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時間效力問題的通知在2000.06.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時間效力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6.15
- 實施時間:2000.06.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正確執行《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現就《若干規定》的時間效力問題通知如下:
《若干規定》發布以後尚未開庭審理或者已經開庭審理但庭審活動尚未結束的案件,審判人員具有《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具有《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不準許其繼續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