責是監督採購過程的合規合法性。
第七條 採購活動前後,在支付大宗物資設備的款項時,必須附有採購小組採購過程紀要和集團企管中心的審簽資料,單位財務部門方可付款,並隨時接受集團稽核和監督。
第八條 為了節約採購成本各單位應進行批量採購,不得故意分解成小批量;同時使用的產品應同時進行採購,不得有意分期進行,確實不利於批量或同時採購的應報集團企管中心審批。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採購活動中拒絕監督,或招標採取走過場,明招暗送,泄露標底的;
2、與投標者相互串通,阻擾、排擠其他投標者公平競爭或干擾招標活動,使招投標不能正常進行的;
3、與供貨單位相互溝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貨款的;
4、採購過程中,接受供貨方的吃請、娛樂和旅遊,私自參與供貨方組織的活動的;
5、接受供貨方的回扣或有價證券等各種好處而不上交的;
6、揮霍浪費或挪用、貪污、私分採購款的;
7、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購進的貨物為以次充好、價高貨次、假冒偽劣產品的;
8、利用各種理由把採購款和採購物品化整為零進行採購,逃避上述條款約束的。
第十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總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業務介紹

業務介紹

科技企業集團以原有的機械製造、光機電產品、環保設備、資源與環境保護、房地產、裝飾工程、網架工程、工業產品設計、工業設備安裝、工程設計及施工、工程監理、資產管理、賓館、建築設計、出版印務等傳統產業為基礎,發揮多年積澱的對高校科技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驗,致力於發掘新材料、新技術,發展生物、數碼信息技術,開發新型能源、節能環保、計算機軟體,研發光、機、電一體化的高精尖科技產品等,綜合利用學校在高科技領域取得的研究成果,服務於社會經濟建設。
科技企業集團按照現代企業管理體制進行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會成員由學校黨、政分管產業的領導及財務處、資產處等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集團黨政主要負責人及職工代表組成,全權代表學校依法行使決策權。董事長(法人代表)由學校分管領導兼任。監事會由學校紀委書記和紀檢、監察辦、審計處、財務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及集團職工代表組成,代表學校行使監督權。集團設有黨委、紀委、工會、教代會等黨群組織。總經理負責全面主持集團的經營管理,依照集團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行使經營權。

企業宣言

面對飛速發展的新經濟時代,重慶大學科技企業集團始終依託重慶大學,堅持以人為本,以市場為導向,綜合利用各學科在科研領域所擁有的高科技成果和人才資源優勢,抓住新經濟時代迅猛發展的機遇,按照學校提出的“清理、整頓、發展、增效”的工作任務,秉承“誠信、敬業、高效、團結”的企業文化理念,與時俱進,根據市場經濟發展趨勢,結合高校產業的特點,促進地方經濟建設,為西部大開發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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