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制度

已被《部門決算管理制度》(財庫[2013]209號)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制度
  • 時效性:已被財庫[2013]209號廢止
財政部關於下發《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制度》的通知
2002年3月5日 財統[2002]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各項資金和會計信息管理工作,規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證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工作順利進行,促進建立科學、規範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工作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我們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果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附屬檔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制度
抄送: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附屬檔案: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各項資金和會計信息管理工作,規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行為,保證會計決算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法律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的編制範圍、編制內容、工作組織、填報審核、匯總上報、質量核查及數據資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規範。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指行政事業單位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根據財政部門決算編審要求,在日常會計核算的基礎上編制的、綜合反映本單位財務收支狀況和各項資金管理狀況的總結性檔案。
第四條通過建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制度,收集匯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經費來源與運用、資產與負債、機構、人員與工資等方面的基本數據,全面、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為財政部門審查批覆決算和編制後續年度財政預算提供基本依據,並滿足國家財務會計監管、各項資金管理以及巨觀經濟決策等信息需要。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於所有執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行政事業單位;對於不執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但納入財政預算範圍、且與各級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款關係的其他單位也適用於本制度。
第二章 會計決算報告工作組織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工作按照“科學、規範、統一、高效”的原則,由財政部實施統一管理,各部門、各地區依據財務管理關係或預算管理關係分別組織實施。
第七條財政部是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職責主要是:
(一)制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制定下發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格式和工作處理軟體,並組織全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表與軟體培訓。
(三)組織全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表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分析工作。
(四)負責全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信息上報和對外提供工作,並對全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信息披露實施統一管理。
(五)組織全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編制質量的核查工作。
(六)建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資料庫和網路管理體系。
第八條中央各部門(含中共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和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和有關中央直管企業集團,下同)按照全國統一的工作程式、編報規範和時間要求,組織實施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的編報工作。其職責主要是:
(一)組織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表的布置與培訓工作。
(二)組織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表的收集、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
(三)組織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編制質量的核查工作。
(四)負責建立和管理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數據分庫。
第九條各地區(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下同)的財政部門按照統一的工作程式、編報規範和時間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的編報工作。其職責主要是:
(一)組織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表的布置與培訓工作。
(二)組織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表的收集、審核、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三)組織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編制質量的核查工作。
(四)負責建立和管理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數據分庫。
第三章 會計決算報告的內容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報表、報表附註和財務分析。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報表包括:
(一)報表封面。
(二)主表。
(三)補充指標表。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報表封面內容主要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名稱、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填表人、聯繫方式等文字信息,以及單位統一代碼、基本性質、財政預算代碼、預算管理級次、隸屬關係、報表類型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報表主表、補充指標表內容主要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各類收支與結餘情況、資產與負債情況、人員與工資情況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應上報的內容。主表適用於所有行政事業單位,補充指標表僅適用於相關業務的行政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報表附註用於註明需特別說明的有關報表編制事項,主要包括:報表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以及特殊事項的說明和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是對本單位收入支出、資產負債、淨資產等主要財務指標增減變動情況和原因的分析。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應當同時記載在紙介質和磁碟介質(或光碟介質)上。
第四章 會計決算報告的編制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的統一編制時間點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八條各部門、各地區應按照財務管理關係或預算管理級次確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的基本報告單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的基本報告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獨立編制會計報表。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的基本報告單位原則上應實行逐戶錄入。對於確實不具備基本報告單位逐戶錄入條件的,可按照財政部每年統一確定的原則適當調整錄入級次。
第二十條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全面清理核實資產、負債、收入、支出,並辦理年終結賬的基礎上,編制會計決算報告。
(一)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及各級財政對單位預算的批覆檔案,及時清理收支賬目、往來款項,核對年度預算收支和各項繳撥款項。各項收支應按規定要求進行年終結賬。凡屬本年的各項收入應及時入賬,本年的各項應繳預算款和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在年終前全部上繳。屬於本年的各項支出,應按規定的支出渠道如實列報。
(二)應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會計核算資料編制會計決算報告,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正確、內容完整、賬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二十一條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財政部統一下發的報表格式、編制說明及軟體操作要求,認真編制會計決算報告。
