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10起檢察機關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最高檢發布10起檢察機關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06月17日發布,自2015年06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5年06月17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6月1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案例一
最高檢掛牌督辦4起騰格里沙漠污染環境案
徐盈雁
騰格里沙漠位於內蒙古、寧夏和甘肅交界處,自去年9月以來,媒體相繼曝出,內蒙古阿拉善盟騰格里工業園部分企業、寧夏中衛明盛染化公司、寧夏中衛工業園區部分企業、甘肅武威市榮華工貿有限公司等企業通過私設暗管,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排入沙漠腹地,對騰格里沙漠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案發後,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要求當地檢察機關迅速了解掌握情況,從嚴懲治污染環境犯罪行為,嚴查國家工作人員監管失職瀆職犯罪。最高檢偵監廳、公訴廳和瀆職侵權檢察廳分別將內蒙古阿拉善盟騰格里工業園部分企業污染環境案、寧夏中衛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環境案、寧夏中衛工業園區部分企業污染環境案、甘肅武威市榮華工貿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等4起案件列為重點掛牌督辦案件。
最高檢聯合公安部、環保部相關部門組成督辦組,趕赴內蒙古阿拉善盟、寧夏中衛、甘肅武威三地,實地勘察、督導案件辦理。經督辦,寧夏檢察機關追加起訴1人,公安機關對寧夏大漠藥業有限公司、利安隆(中衛)新材料有限公司等7家單位以涉嫌污染環境罪立案偵查;內蒙古檢察機關對新亞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渤亞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恆盛化工有限責任公司3家單位以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審查起訴。
內蒙古、寧夏、甘肅三地檢察機關立即介入案件調查,依法履行批捕、起訴職能,對涉嫌破壞環境資源犯罪開展立案監督,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固定完善證據,對涉嫌犯罪的依法批捕,並提起公訴;同時,對案件涉及的相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犯罪案件依法開展調查。
經查,部分化工企業存在違法排污行為,個別企業未按規範要求處置污泥等危險廢物;部分環境監管人員對工業園區有關企業排污行為監管不力,放任企業私設暗管、偷排污水,致使非法排污問題未能得到及時有效解決,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監管失職等問題。
截至目前,在寧夏中衛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和寧夏中衛工業園區污染環境案中,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對寧夏中衛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判處罰金500萬元,對廉興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在職務犯罪查處方面,寧夏檢察機關依法對中衛市環保局環境監察支隊原副支隊長利俊成、中衛市環保局環評科負責人劉國芳分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甘肅檢察機關依法對武威市涼州區環保局原局長林興述、涼州區環保局原副局長兼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文武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
典型意義:去年9月,騰格里沙漠污染環境系列案曝光後,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綜合發揮“捕、訴、偵、防”職能,偵查監督廳、公訴廳、瀆職侵權檢察廳均列為重點掛牌督辦案件,聯合公安部、環保部等組成督導組,從嚴懲治犯罪行為,形成保護生態環境整體合力。
案例二
韓甲福非法採礦案
徐盈雁
2014年2月,被告人韓甲福在未辦理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以6.5萬元的價格租得青海省湟中縣多巴鎮康城村磚瓦廠附近6畝農田後,擅自開採砂石。同年2月22日,該地砂石採空區發生事故後停止開採。經青海建立礦業有限公司測繪:砂石採空區平均面積為1335.71″,砂石層平均厚度為8.78″,蘊含砂石資源量為11727.53″。
經湟中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並經青海省國土資源廳確認:被鑑定砂石在價格鑑定基準日的中等銷售價為30元/″,11727.53″砂石總價為351825.9元。
