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介紹
為加強會計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加快會計信息化實用型人才培養步伐,全國
APOIT標準會計實務信息化人才培養項目以培養會計實務信息化人才為目標,提供課程研發、課程培訓、人才評價、就業推薦、人才培養體系建設等服務內容。該項目已被納入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急需緊缺人才培養工程”。
參加APOIT標準全國會計實務信息化套用能力考試並考試合格的學員,可獲得該證書,表明持有者已經通過相應的實訓考核,具備了一定的技術水平和就業能力。會計信息化證是會計從業人員實務技能的標準,會計信息化證與會計從業資格證是會計人員認定實務技能和理論知識必備的兩本證書。
根據會計崗位的級別不同,需要要求具備的崗位就業能力不同,按社會需求的崗位和要求的高低進行了劃分,讓會計從業人員更清晰各自的職業定位和現有所需能力提升點。會計信息化證作為會計人員的國家技能標準,是會計從業的重要條件,而且有利於強化和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報名資格中“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條件。
證書背景
APOIT標準概述 APOIT標準(Accounting Profession Oriented Interactive Teaching標準, 會計職業導向互動式高效教學標準)是由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業行業分會擬定由全國會計職業教育專業委員會理事單位授權執行的標準,對於基於會計職業導向的教學內容製作、教學內容開發、教學內容的高效教學傳遞提供一套共通的規範。
考試科目
財務會計信息化證
(1)出納實務:出納實務含網上支付套用、資金管理套用;
(2)全盤賬實務:會計實務、電算化軟體、ERP套用、智慧型財務套用;
(3)納稅實務:納稅基礎實務、智慧型開票、本省網上報稅套用;
管理會計信息化證
(1)戰略與預算管理:財政部管理會計指引第100號-203號戰略管理與預算管理的套用;
(2)績效與投融資:財政部管理會計指引第300-604號成本管理、營運管理、投融資管理、績效管理的套用;
(3)管理會計報告與內部控制:財政部管理會計指引第700-802號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管理會計報告的套用。
考試時長為3個小時,每個科目1個小時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信息化認證管理,為更好貫徹《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實施方案(2010-2020年)》和《會計行業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年)》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取得會計信息化證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招聘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以及下列會計工作崗位人員時,可優先考慮持有會計信息化證書的人員:
出納;
稽核;
資本、基金核算;
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總賬;
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其他會計工作。
第二章 證書的取得
第四條 申請參加會計信息化認證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具備一定會計理論基礎和實務工作技能;
(五)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信息化認證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信息化證書。
第五條 會計信息化認證考試科目為:出納實務:出納實務含網上支付套用;全盤賬實務:會計實務、電算化軟體、ERP套用;納稅實務:納稅基礎實務、開票、本省國地稅套用;
第六條 會計信息化能力認證考試實行無紙化考試制度。
第七條 考試時間以會計信息化認證考試報名系統相關公告為準。
第八條 凡報名參加會計信息化證書的人員,所有考試科目必須同時合格,才能取得會計信息化認證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會計信息化認證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是領取會計信息化證書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九條 會計信息化認證考試合格的考生,需持考試成績合格證明、身份證原件,到考試報名中心管理機構領取會計信息化證書。
第十條 考生可以通過委託代理人領取會計信息化證書,代理人需攜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張。 考生本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考生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考試中心管理機構應噹噹場受理;提交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考試中心管理機構應噹噹場告知考生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 考試報名中心管理機構作審核完考生提交的材料後,應噹噹場向考生頒發會計信息化證書。
第十三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業行業委員會統一規定會計信息化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業行業委員會會負責會計信息化證書的印製,考試報名中心管理機構負責證書的頒發。
第十四條 會計信息化證書是具備會計實務工作能力的證明檔案,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持有會計信息化證書的人員不得塗改、轉讓或出售會計信息化證書。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取得會計信息化證書的,將撤銷其會計信息化證書資格,並將人員名單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參加會計信息化認證考試舞弊的,將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十七條 考試中心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信息化認證考試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依法提交至相關法律部門進行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