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不同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具有如下特點:
1、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非營利的事業法人
這種證券交易所雖然也起到媒介證券交易的作用,但證券交易所不向證券交易各方收取相當於成交額一定比例的佣金。為了維持證券交易所的日常營業,證券交易所只向證券交易所會員收取會費。會費的數額和繳納由證券交易所以章程形式確定。例如東京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就分為定額會費和浮動會費兩種。
2、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由證券商組成
證券商實際上就是各種依法成立的證券公司。如依照日本證券交易所立法,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是取得大藏大臣頒發的營業許可的證券公司。這樣,證券公司既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也是媒介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商,同時具備兩種身份。非證券公司既不能充當證券商,也不能作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3、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強調自律性原則的管理方式
所謂“自律”是指證券交易所通過自行確定規則的方式實現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立法機關和政府多不加干預。採取“自律自治”的管理方式曾經是英國證券交易所的重要特點。但在本世紀30年代初,由於發生多起證券交易醜聞以及單位信託的發展,以“自律自治”為主的傳統封閉性管理體制逐漸變化,形成以自律自治和國家干預的雙軌制管理體制。雖然政府對證券交易所的行政管理有所加強,但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相比較,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仍具有自律自治的特點。
評價
由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採取會員自律自治制度而不以營利為目的,因此證券交易佣金和證券上市費比較低,有利於擴大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規模和數量,防止上市證券流入場外市場進行交易。但由於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同時也是證券商,是證券交易活動的直接參加者,證券商的營利性有可能導致證券交易過程中出現不公正現象。此外,由於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雙方都只限於取得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商,非會員證券商若要進入某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必須首先獲得原有會員的同意。這種狀況是一種事實上的壟斷,它不利於形成公平競爭的環境,也會影響證券交易服務質量的提高。
毫無疑問,公司制和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各有利弊,接受任何形式的證券交易所也就意味著同時接受此種證券交易所優點和缺點。從世界範圍來看,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主要有會員制和公司制兩種。會員制的治理模式契合了證券交易所發展初期交易技術落後的客觀環境,因而成為全球證券交易所在上世紀末之前的主要組織形式。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通訊技術的革命和競爭的日益加劇大大改變了證交所的市場環境,越來越多的證券交易所為了自身的發展引進更加開放的公司制模式並且取得了不錯的經營績效。公司制改革成為全球證券交易所的一大發展趨勢,各國證交所在公司制改革過程中根據自身特點採用了不同的改革方式並採取了相應措施緩解潛在的利益衝突問題。。我國現有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也都是按照會員制事業法人的方式設立的。這種趨勢是與各國經濟生活的快速發展和變化相適應的。經濟生活的迅速變化在客觀上要求加快證券交易的速度,會員制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憑藉其獨立地位而影響和阻斷證券交易的弊端,從而減少了交易環節並降低了交易成本,實現了證券交易的高效率。同時,各國證券交易所立法還同時改革了會員制的某些傳統特點,從而使會員制更具生命力。
區別
關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與會員制的區別,學者間聚訟紛紜。準據法說認為,公司制系按各國公司法組織成立,而會員制系按民法組織成立;組織成員說認為, 公司制非由證券商同業所組成,而會員制系由券商同業組成的自律團體;目的說認為,公司制以營利為目的,而會員制非以營利為目的。這些不同的標準中最重要的乃在於設立目的,但除此以外仍存在其他差異。
1、設立目的不同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和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根本區別在於其存在目的是否具有營利性。
所謂公司的營利性,指公司的存在目的在於從事商事行為、追求超出資本的利潤,並將利潤分配於諸股東。公司的營利性體現為兩方面:
1)公司自身作為商法人的營利性。
2)股東作為商自然人的營利性。
就公司自身的營利性而言,公司具有商人的全部商事權利能力和商事行為能力,有權在法律和公序良俗不禁止的範圍內開展各種經營活動,以追逐超出資本的利潤。公司向消費者和其他交易夥伴提供商品和服務的行為,是一種經營行為(商事行為),即以營利為目的,固定地、反覆地、連續地開展的營業性行為。公司的營利性決定了公司在達到破產界限、無法實現公司的營利目標時,應當進入破產程式(包括清算程式和破產保護程式) 。
就股東的營利性而言,股東有權從公司取得投資回報,公司應把股東利益最大化視為公司最高價值取向。股東的營利狀況既取決於公司的營利狀況,也取決於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管由股東大會決定,抑或由董事會決定,均為公司自治之事,法院原則上缺乏對其妥當性進行司法審查的正當依據和判斷能力。但是,當股利分配政策淪為控制股東或者經營者壓榨或排擠中小股東的手段時,法院應當破例對於遭受壓榨或排擠之苦的中小股東提供法律救濟。
因此,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具有公益性,營利性較弱;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具有營利性,公益性較弱。
2、投資者權利(成員權或社員權)的歸屬不同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成員權歸屬在交易所開展交易活動的會員,證券商既是證券交易所的投資人,也是證券交易所的實際使用人;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成員權不一定歸屬在交易所開展交易活動的會員,因此證券商不一定對證券交易所享有成員權。
3、最高決策機構的表決機制不同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原則;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決策機構是股東大會,實行一股一票(而非一人一票) 的表決原則。
4、資本儲備要求不同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本身雖能夠取得收費收入,但會員不期待將取得的收入分配於廣大會員,因此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資本儲備率較高;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股東期待證券交易所將其取得收入分配於廣大股東,因此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資本儲備率總是受到股東分取股利衝動的威脅。
5、交易風險不同
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開展證券交易時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證券買賣雙方承受,證券交易所不對此負擔保責任,證券交易所風險較低,投資者風險較高。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對其場內進行的證券交易行為負有擔保責任,證券交易所的風險較高,投資者風險較低。
6、交易費用成本不同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作為公司要承受非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必承擔的高額費用, 如營業稅、法人所得稅、營業保證金等,因此交易所的費用支出、證券上市的費用和證券交易的經手費也高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7、交易公平性不同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本身不參與證券買賣,在證券交易中保持中庸和超脫的地位,有助於維護證券交易的公平性;而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買賣雙方限於會員,新會員的加入由於仰賴老會員的鼎立推薦,從而容易形成壟斷。
8、市場穩定性不同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為追求利益最大化,有可能片面追求交易量而慫恿和支持投機交易;而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只允許會員入場交易,有助於穩定市場秩序。雖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與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存在以上諸多區別,但各有優劣,只不過各自潛在的優勢有不同表現方式而已。很難說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與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哪一個更好。究竟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需要選擇哪種組織形式,完全看特定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市場成熟程度、社會信用體系發育狀況、法治完備狀況、證券市場監管體制和證券市場文化等因素綜合確定。
更何況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與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區別有時也是模糊不清的。例如,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雖然具有營利性,但立法者仍然可以強制淡化其營利性,強行干預其盈餘公積的提取比例和股東的分紅比例,從而能夠使此類證券交易所更接近於會員制;又如,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仍然有可能通過收費產生高額應納稅所得;再如公司治理良好的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為了取得遠期經濟效益,也會勵精圖治,整飭市場秩序,而不會坐視市場違規行為而不管;而治理惡劣的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也有可能為了追逐近期蠅營苟利而縱容市場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