韓甲福涉嫌非法採礦罪一案,湟中縣公安局於2014年5月21日立案偵查,同年5月27日湟中縣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年8月8日提起公訴。2014年11月18日,青海省西寧市湟中縣法院以非法採礦罪判處韓甲福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此判決為生效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的破壞環境資源線索,系湟中縣檢察院會同縣政府有關部門在開展非法盜挖砂石專項立案監督工作中發現並移送的。湟中縣檢察院配合當地黨委、政府的砂石資源集中整治工作,組織開展“非法盜挖砂石案件立案監督專項活動”,先後介入8起非法採礦案,依法批准逮捕非法採礦犯罪案件8件13人,並對偵查活動違法問題發出3份糾正違法通知書,有效整治了青藏鐵路周邊環境的安全隱患。該案的成功辦理,得益於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銜接與協調配合,同時檢察機關依法提前介入,對偵查活動進行全程跟進監督,為案件的成功辦理奠定了堅實基礎,有效遏制了當地濫采濫挖砂石、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
案例三
彭安亮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徐盈雁
2014年2月7日至17日,彭安亮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在貴州省施秉縣黑衝風景區內非法採挖疑似紅豆杉幼樹150株,假植於施秉縣白垛鄉白垛村黑沖組龍會招家廂房後的菜土埂邊,準備製作盆景出售獲利。
經貴州省黔東南州林業科學研究所鑑定,確認150株疑似紅豆杉幼樹均為紅豆杉科。紅豆杉屬南方紅豆杉,為國務院1999年8月4日批准的國家林業局、農業部第4號令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中的I級保護植物。
施秉縣檢察院了解到公安機關未予立案的情況後,監督公安機關於2月20日立案偵查。3月3日,施秉縣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於5月16日提起公訴。同年5月27日,施秉縣法院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彭安亮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此判決為生效判決。
典型意義:該案系施秉縣檢察院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案件線索,並進行立案監督的成功範例。檢察機關經實地調查走訪,確認了存在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犯罪事實,在開展立案監督後,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通過緊密結合全國檢察機關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當地檢察機關嚴厲查處了多起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犯罪,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遏制了當地多發頻發的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犯罪,有力保護了當地生物多樣性。
案例四
莫長生、潘其安、楊昌勇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徐盈雁
2014年3月下旬,被告人莫長生路經貴州省榕江縣興華鄉高排村“大墳”坡時,發現小路下方有一株長有樹瘤的楠木樹,意欲盜割並出售牟利。同年4月8日下午,莫長生電話聯繫楊昌勇,邀其上山查看是否購買,又邀潘其安入伙共同偷割楠木。次日凌晨2時許,莫長生、潘其安趁夜深持消聲伸縮電鋸進入“大墳”坡,楊昌勇按事先約定驅車趕到“大墳”坡查看楠木。莫長生與楊昌勇在現場碰頭並議定好價格後,按指定位置割鋸楠木樹長有樹瘤的部位。後三人被當地民眾發現並抓獲。莫長生後尋機逃脫。
經鑑定,本案被非法毀壞的樹木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閩楠,樹基毀壞程度超過50%,被非法毀壞楠木活立木蓄積為1.8634立方米。
2014年4月9日,高排村村民向榕江縣森林公安分局報案,公安機關未予立案。榕江縣檢察院接到舉報後,要求榕江縣森林公安分局說明不立案理由,並建議立案偵查。榕江縣森林公安分局於同年4月10日立案。5月7日,榕江縣檢察院對潘其安、楊昌勇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對莫長生髮出追捕意見,5月9日莫長生被抓獲。榕江縣檢察院於同年7月18日提起公訴。8月13日,榕江縣法院以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莫長生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潘其安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楊昌勇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此判決為生效判決。
典型意義:榕江縣檢察院結合本縣境內森林覆蓋率高、林業資源豐富,盜伐濫伐林木及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件發案率較高的實際情況,積極拓寬立案監督案件信息來源,做好信息分析及調查核實工作,突出立案監督工作實效。本案系榕江縣首例採用新型伐木工具實施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案件,被告人採用消聲伸縮電鋸切割楠木蔸塊,作案手段隱蔽,後果極其惡劣,被切割蔸塊的楠木樹往往無法存活。榕江縣檢察院通過認真分析民眾舉報線索,深入現場調查取證,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立案監督意見,有效打擊了破壞環境資源犯罪,震懾了潛在的犯罪分子,也為全國檢察機關今後辦理同類型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範作用。
案例五
趙大闖等人污染環境案
徐盈雁
