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盟制度,古代諸侯之間的集會、訂盟。時以霸者為主,臨時聚會於一地,按霸主意旨或共同利害,相與結盟。《史記·秦紀》桓公十年:“當是之時,楚霸,為會盟合諸侯”。清代利用此種形式,加強控制和監督各旗蒙古王公與民眾,形成會盟制度。視歸服時編旗安置情況,有的契約部若干旗為一盟,有的合不同部的若干旗為一盟。會盟地點由理藩院指定,以地名冠以盟的名稱,盟的範圍大小不一。設盟長、副盟長、幫辦,由理藩院請旨,就盟內各旗蒙古王公中揀選委派。一般規定3年舉行一次會盟,由清廷派欽差大臣監臨,審查各旗編佐、兵丁、武器、馬匹及巡守邊防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