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黑龍江省雞西市梨樹區人民政府與雞西市化工局、瀋陽冶煉廠環境污染糾紛案的復函》在1999.11.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黑龍江省雞西市梨樹區人民政府與雞西市化工局、瀋陽冶煉廠環境污染糾紛案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0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雞西市梨樹區人民政府與雞西市化工局、瀋陽冶煉廠環境污染賠償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梨樹區人民政府有權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