2014年3月,趙大闖、劉剛衛等人在河南省尉氏縣邢莊鄉蘆館村開辦化工廠,利用硫酸二甲酯生產甲硫醇鈉產品,生產過程中,上述人員在化工廠院內挖出1500立方米的滲坑用來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劉剛衛、郝書傑等6人在尉氏縣門樓任鄉另開一家化工廠非法排污,後因民眾舉報將化工廠遷到邢莊鄉蘆館村生產。
2014年4月,尉氏縣檢察院接舉報,邢莊鄉蘆館村有化工廠違法排污,污染環境,而公安機關以沒有污染鑑定為由不予立案。尉氏縣檢察院及時聯繫環保部門,經檢測發現該地區水質COD、氨氮含量均嚴重超標,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同年5月7日,尉氏縣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並附環保部門鑑定意見。尉氏縣公安局於5月9日立案偵查。6月9日,尉氏縣公安局以趙大闖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請批准逮捕,並對劉剛衛等6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進行立案偵查。
目前,尉氏縣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趙大闖、李超峰、楊水正有期徒刑八個月,各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楊建偉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分別判處郝富民、郝書傑、陳豪傑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各並處罰金2萬元。上述判決已經生效。本案其他涉案人員尚處於審查起訴或偵查階段。
典型意義:深挖上下游犯罪案件線索是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一條重要途徑。檢察機關在辦理趙大闖等6人涉嫌污染環境罪案件中,發現了劉剛衛與郝書傑等另5人的污染環境犯罪事實及徐勤江、許增超等4人涉嫌非法買賣、運輸危險物質罪的案件線索,通過加大監督力度,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一舉打掉了一條非法生產、銷售危險化工產品的利益鏈,實現了標本兼治,有效發揮了法律監督職能。
案例六
張有勝行賄、詐欺案
徐盈雁
2014年2月25日,甘肅省榆中縣檢察院以涉嫌行賄、詐欺犯罪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有勝立案偵查,同日依法對其刑事拘留,2014年3月13日以涉嫌行賄犯罪對其依法逮捕。2014年7月2日移送審查起訴。全案偵查終結數額為745萬元,造成損失861萬元,挽回經濟損失829萬元。
經依法查明:張有勝在擔任蘭州市甘草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及集團公司下屬甘草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期間,明知蘭州市甘草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蘭州造紙廠營業執照於2007年已註銷,排放污染物許可證也已過期,申報獎勵資金前三年沒有連續生產,該企業並不符合獎勵資金申報條件,卻安排其公司職工向榆中縣工業和商務局於2010年、2012年先後申請關閉小企業項目及淘汰落後產能項目,騙取國家關閉小企業獎勵資金及淘汰落後產能補助資金。2012年12月下旬,張有勝在補助資金下撥該廠以後,安排甘草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出納王建軍向榆中縣工業和商務局行賄15萬元。
2014年10月14日,榆中縣法院以對單位行賄罪,判處張有勝有期徒刑八個月,榆中縣甘草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犯對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30萬元。
典型意義: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國家投入了巨大的財力物力,設立了關閉小企業獎勵資金及淘汰落後產能補助資金等專項資金。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查辦行賄受賄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注重加大對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等犯罪的打擊力度,為確保國家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法律和制度要求正確使用提供了堅實保障。
案例七
李來麗濫用職權案
徐盈雁
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時任河北省衡水市污水處理費稽徵所所長的李來麗,違反城市污水處理費繳納規定,對已被立案查處的不安裝水錶、拒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用戶,擅自決定減少徵收數額,予以結案;對工程施工項目擅自決定免徵污水處理費;對未查清自備井數量的公司違法採取每季度定額收費的方式徵收污水處理費,致使巨額污水處理費流失,總計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332.2萬餘元。2014年3月18日,衡水市桃城區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依法對李來麗立案偵查。2014年12月11日,衡水市桃城區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李來麗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義:本案系典型的不認真履行職責,不嚴格落實法律規定,不征、少征排污費用,放任排污,導致企業和個人無限制排污,嚴重破壞污水處理費徵收和排污管理秩序的瀆職犯罪案件。河北省衡水市檢察機關從治理水體污染出發,以排污管理、污水處理、排污費徵收等環節為重點,嚴肅查辦了一批少繳水資源費所涉瀆職犯罪案件。此案的查處,對於規範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規制企業和個人排污行為,減少污染物排放,強化當地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案例八
