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有關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有關問題的答覆在2000.06.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有關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6.20
  • 實施時間:2000.06.20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2000]號41《關於如何適用〈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第一條 《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的“離任”,包括離休、退休、調動、辭職、辭退、開除等情形。
第二條 一方當事人以對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具有《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情形而提出異議的,由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院長以決定書形式,對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問題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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