(一)報表封面應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和財政部統一規定如實填報。報表編制完畢後,須經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報表編制人員審查、簽字並蓋章。單位公章應加蓋單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財務專用章代替。
(二)報表各項指標應嚴格按照財政部統一制定的報表編制說明、指標解釋認真編制,做到表內項目之間、表與表之間、本期數據與上期數據之間相互銜接。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單位核撥經費給其他不屬於會計決算報告編制範圍的單位,由撥款單位代編決算,具體應按照財政部代編決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會計決算報告的審核
第二十三條會計決算報告的編制單位必須認真做好會計決算報告的審核工作,確保上報數據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核編制範圍是否全面,是否有漏報和重複編報現象。
(二)審核編制方法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的編制要求。
(三)審核編制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審核單位賬簿與報表是否相符、金額單位是否正確,有無漏報、重報項目以及虛報和瞞報等弄虛作假現象。
(四)審核報表中的相關數據是否銜接一致,包括表間數據之間、分戶數據與匯總數據之間、報表數據與計算機錄入數據之間是否銜接一致。
(五)對報表與上年數據資料進行核對,審核數據變動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條會計決算報告審核的方法應採取人工審核與計算機審核相結合。
(一)人工審核:包括政策性審核和規範性審核。政策性審核主要以現行財務制度和有關政策規定為依據,對重點指標進行審核;規範性審核側重於報告編制的正確性和真實性及勾稽關係等方面的審核。
(二)計算機審核:利用軟體提供的數據審核功能,逐戶審核報表的表內表間關係、檢查數據的邏輯性及數據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條會計決算報告審核的工作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自行審核、集中會審、委託審核等多種形式。
(一)自行審核: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上報會計決算報告前應自行將本單位報表、磁碟以及有關數據資料,按統一規定的審核內容進行逐項覆核。
(二)集中會審:各部門、各地區組織專門力量對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決算報表、磁碟及相關資料,按照統一的標準及要求進行集中對賬或分戶覆核。
(三)委託審核:委託中介機構對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報表數據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各地區要認真做好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的審核工作,凡發現報告編制不符合規定,存在漏報、虛報、瞞報、錯報以及相關數據不銜接等錯誤和問題,應要求有關單位立即糾正,並限期重報。
第六章 會計決算報告的匯總與上報
第二十八條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財務管理關係或預算管理級次,採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時層層匯總上報。
第二十九條各地區的財政部門應對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匯總會計決算報表、本級匯總會計決算報表及本級代編經費決算報表進行匯總,並對有關收入支出、內部往來項目等匯總虛增進行調整和剔除後,形成本地區匯總會計決算報表,並作為各級財政總決算相關數據的來源。
第三十條中央各部門應對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會計決算報表、部門本級會計決算報表和本級代編經費決算報表進行匯總,並對有關收入支出、內部往來項目等匯總虛增進行調整和剔除後,形成本部門匯總會計決算報表。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各地區匯總會計決算報表要以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數據為準,不得隨意調整數據和科目,更不能虛報、瞞報和隨意結轉。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各地區編制的行政事業單位匯總會計決算報告,應於次年3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七章 會計決算報告編制質量核查
第三十三條會計決算報告編制質量核查是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管理部門為加強會計決算管理,促進提高會計決算信息質量,依法組織開展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編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的抽樣核查。
第三十四條會計決算報告編制質量核查工作採取統一管理、分級實施原則,全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編制質量的核查工作由財政部組織實施,各地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編制質量的核查工作由各地區財政部門按照統一的工作要求分級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會計決算報告編制質量核查的樣本採集依據“隨機抽取、適當調整”的原則,採取隨機抽取與定向選擇相結合的方式。
(一)隨機抽取:通過計算機隨機確定核查樣本。
(二)定向選擇:對會計決算報告存在明顯質量問題或以往年份核查不合格單位,列為核查樣本。
第三十六條會計決算報告編制質量核查的內容由財政部每年根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編制情況以及財政檢查工作要求統一規定。基本內容包括:報告編制範圍是否齊全、會計決算報表與單位賬簿是否一致、報表編制口徑與匯總方法是否正確、向不同部門提供的報表數據是否一致等。各地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對核查內容進行補充。
第三十七條被選定為核查對象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核查,應按照核查工作的統一要求如實、及時提供所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有關會計資料,並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對核查結果實行及時通報制度,對於會計決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相應工作責任。
第八章 會計決算數據資料管理
第三十九條會計決算數據資料包括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中以各種介質存放的各類報表、編制說明、分析報告、總結材料。
第四十條中央各部門和各地區財政部門要對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會計決算數據資料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並從計算機中傳出備份保存。
第四十一條中央各部門和各地區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妥善保存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數據資料。
第四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數據資料進行管理和維護,配備必要的計算機技術人員,明確管理職責。
第四十三條對於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分戶會計決算數據資料,以及涉及國防、安全等國家保密部門的會計決算數據資料,要嚴格實行密級管理。
第四十四條對外提供行政事業單位匯總會計決算數據資料,應有公函請求,並報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提供。
第四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不得發布上級財政部門管理範圍內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信息。
第四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做好會計決算數據密級管理的同時,充分利用現代計算機和網路等先進技術,認真做好會計決算資料的“數據共享”,以提高會計決算信息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會計決算信息專題研究分析,做好會計決算信息服務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式及時提供有關會計決算信息資料。
第九章 會計決算報告的工作責任
第四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制度規定認真編制會計決算報告,全面、真實反映本單位會計決算信息。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人員應當認真、如實編制會計決算報告,不得漏報、瞞報或因工作不認真錯報有關會計決算信息,更不得編造虛假會計信息;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務人員提供虛假會計決算信息,不得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會計決算信息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對於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會計決算信息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地區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本部門、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編制工作的考核,對在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編制工作中成績優秀的單位給予表彰;對因工作組織不力或不當,拖延報送會計決算報告或數據差錯嚴重,給全國行政事業單計決算報告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工作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各部門、各地區可依據本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該制度已被《部門決算管理制度》於2014.01.01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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