馮華濫用職權、受賄案
徐盈雁
浙江省寧波市港航局原黨委書記、副局長馮華,在2004年至2012年期間,濫用職權,長期放縱林甬碼頭長期違法經營,授意他人同意並最終通過聯席會議確定林甬碼頭為寧波市中心城區建築渣土(泥漿)臨時中轉碼頭,致使林甬碼頭向甬江中偷排34.4萬餘立方米原狀土,為此產生清淤費用達1356.9萬餘元,給國家利益造成巨大損失。其間,林甬碼頭髮生兩起安全生產事故,造成2人死亡。此外,馮華還收受他人賄賂。2014年2月28日,寧波市江北區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馮華立案偵查。2014年10月24日,寧波市江北區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馮華有期徒刑九年。
典型意義:浙江省寧波市檢察機關在查辦本案過程中,多方取證,先後調查了130多家單位,主動與水利水電設計研究院、價格認定中心等單位溝通聯繫,科學測量具體的泥漿偷排量,嚴格計算造成的損害後果,認真評估造成的社會影響,最終該系列案件均被法院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有關人員得到了應有的懲處。通過查辦此類發生在環境監管過程中的瀆職犯罪案件,有效促使相關職能部門健全機制、依法行政、加大環境監管力度,為促進環境資源保護、保障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案例九
倪可佃等3人環境監管失職案
徐盈雁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倪可佃、監察大隊原大隊長林星華、工作人員鄭書琦,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環境監察執法過程中,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及時發現、制止福建省三明市永豐化工公司非法建設提煉銦的生產設施、車間記憶體放大量與正常生產範圍無關的原輔材料、非法排放最高超標達994倍的銦萃余液等違法行為,造成自魚塘溪流經的水體嚴重污染,經當地政府應急處置共花費455萬餘元,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2014年3月23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檢察院以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對倪可佃、林星華、鄭書琦立案偵查。2015年2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分別判處倪可佃、林星華、鄭書琦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緩刑一年。目前,案件還在法院二審過程中。
典型意義:本案中因為瀆職犯罪放任排污行為不僅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並造成水體環境的長期污染,難以一時修復,損害後果持久,嚴重影響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本案是在福建省推進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過程中,檢察機關主動履職,集中查辦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瀆職犯罪的具體體現。本案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檢察院自行發現,檢察機關主動履職,通過辦案嚴肅查辦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環境監管中的懶政、怠政造成的瀆職犯罪,為推進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案例十
張建強環境監管失職案
徐盈雁
廣東省揭西縣環保局原副局長兼環境監察大隊原大隊長張建強,在2009年至2011年6月期間,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在發現轄區記憶體在非法經營的洗鎢礦場後,不認真履行職責,未依法予以取締,僅以罰款了事,導致該非法洗鎢礦場長期持續排污,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受污染的土壤修復費用高達618.6萬餘元,給國家利益造成巨大損失。2014年3月19日,揭西縣檢察院以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對張建強立案偵查。2015年1月12日,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張建強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本案屬於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在環境監管、執法過程中不嚴格履職,以罰代管,長期放任違法行為,導致土地污染持續擴大,造成嚴重後果的瀆職犯罪案件。此案的查處是落實廣東省檢察機關開展查辦和預防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專項工作的重要舉措,有力促使當地環境監察、土地管理等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及時發現並依法查處污染環境行為,對於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