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事務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事務方法
  • 外文名:Accounting Affair Methods
  • 類別:會計
  • 技術可行性:完成詳細程式設計操作模型
  • 目的:為確定產品能按設計之規格生產
簡介,其它資產,

簡介

1)所謂建立技術可行性是指完成詳細程式設計或操作模型而言。換言之,為確定產品能按設計之規格生產所必須之各項規劃、設計、編碼及測試工作均已完成時,技術可行性才算建立。
2)資本化之計算機軟體成本應個別攤銷
3)每年之攤銷比率系以該產品(軟體)本期收益對該產品本期及以後各期總收益之比率,與按該產品剩餘耐用年限采直線法計算之攤銷率,兩者之較大者為準。
4)計算機軟體成本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按「未攤銷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
5)公司於新創事業正常營業前發生之費用,減同期間收入後餘額,除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或能由營業收回者得遞延外,應作為當期之費用。
6)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且應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其攤銷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7)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予註明。
8)固定資產(含土地及天然資源)及無形資產可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
9)經重估價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自重估基準日後,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以重估價為基礎。

其它資產

1)各資產應儘量歸屬於適當科目,非不得已應儘量避免列入其它資產。通常列為其它資產之科目包括遞延借項、閒置固定資產存出保證金等。
2)遞延借項又稱遞延費用,指長期預付費用或一筆支出其預期效益超過一年以上者。凡支出之效益僅及於下年度或下一營業周期者,為預付費用,屬於流動資產;支出之效益及於下年度以後者,則列為遞延借項。
3)凡無未來經濟效益之支出或損失,因不具備資產之條件,不能列為遞延費用。通常列為遞延借項之科目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債券發行成本等。
4)其它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2.負債
2.1.通則
1)負債與資產應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有法定之抵銷權者不在此限。
2)估計負債應依合理估計之金額予以列帳,或有負債及承諾,如已預見其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且其金額可以合理估計者,應依估計金額予以列帳;如發生之可能性不大,或雖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但金額無法合理估計者,則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其性質及金額,或說明無法合理估計金額之事實。
3)各項負債之入帳按因而獲得之資產(或負債)價值為準,其償還期長於一年者,以其折現值為準。
4)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應嚴格劃分。
5)資產負債依外幣為計算單位者,應按交易當日之匯率折算新台幣入帳。外幣現金實際兌換成新台幣或收取外幣債權、償還外幣債務時,因適用不同匯率所產生之兌換損益,列為當年度損益。期末應就外幣資產及負債,按資產負債日匯率折算,因而產生之未實現兌換損益,並列為當年度損益。
6)前項外幣因收入時各批匯率不同,其支出時之匯率應以加權平均法為原則,其權數為各批外率之數量。
7)清理外幣債權債務,如因折合率變更,而發生賬面差額時,其差額應列為清償時期之收益或費用。前項差額,如事前已提列外幣債務兌換損失準備者,應先沖減該項準備。
流動負債為將於一年內以流動資產或其它流動負債償還者。但營業周期長於一年者,得改以一個營業周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之標準,採用該項標準時,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1)短期借款應註明借款名稱、利率、到期日及保證情形,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其賬面價值。
2)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它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列明。
2.2.2.應付短期票券
1)應付短期票券應按現值評價。
2)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賬面價值。
2.2.3.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
1)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2)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賬面價值。
3)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4)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及應付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它應付款項及票據分別列示。應付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款項,應為適當之表達。
2.2.4.其它應付款
1)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2)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流動負債。
1)長期負債應註明其性質、償還期限、利率及重要限制條款。
2)長期負債將於一年內或一個營業周期內到期,並將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償還者,應轉列為流動負債
3)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賬面價值及其它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
4)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科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5)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賬面價值及其它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6)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7)長期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
2.4.其它負債
1)各負債應儘量歸屬於適當科目,非不得已應儘量避免列入其它負債。通常列為其它負債科目包括遞延貸項、存入保證金等。
2)遞延貸項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為資產之減項(如應收分期帳款之遞延毛利)流動負債或非流動負債。
3.股東權益
3.1.股本
1)股本系指股東繳足並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股本額。
2)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均應列明。
3)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或面值法處理,列為股東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4)本公司若同時發行普通股及特別股時,應將普通股及各種特別股股東之股本、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及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分別在資產負債表中予已列示。又各種不同股之股東所享之權利及所受之限制,暨各種股東在分配股利及剩餘財產上之優先次序,均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予已適當表達。
1)資本公積系除股本外,非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2)股票溢價、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受領贈與、固定資產重估增值、自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長期股權投資按權益法所認列之資本公積及庫藏股票交易產生之資本公積等,應分別列明。
3.3.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1)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系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等項:
A)法定盈餘公積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B)特別盈餘公積因有關法令、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C)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累積虧損)。
2)保留盈餘得經法定之增資手續轉作股本。累積虧損得經股東大會決議,依次以保留盈餘、資本公積及股本彌補之。
3)資產增值準備除依法彌補虧損或轉作股本外,不得派作其它用途。
4)公司之累積虧損,經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者,以後年度如有盈餘,應先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在原撥補碼額未轉回前,不得分派股利或作其它用途。
5)本公司盈餘之分配或虧損之彌補,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列明。
3.4.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長期股權投資,系采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所認列之未實現跌價損失。
3.5.累積換算調整數因外幣交易或外幣財務報表換算所產生之調整數。
4.本期損益
1)損益計算之目的,在於公正表達各期之經營成果。損益計算應以各期之全部收入減除同期之全部費用及所得稅,以求得各期之純益或純損。
2)收入抵銷額不得列為費用,費用抵銷額不得列為收入。非常損益系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諸如重大災害損失,外國政府之沒收與因新頒法規禁止營業而發生之損失等及金額重大之償債損益。
3)前期損益項目在計算、紀錄與認定上以及會計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於該期報表發布後始發現,而應為調整者,屬於前期損益調整,應直接列入股東權益變動表(其應分攤之所得稅應在其相關項目中減除),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或重編前期報表。
4)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應作適當之劃分。凡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惟為求帳務處理之簡便起見,一定金額以下之支出,不論其效益期間長短,一律列為當期費用。5)損失業已發生,但金額尚未確定者,應按適當之估計數列作發生當期之損失。但不得虛列或有損失以虛減純益,作為調節各期損益之手段。
1)發行人有外幣交易或國外營運機構者,應將外幣現金流量按其現金收支時之匯率換算成本國貨幣,以編制「現金流量表」。如按全年加權平均匯率與按現金收支時之匯率換算,其結果之差額不大時,得按全年加權平均匯率換算。資產負債表日外幣現金餘額應按該日之匯率換算,其與以外幣收支當時之匯率換算結果之差額,應以「匯率影響數」在「現金流量表」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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